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刑法修正案_八_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袁彬【摘要】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宣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42)002【总页数】5页(P71-75)【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免死;年龄标准;立法模式【作者】袁彬【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这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极大促进了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国际化。
作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热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学者和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犯罪是否应当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年龄标准及立法模式等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
如何理解这些争论并合理适用、积极推进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当前显得十分重要。
基于此,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和立法模式作简要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角度看,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标准应否统一;二是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具体年龄标准。
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和老年犯罪免死的年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年龄标准是“已满75周岁”。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作者:陈曦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自古就有矜老的立法传统,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传承了我国的矜老立法传统,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
本文结合古今中外,浅析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从宽处罚作者简介:陈曦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0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4-02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
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
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但是,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设定为75周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很小。
因此,老年人故意犯罪免死制度欠缺实践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免死我国刑法一直都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但是却缺乏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刑法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还是表明了我国刑法提倡人性关怀的重要理念,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首先,我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中就有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西周时期的《周礼》有“三赦”之法:对于幼弱、老耄和戆愚三类人加以赦免。
其中,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律·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唐代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诸如《宋刑统》、《明律》、《大清律例》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制度予以继承。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得到重视。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对我国自古以来的敬老尊老,体恤人情的思想观念的继承。
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刍议

会, 在 老年人 口数量 上 和所 占人 口比例上 都 呈稳 步 上升 趋
势 。截 止 至 2 0 1 1 年底 , 我国6 0岁 及 以上 老年 人 口 已 达 1 . 8 5
老、 幼、 妇、 疾 的悯恤 , 对于这些犯人 给予宽大处理 。如《 唐 律 名例篇》 中有 规定 : “ 诸年 七十 以上 , 犯 流罪 以下 , 收赎 ; 八 十
一
、
老年人犯罪宽 宥制度刑 事立法的历史沿革
文关怀 , 体现 了国家仁 政和刑法 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
二、 老 年 人犯 罪刑 事 责 任 减 免 的 意 义
老年人 犯罪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 , 在 我国可追溯 至两千 多年前 的西周 , 在“ 明德慎罚” 思想 的指 导下 , 《 周 礼》 中明确
“ 喑哑人或 未满 十二岁或 满八 十岁人 犯罪 者 , 得 减本 刑一 等
2 0 1 3年 6月 第2 6卷 第 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至近代以来 , 《 大清现行刑律》 在从 宽处 罚老年人犯罪 问题 上
也有 明文规定 : 未 满十六 岁或 满八 十岁 人 , 得减 本刑 一至 二 等。在民主革命时期 , 由根据地政权所颁 布 的刑 事法律制 度 中, 也规 定 了对 老 年 人 犯 罪应 当从 宽 处罚 。在 1 9 2 7年 至
人, 犯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 、 强奸 、 抢劫、 贩
《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

Vol.33No.5M ay 2012第33卷第5期2012年5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伴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逐步加快,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80岁以上老人犯罪的案件。
虽然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小,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免死是对犯罪区分保护的必要措施。
一、刑法意义上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年龄确定的争论(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免死的争论赵秉志教授在对老年人犯罪是否应当免死的热议问题上对老年人免死给予肯定评价,并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其主要观点是:第一,分析大量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老年人作案时的犯罪诱因、犯罪心理受其年龄因素制约,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应对老年人从宽处罚,这也是由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和责任能力相对较轻所决定的[1]。
第二,老年犯罪人免死既做到了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同时有利于有效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目的实现。
第三,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对于那些犯了重罪的老年人也应当尽可能从宽处罚,尤其不宜适用最严厉的生命刑,且过于严厉的惩罚并非带来阻止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
第四,我国历来有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传统并且对老年人犯罪免死,我国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础。
第五,借鉴国外国家关于老年人免死的优秀立法,我国老年人免死顺应了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国际公约对老年人特别立法保护的理念。
反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仍具备行为认知判断能力因而并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从宽免死的根据;并且老年人心智健全,同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不完备具有本质的差异。
