开办私人幼儿园的规定
私人幼儿教育机构条例

私人幼儿教育机构条例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私人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教育质量。
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幼儿教育的私人机构。
第二条:机构设立和注册1. 私人幼儿教育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机构的设立和注册手续。
2. 机构应提供详细的设立和注册资料,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核和监管。
第三条:师资要求1. 机构应聘请具备合法资质的教师,确保教师团队具备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2. 教师应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教学素质。
第四条:教学管理1. 机构应制定科学的教学方案,结合幼儿的特点进行教学。
2. 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课程要求,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第五条:安全保障1. 机构应提供安全、卫生的教学环境,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紧急救护措施。
2. 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
第六条:家长沟通和参与1. 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家长沟通机制,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的研究情况和问题。
2. 机构可定期组织家长参与活动,促进家长与机构的互动,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第七条:监督和检查1.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私人幼儿教育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合规运营。
2. 机构应主动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私人幼儿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九条: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政府部门进一步补充和解释。
以上为私人幼儿教育机构条例的内容,旨在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教育质量。
所有从事私人幼儿教育的机构都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民办幼儿园准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准入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以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需求为导向;(二)坚持依法办学,保证办园质量,确保幼儿安全;(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园舍和设施设备;(二)有合格的园长和教职工,其中园长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和幼儿教育管理能力;(三)有明确的教育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五)有合法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园舍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园舍建筑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人均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二)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堂,配备必要的炊事设备;(三)有符合国家消防标准的消防设施;(四)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设施和活动场所。
三、设立程序第六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书;(二)园长、教职工的任职资格证明;(三)园舍、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教育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五)卫生、安全标准证明材料;(六)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证明。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园舍、设施设备、教育教学、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开办幼儿园的条件及流程

开办幼儿园的条件及流程幼儿园是为了提供给3到6岁幼儿全面培养的教育机构,其开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开办幼儿园所需的条件和开办流程,帮助读者了解相关信息。
一、开办幼儿园的条件开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教育背景:开办者至少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可以是教育学、学前教育、心理学等,同时具有在幼儿园从业经验优先。
2. 厂房条件:幼儿园厂房应符合卫生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充足的教室、活动室、厨房、卫生间、室外活动场地等是必要条件。
3. 设施设备:幼儿园需要配备各种教育器具、玩具、体育器材等,以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4. 师资力量:幼儿园需要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职业资格,并要求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5. 安全保障:幼儿园要求具备消防设施,确保幼儿的安全;同时要求进行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6. 教育教学计划:幼儿园需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确保幼儿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开办幼儿园的流程1. 咨询与调研:在决定开办幼儿园之前,首先需要对当地的政策法规、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进行咨询和调研,以了解市场潜力和风险。
2. 行政审批:根据当地的行政审批程序,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办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资格证书等。
3. 场地准备:选择合适的场地,并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改造和布置,确保幼儿园的环境符合法规和教育要求。
4. 招聘师资力量:根据开办幼儿园的规模和需求,招聘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面试和筛选,确保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优秀。
5. 设备采购:根据幼儿园的需求,采购各种教育器具、玩具、体育器材等,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6. 运营和管理:开办幼儿园后,需要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班级管理制度等,并进行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7. 宣传推广:为了吸引幼儿园的招生,需要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包括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开放日等,以提高幼儿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建私营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二、幼儿园的设置与审批1. 公建私营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2. 审批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的场所、设施、师资力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确保符合相应标准。
3. 幼儿园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幼儿园的经营管理1. 幼儿园应健全管理体制,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满足幼儿的学前教育需求,培养其社交能力和综合素养。
3.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幼儿家长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发展。
6.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的健康管理和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幼儿的健康问题。
四、监督与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公建私营幼儿园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对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3.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等渠道参与对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幼儿权益和教育质量。
五、附则1. 公建私营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建私营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文档内容。
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篇一:幼儿园办园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二、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基本条件(一)地点要求: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
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
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
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
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4.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全面发展,根据《私立幼儿园办园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办园过程中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依法设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供全面的幼儿教育服务,积极引导幼儿健康成长。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以儿童为中心,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服务,培养幼儿的品格、智慧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办园机构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机构应具备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注册并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机构应当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并配备具备教育教学背景和幼儿教育经验的专职教师。
第三章:办园条件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提供幼儿适宜的教育环境和设施。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场所应拥有适当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充足的教室和活动场地,并设有室内外游戏设施。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和消防演练。
第四章:教育方案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案。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幼儿园的教学目标和任务;(二)幼儿的学习内容和阶段性目标;(三)幼儿教育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四)幼儿教育的评估和测试方式。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表达、社交交往、体育运动、艺术欣赏等。
第五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实施个性化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家园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关心和支持幼儿的成长。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落实学生评估制度,记录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情况,为幼儿的学习提供有效的指导。
重庆市开办私人幼儿园的条件和规定

关于开办民办幼儿园的答复函关于咨询如何开办民办幼儿园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3〕224号)的精神,按照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城镇化建设与幼儿园网点布局的关系、优质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大渡口区教委制发了《大渡口区民办幼儿园申报办法》。
现将该《办法》中民办幼儿园设置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
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办理民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园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如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等。
办理程序包括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进行资质评估、获得筹设批准、正式设立申请、评估后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为三十天或三个月。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包括园舍、规模、人员、设施等方面。
园舍必须独立、安全、清洁,无危房和噪音影响,且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活动室必须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必须达到56平方米以上。
儿童厕所必须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园内必须配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必须安全、平坦,每个幼儿人均面积必须达到3.5平方米以上,绿化用地面积必须达到2.5平方米以上。
此外,还要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规模方面,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应适宜,班额应符合要求。
按年龄分小、中、大班,小班(3—4岁)班额应为25人左右,中班(4—5岁)班额应为30人左右,大班(5—6岁)班额应为35人左右。
人员方面,民办幼儿园的编制应合理,每班教师应为2人,保育员应为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还应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开设园长1名。
此外,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还应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工作人员中不得有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设施方面,民办幼儿园必须为每个幼儿提供合乎标准的桌椅,每个班级必须配备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园内必须有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必须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幼儿人均图书必须达到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必须达到3种以上。
在幼儿园里,严格执行作息时间非常重要,这有助于确保幼儿得到充足的睡眠。
这是因为睡眠对于幼儿的身心发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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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私人幼儿园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但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你可以遵循这个精神办理.
教育行政部门是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二)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册资金一般10万元以上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等等一系列办幼儿园的证件齐全.
2.寻找一个足够大的室内场所加上大的室外空间。
如果你要招收60名幼儿,请保证室内总面积达150平方米,室外面积200平方米。
如果刚开始只是招收一小部分的话,室内面积不改,室外面积也要150平方米为好。
3.桌椅、玩具、餐具、水杯、大型床铺、书本、黑板及文具一应俱全。
4.良好素质的幼师,干净的厨师,是非常关键的。
同时最好离医院比较近,并且安装两部或以上电话,以便随意联系家长处理紧急情况。
5.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并向家长展示你的幼儿园优势。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
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
这是重庆开办私人幼儿园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但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你可以遵循这个精神办理,但前提都是你必须自己先找到园址。
关于开办民办幼儿园的答复函
关于咨询如何开办民办幼儿园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3〕224号)的精神,按照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城镇化建设与幼儿园网点布局的关系、优质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大渡口区教委制发了《大渡口区民办幼儿园申报办法》。
现将该《办法》中民办幼儿园设置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
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