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作业
宪法学作业题与答案汇编

宪法学作业1单项选择题第1题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答案:A第2题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答案:C第3题现行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
A、神圣权利B、光荣义务C、权利和义务D、神圣职责答案:B第4题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
A、民主集中制B、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C、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D、行政首长负责制答案:D第5题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
A、美国B、法国C、英国D、俄国答案:C第6题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
A、改变B、撤销C、改变或撤销D、发回重议答案:B第7题在我国,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
A、公民B、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C、人民D、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答案:A第8题现行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
A、国家的保障B、社会的保障C、所在工作单位的保障D、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答案:D第9题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B、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C、法律规定D、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答案:C第10题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
A、1954年宪法B、1949年《共同纲领》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答案:A多项选择题第11题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
A、钦定宪法B、民定宪法C、成文宪法D、不成文宪法答案:A|B第12题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其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不具有的特性,主要有()的特点。
A、根本性和最高性B、广泛性C、原则性D、稳定性和适应性答案:A|B|C|D第13题下列各选项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宪法学作业

4.我国自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成文宪法,其中现行宪法被认为是制定得最好的一部。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现行宪法颁发的具体时间哪一项是正确的??
A.1981年12月4日???B.1978年12月4日???
C.1982年10月1日???D.1982年12月4日????
参考答案:D.1982年12月4日? ?
5.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部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修改时间分别是下列中哪几项??
A. 1988年???B. 1993年???
C. 2004年???D. 1999年????
参考答案:A.1988年? B.1993年? C.2004年? D.1999年? ?
简答?
论述?
1.各国对修改宪法的限制。?
参考答案:答案:1、内容上的限制:禁止变更宪法基本原则;禁止全文废止或者停止生效;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不得做不利于公民的修改;禁止修改有关修宪程序的条款。2、时间上的限制,规定宪法颁布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或者规定定期修改。3、程序上的限制,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别严格的程序,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行为无效。?? ?
C.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D.在刚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
参考答案:A.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B.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C.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
3.宪法监督的范围?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1、 单项选择题1、 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B)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D、国务院2、 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A)A、成文与不成文宪法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C、刚性与柔性宪法D、钦定与民定宪法3、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A、英国宪法B、法国宪法C、美国宪法D、荷兰宪法4、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B)A、宪法重大信条19条B、钦定宪法大纲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5、 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B)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临时宪法》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是(A、B、D)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D、法治原则2、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A、B)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3、《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存在的缺陷是(B、D)A、没有规定主权属于全体国民B、没有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任务C、没有规定分权原则D、没有提出反封建任务4、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 A、D )A、人民民主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D、社会主义原则5、1975年宪法的主要问题有(A、B、C )A、混淆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B、没有设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C、颠倒了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D、没有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2、 填空题1、 宪法规范有以下特点: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2、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 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国开一体化平台01628《宪法学》形考作业(1-4)试题及答案

国开一体化平台《宪法学》形考作业(1-4)试题及答案(课程代码:01628,整套相同,Ctrl+F查找更快捷,李老师祝同学们取得优异成绩!)----------------------------------------------------------------形考作业1---------------------------------------------------------------- 1、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78年宪法【答案】:B2、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宪法经历了(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次修改,形成了52条修正案。
