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探讨【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财务会计领域,收入准则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收入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为了规范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会计准则制定了一系列收入认定和确认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企业应该在交易发生时确认全部应收款项为收入,无论企业是否已经收到现金。
这种方法偏重于保守,确保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会虚报收入,但也可能造成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呈现的收入过低的情况。
净额法则是企业只有在收到现金或其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而不管企业是否已经提供了服务或交付了货物。
这种方法更强调现金的流动性,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但也可能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出现过高的收入。
本文将就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
同时,我们也将比较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异,以及未来在会计准则制定上可能的发展方向。
愿本文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和阐述,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背景和意义,以及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讨论新收入准则的概述,以及针对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解释和比较。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进行总结,并对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比较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整个文章结构清晰明了,旨在全面阐释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应用和差异。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新收入准则下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在理解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和优劣势。
通过比较总额法和净额法的特点和适用情况,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两种方法的优缺点,并在实践中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处理收入核算问题。
此外,本文还将展望未来这两种方法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对新收入准则的更深入理解和应用的启示。
确认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例题及解析

确认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例题及解析咱们今天来聊聊“确认收入总额法”和“确认收入净额法”。
哎呀,别一听到这些会计术语就想跑。
其实呢,这些名词看起来挺复杂,但一讲清楚,你会发现没什么可怕的。
先告诉你一个秘密,其实很多财务方面的东西啊,学起来就像做菜,火候对了,味道自然就出来了。
所以,大家放轻松,跟着我一起走一遍。
好,先来说说“确认收入总额法”。
这是什么呢?你可以理解为把所有的收入都算在一个大账本里,不管它是不是最终能够收到的款项。
举个例子吧,假设你是做贸易的,卖货给一个客户,结果这单生意还没付款就开始了,按照确认收入总额法,你得先把这笔钱记到账上。
就是说,虽然钱还没到你手里,但你按理说已经完成了交易,收入就应该算作收入了。
这种方法有点像是你在打麻将,明明还没听到“和”,但你手里的牌已经告诉你,赢了,先把“赢”的钱算上。
所以,你就得把这笔账先记上去,哪怕是暂时看不到钱。
大家经常看到的年报里的一些数字,可能大部分就是按照这种方式算出来的。
表面上看,哇,这家公司收入高,赚了不少,结果实际到账的时候,发现,呃,钱还在路上。
那“确认收入净额法”又是怎么回事呢?好啦,换个角度想想,它有点像“吃饭前先喝汤”的概念,意思是你把收入的毛账先减掉那些必须支出的费用,剩下的才算你的净收入。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和供应商合作,帮他卖货,卖出去的每一单你赚个提成。
这时候,你卖出去的钱不算你的全额收入,而是从卖货的钱中扣除掉你给供应商的那部分,然后才算你的收入。
简单来说,就是把那些不是你的部分“去除”掉,最后剩下的才是你真正赚到的东西。
所以,收入的计算方式更精确,符合实际情况。
就像你去买一瓶饮料,明明它标价十块,结果结账时发现多收了两块服务费,这个时候就得把那两块钱扣出去,最终你认为自己支付的是八块钱。
有意思的是,这两种方法其实在不同情况下都有自己的用武之地。
比如,如果你是做产品销售的,不太涉及复杂的中间商和提成,那可能会倾向于使用确认收入总额法,因为你的收入大部分是一次性到账的,不需要考虑那么多第三方的费用。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问题关于总额法与净额法,目前大家引用较多的判定标准是《计学撮要》给出的四个标准:1、是否是合同的首要义务人;2、是否承担一般存货风险;3、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4、是否承担了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一类合同,只满足上述4个标准中的部分标准,因此,在是否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不同的会计师、不同的外部审计人员(德勤审计)给出的答案都不一样。
为便于大家讨论,我将案例简要总结如下:案例1: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
在本案例中,基本可判定,A公司实际承担了除价格波动外的其他合同风险(质量、供货期、客户回款等)。
在实务中,A公司按照总额法进行了收入确认,在年度审计时,德勤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而在咨询另外一名的德勤审计人员时,认为可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针对此业务,想听听大家的高见,究竟怎么处理更合理、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由此,引申出另外2个案例:案例2: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由B公司指定,但价格由A公司与供应商谈判确定。
案例3: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由B公司指定。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个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
收入确认存在多个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到每一项业务,因此收入确认是我们实务中的难点。
我们经常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企业以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显然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的。
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企业;(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合可能流入企业;(5)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到底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
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
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分分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收入确认到底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1)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通常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表明企业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
如果企业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
(2)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如果企业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补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企业很可能承担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个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
收入确认存在多个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到每一项业务,因此收入确认是我们实务中的难点。
我们经常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企业以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显然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的。