第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免死就加大老年人有成为再犯的潜在风险。
如果实施老年人免死,某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或者雇佣老年人去实施重罪,如此以来给犯罪实施者以可乘之机,不利于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定年 龄 的 老年 人 不适 用 死 刑 联 合 国经 济 与 社 会 理事
会 在 18 9 9年 5月 2 4日及 1 9 9 6年 7月 2 3日通 过 的决 议 中 .就 倡 导 和要 求 成 员 国应 在 刑 法 中规 定 可 判处 和 执 行死 刑 的最 高 年 龄 .超 过 这 一年 龄便 不 得判 处 和 执 行 死刑 。 刑 法 修 正案 ( ) 作 出对 审 判 时 已满 7 《 八 》 5周岁
性较 小 , 这 类群 体 适 用死 刑 的 意义 不是 很 大 司法实 对
践 中 .对高 龄 老 年人 适 用死 刑 往 往 也会 弓起 较 大 的社 l
会 争 议。 如 2 0 0 2年 6月 . 南 省 衡 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湖
对 故 意杀 人 的 8 8岁老 人 韦某 判 处死 刑 立 即执 行 该 案
衰退 .各项 生 理功 能及 躯 体状 况 减退 ,反 应 事 物能 力 差 . 动 能 力 迟 钝 , 得 他 们 认 识 、 断 和 控 制 自 己行 活 使 判 为的 能力 逐 渐下 降 老 年人 的刑 事责 任 能 力 与一 般 成
年 人 相 比 。 有 所 减弱 , 的甚 至是 严 重减 弱 。 会 有 因此 , 法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适用问题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中致人死亡是故意导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些模糊不清。
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许多关于致人死亡的条款,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的只能是过失,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而有的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爆炸等致人死亡的,并未区分故意和过失。
致人死亡只是表明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笔者认为,由于关于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设置的限制是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为了使刑法规范在整体上协调,那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中的致人死亡应该是根据刑法分则具体的罪名来确定是否是故意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更能体现立法者对人的生命、自由的特别尊重。
还有一处规定不明确的就是特别残忍手段,这种表述的范围过于狭窄,且过于主观,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如果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的行为时,造成严重后果,却不能适用此条款,不能不说是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一种遗憾。
二、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年龄标准问题将老年人从宽或免死的年龄规定为75周岁过高,建议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一步放宽到60周岁,因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如果界定在75周岁将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过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是以60周岁作为界限的,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也多界定60周岁或70周岁。
周光权在《刑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说到: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一、出台背景(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
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
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
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
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
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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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 63 条、第 64 条、第 65 条规 是与本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密切相关的。
定,年满 80 周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如果本刑
从 2011 年“7 · 11 世界人口日”收集的数据显示,我国现在
就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减轻其刑。死刑减刑者,为无期徒刑; 的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人口平均寿命从 68 周岁提高到 73.5 周岁,
五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缓刑”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首先,适用缓刑应当符合四个条件:第一,犯罪情节轻微。缓 是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的最好诠释。
刑适用的犯罪情节主要是以犯罪性质、动机、手段、内容、对象以
(三)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及损害后果等。例如:良善的犯罪动机、过失犯、胁从犯、中止犯、 应有之义
◆法制园地
2012 · 02(上)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陈曦尧
摘 要 我国自古就有矜老的立法传统,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
传承了我国的矜老立法传统,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本文结合古今中外,浅析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
2012 · 02(上)
◆法制园地
平均寿命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刑法修正案(八)》 或少存在着行动障碍。这些原因决定了老年人犯罪所实施的故
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起刑点是有一定 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比例偏低,大多数为非暴力犯
科学依据的。
罪。再者,他们往往采取间接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诱骗、盗窃等
适用缓刑的老年人加以限制,避免与他人发生犯罪“交叉感染”。
四、结语
四、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立法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考虑老年人的犯罪特点,一切从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中,我国秉承着“宽刑待长 实际出发,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犯罪区别量刑,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者”的立法精神,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以及适用缓刑的条件。这次立法的完善,无论是基于刑罚的人道
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 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
虽然在设置老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也各有侧重,但这些立
家”。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 法体例都有共同的矜老理念,在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上均与
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 一般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一种宽宥的制度规定。
防卫过当等都是情节轻微的犯罪。第二,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
是行为人对自己罪行的悔悟,是可以直接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 “宽”和“严”两个方面。
性和再犯可能性的。主要的悔罪表现有:自首、立功、坦白及等。