【A】:3次【B】:4次【C】:5次【D】:6次【答案】:C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A】:两部宪法【B】:三部宪法【C】:四部宪法【D】:五部宪法【答案】:C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答案】:B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以上的多数通过。
【A】: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B】: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C】: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D】: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答案】:C6、美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因为(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A】:美国宪法的规定【B】:美国新泽西州法院对“霍姆斯诉沃尔顿”案的判决【C】:林肯总统的宣告【D】: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答案】:D7、我国的根本法是(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A】:宪法【B】:民法【C】:刑法【D】:选举法【答案】:A8、宪法在本质上是(红色选项为正确答案)。
宪法作业——精选推荐

宪法作业宪法学1、宪法产⽣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答:宪法产⽣的根本原因是:资产阶级⾰命。
2、为什么说宪法是⼈民的契约?答:因为社会主义宪法五⼀例外承认国家权⼒属于⼈民,⼈民⾏使国家的权⼒的机关是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民代表制度是实现权⼒属于⼈民的保证。
3、为什么说宪法是⼈民的授权委托书?答:因为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和⾃由,同时规定了⼈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中的规定,是⼈民制定的,是⼈民赋予共产党的权⼒。
7、当代宪法有何发展趋势答:随着⼈类社会的发展,⼈类对⼈权内涵认识不断深化,宪法也会不断发展变化。
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的发展趋势:①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制度安排的⾓度看,在传统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的配置,⼀⽅⾯表现为加强⾏政权⼒,使⾏政权⼒呈扩⼤趋势;另⼀⽅⾯是议⾏合⼀式。
②随着国家权⼒进⼊社会经济和⽂化领域,宪法对经济和⽂化领域⽅⾯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化制度,⽽且内容⽇益丰富和完备。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步扩⼤。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和修改较为频繁。
9、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是什么?答: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是社会经济基础。
马克思认为,不同的阶级之所以有不同的政治地位,原因是社会经济地位不同;⼀切国家都建⽴在经济基础上,并为⾃⼰的经济基础服务;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阶级状况和政治制度,进⽽决定国家的性质。
10、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国家形式包括那些内容?它和国家性质有什么关系?答:国家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学作业题答案

宪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应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2.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3.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4.选举制度就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5.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内的作为局部的地方同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6.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7.解释宪法:是对宪法条文进行权威性的解释,以免造成适用宪法上的困难,即补充解释;或者确认某项法律或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宪,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保证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违宪解释。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9.民族区域自治: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城内的事务。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0.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批评的权利。
11.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学作业及其答案

宪法学作业答案(宪法学作业题一般在教科书及学习指导书上都有现成的答案,在学习、做作业与考试时也鼓励学生创新思维,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只要有课外参考书的理论依据或是能够自圆其说,都是允许的。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什么是宪法?宪法有哪些法律特征?教——P21\P15-182.列举传统宪法的几种分类及现代宪法分类。
教——P31-363.论述近现代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导——P14 教——P21-26第二章宪法与宪政1.宪政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导——P16 教——P55-56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是什么?导——P16 教——P56-603.试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要求。
导——P16 教——P60-64第三章宪法的历史发展1.简述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条件。
导_____P19 教__P66_672.简述旧中国三种不同政治势力的不同宪法(宪法文件)各有哪些。
导____P19 教P71-78 1.简述我国《共同纲领》的历史地位。
教P802.列举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导_______P19 教P80-843.1954年宪法有何历史意义导教P81-824.如何评价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教P82-845.1982年宪法的伟大历史意义何在?导_______P19 教P85-906.简述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
教P86-89第四章宪法基本原则1.简答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
导____P21 教P99-1012.论述法治原则的历史演变。
导______P21 教P108-1103.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基本内涵及其历史演变。
导____P21 教P111-114第五章宪法创制与宪法规范1.宪法修改有哪些限制?导____P24 教P124-1252.简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导____P24 教P125-128第六章国家性质1.简述我国宪法的阶级本质。
教P148-1522.简述决定国家性质基本因素。
导___P26 教P143-1443.论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点。
