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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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2.25•【文号】主席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减刑假释的修改内容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1.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和刑罚执行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很好的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它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司法审判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已决犯刑罚执行问题的规定,针对性略显不足。

直接涉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只有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七条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已决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是八种暴力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修正案溯及力及其对减刑假释的影响《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减刑假释工作处于刑事审判的“下游”,对于溯及力判断和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依从生效裁判对于减刑假释的确定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 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 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 处罚金、没收财产。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 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 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 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 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 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 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 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 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
2010年8月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 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 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其 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公基热点:《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doc

公基热点:《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doc

公基热点:《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是正式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必将成为各种考察法律的考试的热点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这一学科中,法律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对复习公共基础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总则分则都做了较大的修改,将其进行分类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照顾老幼加入了照顾75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体现人道主义。

(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数发生变化对数罪并罚、减刑、限制减刑、假释的年数做了较大的修改。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将和生产恐怖主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对应的刑期适当增加,以加大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或未采取应对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更高的刑事责任。

3. 职业安全卫生罪的主体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职业
安全卫生罪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需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4.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从事这些领域危险作业工作人员的逮捕和判刑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加强,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有的部门和专家还建议取消组织卖淫罪、 集资诈骗罪、运输毒品罪等犯罪的死刑。
精选课件
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 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 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 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精选课件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精选课件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精选课件
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司考考点分析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司考考点分析

乐毅: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司考考点分析修正案(八)终于通过了,还好赶在11年司考大纲发布前。

算上98年那个单行刑法,迄今为止,刑法一共修订了九次,而这次是修订幅度最大的,整整用了50个条文才把修订内容说清楚。

根据以往的经验,不用说,今年大纲肯定会把一些重要考点列进去。

估计未来有可能考的考点是:关于总则一是累犯成立条件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6、7条的规定,注意红体字部分。

第6条 (一般累犯) 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7 条 (特殊累犯)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是死缓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4条。

其中限制减刑的规定要注意和修正案第15条结合起来复习。

第4条 (死缓的法律后果)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附修正案第15条的规定第15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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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一)刑事责任年龄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html/2010/10/6268.htm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责任年龄的计算。

已满14、16、18周岁,指过了该未成年人周岁生日次日起才认为满14、16、18周岁。

对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在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同种罪行时,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3.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宽大处理的规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二)刑罚1.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而是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的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第二,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各项规定;第三,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第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例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2.管制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第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第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如果其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根据《刑法》第42条至第44条的规定,拘役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第二,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第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某些待遇,优于有期徒刑。

4.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45条至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第二,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三,执行机关为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第四,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6.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

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其参加劳动。

7.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第一,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第三,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9.死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特征在于: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又称极刑。

10.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废除死刑。

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

其中,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1.死刑的执行方法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html/2010/10/6268.htm(三)特别累犯4.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1)特别累犯的概念特别累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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