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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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秸秆的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

传统的处理方式往往是焚烧,但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与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秸秆产量巨大。

然而,长期以来,秸秆的利用率一直较低,大部分被焚烧或丢弃,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生物质资源,还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同时,秸秆焚烧还可能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隐患。

因此,本方案旨在推动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并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效益。

二、综合利用策略1. 秸秆还田鼓励农民将秸秆粉碎后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

同时,秸秆还田还可以减少化肥使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 生物质能源利用利用秸秆生产生物质燃料,如生物质颗粒、生物质压块等,用于家庭取暖、工业锅炉等领域。

这不仅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还可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3. 生物质材料开发利用秸秆纤维生产生物质板材、纸张等材料,拓展秸秆的应用领域。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提高秸秆的附加值,还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4. 生物质肥料生产通过生物技术手段,将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肥料,用于农业生产。

这种肥料既可以为作物提供养分,又可以改善土壤环境,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

三、禁烧措施1.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严格的秸秆禁烧法律法规,明确禁烧范围、时间和责任主体。

对于违反禁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 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3. 技术支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为农民提供秸秆还田、生物质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更加高效、环保的秸秆处理技术。

4. 经济激励对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农户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如补贴、税收减免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6•【文号】发改环资[2015]2651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环保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

但是,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性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不到位,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仍屡屡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焚烧火点数或过火面积较2016年下降5%,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98号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翻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在乡镇、村庄张贴,广而告之。

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环保生态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全国人大环资委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农办机[202x]20号【发布日期】202x-06-14【生效日期】202x-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农办机[202x]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厅、委、局、办):5月份以来,各地陆续进入麦收时节。

一些地区特别是北京周边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造成北京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加强管理和引导。

为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三、争取支持,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要积极争取投入,引导项目投资向秸秆综合利用倾斜,通过扶持引导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各种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2023-10-27
目录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概述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总
则 • 秸秆禁烧管理制度 • 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目录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的 实施与监督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的 附则与解释权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概述
秸秆禁烧的定义和重要性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 的力量,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方法
目标考核
工作成效评估
奖惩机制
信息公开与反馈
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 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制定 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对 各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的实施与监督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的实施流程和方法
明确责任主体
宣传教育
制定实施方案
加强监督巡查
严格执法处罚
在管理制度中明确各级 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民 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秸 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的有效实施。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 如宣传标语、宣传册、 宣传片等方式,加强对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 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 认识和积极性。
政府可以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 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推广先进 的秸秆利用技术,提高秸秆利用率 和附加值。
秸秆综合利用的管理责任主体和技术支持部门
要点一
管理责任主体
要点二
技术支持部门
各级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农业、科技、环保等部门可以作为技术支持部门,提供 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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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
综合利用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29
【实施日期】201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7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护黑土地,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禁烧区域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政策扶
持,市场运作、疏堵结合,试点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

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土地经营者之间应当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联合执法的力度,注重现代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并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在秋收后和春耕前等重点时段加大禁烧宣传力度,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位置)向全社会进行禁烧宣传,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规焚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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