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企业;(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合可能流入企业;(5)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到底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
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
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分分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收入确认到底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1)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通常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表明企业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
如果企业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
(2)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如果企业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补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企业很可能承担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和总额法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和总额法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和总额法的区别在于计算方式不同。
总额法是指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分别以总额列示,收支互不相抵。
而净额法则是指在现金流量中,按照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列示。
在新收入准则下,净额法通常适用于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及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如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总额法有利于反映现金流业务的全貌,而净额法旨在不高估企业可使用的现金流,特别在现金流的预测上更为谨慎。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研究

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研究林琳摘要: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收取的款项可能包含了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在某些特定交易的安排下,这些代收款并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更不会导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代收款不能认定为企业的收入。
这也引申出不同的商业模式,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收入确认方法。
本文以一家房地产企业为例,阐述了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含义及其重要性,并针对该业务的收入确认难点、合同条款约定、控制权判断提出总额法和净额法判断的依据,对其收入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交易事项越来越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的问题日渐增多,创新业务模式下收入的确认变得更加复杂。
各企业根据业务情况及自身需求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这两种不同口径的收入确认方法,使同行业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这从客观上要求对原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以企业是否为主要责任人为依据,对企业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进行了规定。
本文以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展美居业务为例,研究收入确认时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及注意事项。
一、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概述(一)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含义2017年7月5日,财政部颁布具体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等事项的新收入准则,用于指导企业对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进行区分。
总额法是指公司按照其自身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净额法是指公司按照其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而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可能是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定,也可能是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价款或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的重要性1.规范确认方法、减少企业操作空间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于企业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和以收入总额为基础的某些税前扣除额有着较大影响,但是对于企业的利润而言没有太大区别。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首先,收入确认总额法是指在交易发生时将全部合同收入计入收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或不方便将合同收入分配到各个时期的情况,如一次性销售和服务合同等。
使用收入确认总额法时,当交易发生时,公司会计人员将全部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无论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操作,能够迅速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然而,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会导致公司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公司的经济状况。
其次,净额法是指将合同收入分配到各个时期,并根据履行合同的进程按比例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长期合同、分期收款或服务合同等情况。
在净额法下,公司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合同的履行进程和收款进度来确认收入。
例如,对于长期合同,公司可能会根据已完成工作的进度确认收入的一部分。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各个时期的经济状况,避免了收入波动性较大的问题。
然而,这种方法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需要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较为复杂的追踪和计算。
总的来说,收入确认总额法和净额法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应用价值。
收入确认总额法适用于一次性销售和服务合同等无法分配收入的情况,操作简单但可能导致收入波动。
净额法适用于长期合同、分期收款或服务合同等需要分配收入的情况,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济状况,但需要较复杂的追踪和计算。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方法,以确保准确反映公司的经济状况,并满足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同时,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尽量在整个组织中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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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收入总额净额法颁布n年了,可写的贼含糊,实务压根没法确认,每次咨询所里技术部,也是含糊不清-----我也被某项目搞得焦头烂额,确认or不确认真是傻傻分不清啊......。
于是今天开动大脑,力求接地气细化规则,让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不用废话连篇,前后矛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浮生理解1:先看理论 core principle为在转让给客户p/s之前,已经控制了。
而一般先控制再转让包括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