对于老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是触犯、偶犯或者是迫于生存
手段致人致人死亡的除外”,是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限制。 第十七条中老年人故意、过失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很好的体现了
首先,所谓“手段特别残忍”,笔者认为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四条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残疾”的规定理解。“行为人
(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在实施伤害他人时采取令人发指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行为
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
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相关条文的分析
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契机下,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老年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犯罪的刑事责任纳入立法,确立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处罚制度。
(三)缓刑适用条款的分析
服刑人员年满 70 岁或者在服刑期间将要年满 70 岁,不需要符合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一般主体,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 已服刑完 3/4 或者 2/3 刑罚的条件,满足其他条件即可予以假释。
人可以适用缓刑,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但是,对于已满七十 显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十一条关于“年满七十五周岁
焉。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 分子,反而还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与不解。最后,从人身危险性角
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度看,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身体行动能力减弱,其再犯的可能性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 降低,人身危险性小于普通成年人。因此,针对同一犯罪行为,如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原则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
人实施伤害行为时间长,次数多,在被害人已经失去直觉和反抗 它基于人文关怀的立场,彰显人性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
能力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折磨或毒打,加重被害人生不如死的
如果对老年人判处重刑予以长期关押,可能会造成其健康状
痛苦程度。其次,必须造成死亡的后果,如果只出现重伤的后果, 况的恶化,而这不仅不符合轻刑化的刑法发展趋势,而且与刑罚
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 此次修正案对老年人刑事立法的初步建构主要是围绕:老年人区
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 别量刑、不适用死刑及适用缓刑三个方面。
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
(一)对老年人犯罪区别量刑的分析
完之。”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将老 果给予老年人与普通成年人相同的处罚,可能会造成形式上相同
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 的处罚但实质上却十分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了区别规定:
制死刑,即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蒙古人民共和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起刑点的确定是首先
国刑法典》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60 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 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老年人犯罪的死刑年龄起
(3)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即老年人缓刑、假释、减刑、行刑制度的 刑点的规定不大一致。其实各国规定老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应该
所体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
(二)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分析
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 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七十
其次,适用缓刑要依法受到禁制令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 般免死制度下设置例外的立法体例,目的就在于一方面顺应对老
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 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国际趋势,另一方面也阻塞了法律漏洞,不
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地点、行为、对象上对 姑息纵容恶性犯罪,不丧失法律的尊严与威慑力。
第三,没有再犯的危险。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再次犯罪的念头,尤 的困境等原因而事实的犯罪,他们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应当从宽
其对于老年人来说经过一次犯罪以后,很难进行第二次的犯罪 处罚。但是,我们并不排除有一部分老年人主观恶性大,具备犯
了。第四,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社会秩序的角度 罪能力,常年以犯罪为生存手段,再犯的可能性大或者犯罪手段
考虑,只有不会造成广大民众的恐慌和不安,才能对其适用缓刑, 极其残忍。对于这一部分老年人,我们应当从严处罚。正如《刑
从宽处罚。这四个条件将缓刑条件具体化,便于法院在判处缓刑 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时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时灵活把握。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这可以看出,我国采取一
2.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
行为。即便是故意犯罪,老年人的再犯可能性也会随着年龄的增
并非所有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 长而自然衰退,有时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甚至无需对其进行关押
案(八)》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但书部分,即“以特别残忍 监禁就可达到刑罚的目的。正基于此,《刑罚修正案(八)》对刑法
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 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较过失犯罪大,人
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身危险性高,因此对于老年人故意犯罪是酌定的从宽情节,从宽
罪的宽宥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从宽处罚
作者简介:陈曦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010 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4-02
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 无期徒刑减轻者,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墨西哥刑法》中的第 34 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不仅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
条,以及《荷兰刑法》第 3 条规定,70 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 司法体系,反而会改变我国的司法形象。
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2)限
1.年龄起刑点的确定
人们进入老年期后,各种疾病接踵而来,这使得老年人或多
注释: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4.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8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