开放教育宪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开放教育宪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作业1一、判断题1、Χ2、Χ3、Χ4、√5、√6、Χ7、√8、√9、Χ 10、Χ二、选择题1、ABD2、C3、C4、B5、B6、ACD7、B8、ABCD9、BD 10、B三、小论文论宪法的主要作用论文要点(供参考)——可参考课本P20~P23:1、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2、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3、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4、宪法对经济的作用;5、宪法对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作业2一、判断题1、Χ2、√3、√4、Χ5、Χ6、Χ7、√8、√9、√ 10、Χ二、选择题1、AC2、ABC3、CD4、BD5、ACD6、B 7、ABC 8、ABCD 9、BCD 10、D三、小论文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论文要点(供参考)——可参考课本P132~P133:(一)法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理论根据:“一国两制”理论。
作业3一、判断题1、Χ2、Χ3、√4、√5、√6、Χ7、Χ8、Χ9、√ 10、√二、选择题1、ACD2、D3、ABD4、AB5、D6、ABD 7、BC 8、AC 9、AC 10、ACD三、小论文论宪法的人权保障论文要点(供参考)——可参考课本P180;P181;P184:1、人权的含义2、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人权实质上是公民权,即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结合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比如: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2004年修宪中增加的保障人权的条款)。
作业4一、填空题1、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2、人民代表大会制3、大选区制或中选区制(或答“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区制”)4、工人阶级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5、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6、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7、5年不得超过两二、选择题1、ABCD2、D3、ABCD4、BCD5、D 6、ACD 7、ABC 8、ABC三、简答题1、答: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分)(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2分)(3)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1分)(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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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乐死与人权班级:09级法硕姓名:董海珠学号:200912206030180039浅析安乐死与人权摘要:安乐死作为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
本文从人权、伦理、医学、法律等方面对生命权进行分析,认为法律不应当回避安乐死,应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其制度化,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自主权人权2010年10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陕西农民何龙成为卧病在床15年、饱受病痛折磨的妻子徐桂琴选择了安乐死,何龙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案,报道对安乐死再次展开了讨论。
本文认为,应加快完善安乐死相关法律,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一、安乐死的概念以及理论界大讨论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指“舒适、尊严或无痛苦的死亡”。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当身患绝症或严重伤残者处于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上遭受着极端痛苦,在本人或其亲友愿意的前提下,他人出于同情和帮助其免受病痛折磨的目的,用仁慈的方式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一种行为。
[1]安乐死有多种分类方法。
一般从医务人员采取的临终医疗措施的不同来分,有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这是最常用到的一种分类法;从实施安乐死术,患者的死亡时间提前多少来分,有垂危病人的安乐死和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从患者有无明确地表示安乐死的意愿或要求,又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什么是死亡? 一个人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才能称之为死亡?死亡是一瞬间的事情,还是一个过程?对死亡概念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安乐死实施的范围。
[2]“死亡”,原来是一个非常感性的概念,我们看到一个人不再有任何动静时,就会判断这个人已经死亡了。
然而,安乐死的实施与人生死攸关,要求“死亡”具有科学的、精确的含义。
由于人工呼吸机等高科技产品的出现,出现了人即使在无意识状态下,也能使人继续生存的现象(或者说是使人保持一种“动”的状态,如有心跳、有呼吸等,而不是完全归于沉寂) 。
我们直观地看来,呼吸机的出现使人不容易“死亡”了,死亡的概念模糊了。
一个人的生死,不象古代人那样生死由天,而在当代面临着是否靠高科技延续其“动”的需要。
靠人工的延续,究竟是在延续其生命(且不考虑这样生命的价值如何) 还是在延续其死亡的过程?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人工的延续是在减轻其生的痛苦,还是在增加其死亡的痛苦?在何种情况下所做的延续工作是道德的,是人道的,是符合伦理标准的?反之,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人工的延续是不人道的、是违悖伦理的呢?目前学术界越来越多的意见认为:所谓安乐死应是指积极安乐死。
对于身患绝症,挽救无价值且身心极度痛苦的人,其有价值的生命已不复存在,如果继续生存,于己、于家庭、于社会,都会带来精神与经济上的极大负担。
尽管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已使延长生命的能力越来越强,但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
安乐死是患者独立、自主的选择,社会与法律应尊重他们的选择,承认他们死亡需要的合理性,使他们在一种相对舒适的状态下走向生命终点,实现“尊严死”。
而对积极安乐死的反对者则认为:只有一个词能准确无误又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描述安乐死,那就是——谋杀。
在实施积极安乐死时,唯一目的是死亡,即使对象是罹患终末期疾病的生命垂危的病人,造成其直接死亡的唯一原因仍是谋杀。
他们认为,既然安乐死的选择是因疼痛所迫,那么死亡的选择就与病人的真实意愿相违背,那医生据此非自由意愿作出的选择而实施的安乐死便是不可取的。
当然,现在大多数学者反对使用消极安乐死一词,因为它会使对安乐死的研究陷入不必要的混乱。
现阶段,安乐死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临终前有了一次自主选择死亡方式的机会,使其体面尊严地离去,于己、于家庭、于社会都是一种解脱,所以正被医务工作者及患者接受并实施,但在安乐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考验与挑战。
二、安乐死与生命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人生走向,包括幸与不幸,活着还是死亡。
权利人有权处分其个人权益,生命权没有理由被视为例外,这是由其权益的个人性所决定的。
仅仅从人道主义出发来看,在当前医学技术条件下,有些病症没有治愈希望,但人体的许多功能却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相对延长,生命的延续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负担,他们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生命。
当他们无法行权,部分人就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自杀,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没有必要的痛苦。
