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与刑八的五个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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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牛芬晓(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多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取消3个罪名的绝对死刑等举措,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正案做出了积极的响应,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不足之处和修改建议,如:应该继续减少死刑配置的罪名、彻底取消绝对确定的死刑、明确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等,为继续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减少死刑罪名;执行死刑的标准;绝对确定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257(2016)04-0091-03我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制度,从未间断。

自镇压反动派时期的“要杀但少杀,不乱杀,可以缓杀”原则到现在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原则,死刑制度的适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再一次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修改。

在我们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社会,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死刑适用的规范,其意义不言而喻。

1.《刑九》中有关死刑制度的修改概况1.1取消九种适用死刑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批量性的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此次通过的《刑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剩余46种。

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随处可见: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中数量最多,分别有7个、14个、10个设置了死刑的罪名;其余各章较少,只有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规定死刑罪名。

1.2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刑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两处调整:第一,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不仅要故意犯罪还要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才可以立即执行死刑。

第二,死缓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要重新计算。

修正案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若认真改造,没有再犯罪,则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中学生应知的国学常识

中学生应知的国学常识

中学生应知的国学常识这里所说的“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同义,它不仅写在典籍里,更活在我们的生活里、流淌在我们的血液中。

除了经典常识、制度法律、教育科技,传统的民生礼俗、戏曲曲艺、体育娱乐也是本书要介绍的内容。

这里所说的“常识”,有两个重点:一是基础知识、基本概念,二是读书时经常遇到、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大家知其然但未必知其所以然的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包罗万象,远不是一本书所能囊括的。

本书只是采用杂志栏目式的方式,选取其中部分内容分门别类进行介绍。

许多重要内容、基本常识将在以后各册陆续回答。

我们约请的作者,都是各个领域的专业研究者,每一篇简短的文字背后其实都有多年的积累,他们努力使这些文字深入浅出、严谨准确。

同时,我们给一些文字选配了图片,使读者形成更加直观的印象,看起来一目了然。

无论您是什么学历,无论您是什么年龄,无论您从事的是什么职业,只要您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爱好者,您都可以从本书中获得您想要的假如您是学生,您可以把它当做课业之余的休闲读物,既释放了压力,又学到了国学知识。

假如您身在职场,工作繁忙,它“压缩饼干式”的编排方式,或许能成为您快速了解传统文化的加油站。

假如您退休在家,您会发现这样的阅读轻松有趣,滋养心灵中国人应知的国学常识1“司马”原来是姓吗?“司马”一姓大家都很熟悉,历史上也有司马相如、司马迁、司马光等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

其实,“司马”是古代的官名,后来以官为姓,成为姓氏之一。

司马作为官职,在西周时开始设置,与司徒、司空并称“三有司”,亦称“三有事”。

司马为朝廷重臣,掌管军政与军赋,常常统兵出征,所率军队为六个师或八个师不等,相当于大将军。

春秋时,各诸侯国官制中都有司马一职。

有的诸侯国还设有大司马,此外还有左司马、右司马作为司马的属官。

不仅在官制中有司马一职,在军队中也设有此类官称,如晋军中有司马,是低于军尉的官职。

战国时,军将或军师常常被称为司马,如《战国策·齐策》记载“禽燕之司马而反千里之齐,安平君(田单)之功也”,燕司马就是指燕将骑劫。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法第五十 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 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
☆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
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
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 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 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原规定:
☆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
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 40)
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 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 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 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刑罚作为刑法实施的核心手段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的方式。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本文将着重讨论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

一、主刑主刑是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种类,指的是对犯罪分子直接加以施行的刑罚。

主刑的种类多样,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主刑进行介绍。

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期徒刑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有期徒刑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

固定期限有期徒刑是指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服刑年限的刑罚,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通过法定和裁量期限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刑年限。

2.拘役:拘役是一种比有期徒刑刑期较短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

拘役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居住,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

3.监禁: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特定的监狱或看守所中,剥夺其自由身份并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改造。

监禁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刑期较长,同时也适用于某些特殊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附加刑除了主刑,刑法中还规定了各种附加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补充惩罚和约束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附加刑种类。

1.罚金:罚金是指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罚,通常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为适用条件。

罚金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所得等因素相关。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暂时或永久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益。

剥夺政治权利旨在对犯罪人员进行政治上的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利用政治手段危害社会。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加以取消、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分子非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工具。

刑法知识点是研究刑法资料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则和适用方法等基本内容,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下面是刑法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责任原则、刑法认罪悔罪原则、刑法处罚原则以及刑法规范修正原则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刑法实现对一切人的平等保护和治罪。

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

刑法适用原则包括适用绝对刑法原则、适用相对刑法原则和适用最优刑法原则等。

刑法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刑法认罪悔罪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刑法处罚原则包括法定刑原则、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人文主义原则等。

刑法规范修正原则是指刑法的规范必须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

二、刑法基本概念刑法包括刑法的对象、刑法的主体、刑法的客体、刑法的内容和刑法的功能等基本概念。

刑法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对象。

刑法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机关和刑法学者等。

刑法的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和事物。

刑法的内容包括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刑法的功能包括刑法的防止功能、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刑法的惩罚功能等。

三、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种。

一般规则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特殊规则包括刑法的非法使用、刑法的非法行为和刑法的犯罪行为等。

四、刑法的法律责任刑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民事责任。

刑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产生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重磅】刑法知识点整理

【重磅】刑法知识点整理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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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与刑八的五个要点对比
2015-09-07 沃华律师
一、判死缓巨贪将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解析: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二、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解析: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三、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析: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四、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

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社保卡、驾照等行为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解析:“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考试作弊、替考、“医闹”、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社会陋习,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五、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9个死刑罪名,保留46个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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