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聘的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按照约定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由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并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禁止以任何形式替代正常雇佣、保障派遣员工享有与被派遣企业内部员工相同或者相近待遇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制度、哪些岗位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应当履行哪些手续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使用劳务派遣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点,在给予被调配到其他公司上班的员工薪资时必须包含社会保险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外包经营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外包经营服务合同所产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做出了详细说明。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
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模式,近年来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中逐渐兴起。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解读。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劳务派遣实践的影响和意义。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与法律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的从业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对劳务派遣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二、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概念和要求,并对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面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务派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效能和效果,保护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三、相关政策解读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为了保障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发展,相关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并通过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和批准。
2.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劳务派遣经营范围限制:政策对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限制,禁止劳务派遣用于国家限制和禁止派遣的行业和岗位。
四、劳务派遣政策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就业: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用工需求,并为一些特定人群创造就业机会。
2.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政策的出台,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和福利待遇,保证其权益不受损害。
3.规范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对劳务派遣市场进行规范,提高了行业的标准化水平,减少了不合法的劳务派遣行为。
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劳务派遣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派遣员工和派遣单位的权益。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务派遣期限的定义劳务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段。
在此期间,派遣单位负责为被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岗位,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派遣员工则按照派遣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
三、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这表明,劳务派遣期限是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事项。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同一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期限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两年,且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3.《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期限的约定要求。
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提出:“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同一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这一意见再次强调了劳务派遣期限的相关规定。
四、劳务派遣期限的约定原则1.自愿原则劳务派遣期限的约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法律依据1.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一个用工单位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或员工派遣给另一个用工单位,由另一个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单位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的一种用人形式。
劳务派遣既有劳动关系又有派遣关系,是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2.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在中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与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办理劳动合同而不录用或者赋予劳动者以不平等的待遇。
在劳动派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进行工作,但是劳务派遣不能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6条,劳动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其中也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派遣劳动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约定派遣期限,但是派遣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一旦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将视为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务派遣的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同时派遣期限满后双方是否继续劳务派遣等。
3. 劳务派遣法律条文解读(1)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和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与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办理劳动合同而不录用或者赋予劳动者以不平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时不得因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明显减少待遇或不录用。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就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
然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全面探讨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一、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劳动法是我国用工关系的基本法规,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在其中有所体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派遣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用工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劳动条件和保障。
这些法律依据为劳务派遣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限制尽管劳务派遣被允许和规定,但是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在用工单位需要增加一时性工作岗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临时缺工时使用。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常态化的用工形式。
其次,劳务派遣的期限也被规定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劳务需求的期限,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只是暂时的解决方案。
此外,劳务派遣的用工人数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劳动条件和保障。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应当获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续签劳动合同、与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
四、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行为,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也有相应规定。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解读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解读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自己名下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由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单位劳务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某种形式上的灵活用工,同时也提供了某些就业机会,但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66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即派遣工与劳派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对方的劳动合同不具有雇佣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方式和合同约定内容。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原则、申请与批准、登记备案、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二、劳务派遣的合同内容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规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包括派遣单位和受派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用工方式和期限:明确派遣工作在受派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
3.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派遣工的工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合同内容。
4.劳动保护和权益:确保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工人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5.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解除合同的方式、条件和赔偿等相关内容。
6.其他约定事项:包括工作变动、奖惩制度、纠纷解决和合同解释等内容。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是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应切实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工和派遣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一份复印件备查。
2.工资支付:派遣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3.劳动条件保护:用工单位应提供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派遣工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
4.社会保险权益: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概述劳务派遣的正式法律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较早的时候,劳务派遣还不被法律明确规定,而工程指导与监理却非常重要。
但是随着劳务派遣形式的不断发展和越来越多的民众使用劳务派遣工作,劳务派遣很快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给第三方,但是转移不得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并吊销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章制度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2.《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在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助,并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社保机构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规范。
四、结论劳务派遣是一种在我国不断发展的劳动关系形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策的改革,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劳务派遣工作。
同时,劳务派遣企业也应大力树立品牌形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1.1 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另一家提供临时工作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协议,将自己雇佣的员工暂时调配到乙方进行工作。
1.2 条件限制- 双重主体关系:被派遣员工同时存在于甲、乙两个企业之间;- 合理性原则:只有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如孕期女职工替代等。
2. 务实型就业促进条例此条例旨在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并鼓励各类市场参与者为他们提供机会。
根据该条例,在某些条件下允许采取灵活形式来解决短期或项目需求所带来的问题。
3. 社保费率管理细则进行社会保险缴纳是每个公司都必须履行的责任。
此细则详述了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应按比例支付给社会保险的费率,并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特殊规定。
4. 务工人员管理条例该法规旨在维护农民工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明确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应福利。
此条例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关系中被调配到乙方企业从事临时性岗位的雇佣者。
5.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甲、乙两个企业都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
6. 法律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不同程度上的处罚或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根据违反内容以及损害后果而异。
7. 争议解决方式当涉及到与办理过程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建议各方尽量采取友好沟通渠道先行处理分歧。
8. 其他注意事项9.本文档涉及附件:无10.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劳动合同:雇佣双方约定工作内容、条件和权益关系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 甲方:劳务派遣员工原始用人单位,即将其员工暂时调配到乙方企业进行岗位任务的公司或组织。
- 乙方:接收被派遣员工并提供临时性就业机会给予报酬的公司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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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问: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对此应如何处理?答:我们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
为防止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