生命权乃安乐死问题的关键,厘清生命权对解决安乐死问题有重要意义。
法学上的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而仅指自然人的生命。
它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生命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从其内容来看,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和保护请求权。
从其性质来看,生命权是指自然人支配自己生命,以防他人干涉的权利,是对世权,是支配权。
1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有决定其行动和处理其财产和人身的天然权利,毋须得到任何人许可,或听命十任何人的意志。
②而按照英国另一位哲学家休漠的观点,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
换言之,生与死都是人的权利。
③所以,自然人中止自己的生命(自杀、安乐死、献身等)是一种事实权利。
尽管,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上不被看作是人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事实上发生的事例不胜枚举。
安乐死行为正是身患绝症的病人对其生命利益绝对支配的表现形式,符合传统民法学理论将生命权定性为绝对性支配权的理论。
民法学理论认为民事权利是私权,“私权神圣”、“意思自治”、“权利自主”,是民法理论的基本理念。
安乐死应该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生命利益支配的表现形式之一,这一逻辑的结果,必然是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个自然人有没有主动放弃自己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根据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以及肉体生命存续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完整性理论,自然人无权剥夺自己的生命或者委托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
”④以笔者之见,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只可以被剥夺,而不可能被放弃,所以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涉及放弃自己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只是一个放弃自己生命利益的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病人要求医生以一定方式结束自己生命,亦不能认为是病人放弃其民事权利能力。
相反,医生按照病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这一点恰恰证明了,病人并未放弃其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在行使其民事权利。
是通过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
三、安乐死与自主权法律的制定、实施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的价值的最终体现。
而肯定人的价值的最可靠、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人权价值的法律化。
法律肯定人权、保障人权。
唯有如此,才能最终获得人权并实现人权。
对人权的肯定或抹煞、保障或践踏,构成法之善恶的分水岭。
尽管,目前尚有“人有无选择死亡权”之争,但是,对安乐死的选择权,本质上,应属十病人自主权的范畴,这种自主权是基十病人的自主性而建立的。
病人的自主性是指,病人对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经过深思熟虑所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决定。
建立在自主性基础上的病人自主权,是病人重要的法律权利,是病人的基本人权。
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就应让他们自主决定影响其生命和健康的医疗方式。
对医学上无法挽救,目_存在极大痛苦、自愿要求解除痛苦的病人,同样具有选择以安乐的方式死亡,或使自己的死亡状态安乐化的权利,这是其自主权地体现。
允许对医学上无法挽救目_存在痛苦、自愿要求解除痛苦的濒死者实施安乐死,既是对这部分病人基本人权地尊重和保障,更是对大多数人的基本人权一一生存权和发展权地尊重和保护。
卫生资源作为社会财富,理应由社会成员平等占有和使用。
可是对医学上无法挽救目_存在痛苦,自愿要求解除痛苦的濒死者维持治疗,既占用床位,又占用医疗仪器设备及大量的医务人员,实际上,这是剥夺(至少是影响)了其他病人对床位、医疗仪器设备的使用权,这种卫生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浪费,无异于是对别人的生存权的间接甚至直接地威胁。
同时,这些病人对最新医疗仪器和设备及医务人员地占用,也是对其他人的发展权,即对社会发展成果的享受权的一种直接或间接地剥夺。
而安乐死立法,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病人安乐死,则可以解放出一定的床位、医疗仪器设备和医务人员。
把床位和医疗仪器设备应用于更需要它们的病人,使医务人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救治那些有治愈可能的,更需要他们的病人。
实际上,这是对大多数病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
四、安乐死不应当构成犯罪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按照《刑法》第232 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故意杀人意味着他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安乐死的行为本质不是决定患者的生与死,而是用科学的方法优化死亡状态,帮助他人安乐死的人充当了道具的角色,客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生命权,主观上也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愿望,同时,安乐死是经过患者授权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某种程度上,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是一种预期。
法律的生成与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相联系。
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观念业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共识的今天,法律理当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
对人格的尊重是法律价值的终极关怀,是任何法律价值的基础,因此法律从个人选择的角度来肯定个人的安乐死权利,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我们对此应采取积极态度,一方面承认个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一方面强调严格的程序约束,从而达到病人及社会都能接受的程度。
诚然,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会牵涉到法律、医学、伦理等领域的相关问题,难度不小,而且安乐死的实施还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不应成为我们在安乐死问题上无所作为的借口。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作出严格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完全可以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赋予重病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为他们卸下早已不堪重负的十字架,真正维护生命权的尊严。
五、公民有权选择尊严死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权受法律保障。
所谓人权,即作为人生而享有的权利。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应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就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
对一个已经回天乏术的病危患者,他们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折磨,等待死亡的来临,这样的生命质量是毫无意义和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