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运输的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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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1. 什么是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如板材、木屑、纤维板等)制成的、用于包装和运输各种物品的容器,如木箱、木托盘、木制包装袋等。

2. 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主要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的《ISPM15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木制包装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或使用要求符合标准的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通过木材在国际贸易中传播。

实施欧盟的ISPM15标准自2004年开始。

自此以后,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木材包装材料必须符合ISPM15标准。

3. ISPM15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ISPM15标准,木材必须进行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符合以下条件:•原木必须在病原体和有害生物存在的部位达到合格温度,否则木材可能被污染并传播有害生物;•处理后的木材必须标记明显,以证明其符合ISPM15标准。

此外,ISPM15标准还规定,木质包装必须注意以下要求:•木材不能被再次用于生产木质包装;•木材必须从一个标记明显的区域内采伐,并在该区域进行处理;•小于6mm(1/4英寸)厚的木材不需要热处理。

4. 实施ISPM15标准的影响实施ISPM15标准对于欧盟及其贸易伙伴国家的贸易均有影响。

同时,虽然ISPM15标准旨在预防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但在实施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在贸易伙伴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不能符合ISPM15标准的情况下,欧盟企业可能会面临木质包装商标记明显不足、需要进行热处理等问题;•由于木质包装材料无法与其他材料完全替代,同时实施ISPM15标准也可能因成本或技术等原因导致木质包装材料市场份额下降。

5. 欧盟在木质包装方面的其他法规除了ISPM15标准外,欧盟还制定了其他法规来规范木质包装:•“木材和木材制品输入欧盟市场的禁止发表意见”(EU Timber Regulation, EUTR):该法规旨在遏制非法伐木,规定了进口商必须实行“尽职免责”程序,以确保其所进口的木材和木材制品来源合法。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对食品包装的要求(含有机食品)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对食品包装的要求(含有机食品)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对食品包装的要求(含有机食品)标签属于包装的范畴。

标签应包括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

欧盟全部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需要认证和注册;有些是推荐性的;也有不作任何规定的。

合理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范、正确、适宜地使用产品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关于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欧盟对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即: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地生产或进口,均须符合《药品法》、《化妆品法》、《包装法》、《标签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所有化妆品的包装必须标明名称、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产品成分、警告用语、包装内容物、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及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包装、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和禁止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不具备的某些特征。

关于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强制实行肉类制品生产、包装、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

欧盟针对肉类产品新标签的规定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肉”的概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即“肉”仅为可食肌肉,而不再包含脂肪与动物下水(包括心、肠、肝等)。

对食品中含有的脂肪与动物下水必须在标签中详细说明。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将食品中肉类来源动物的种别加以区别说明,如要标记清楚“牛肉”或“猪肉”。

最后,新规定中还将“机械割肉”排除在“肉”定义之外,即在新规定实施后的食品标签中必须将“机械割肉”单独列出来。

受到该新规定影响的产品主要包括香肠、馅饼、煮肉、精致的盘装食品、罐头等肉类食品及包装。

欧盟规定,对于违反该新规定的惩罚立法将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2000/1760/EC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运输注意事项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运输注意事项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运输注意事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出货海外是许多企业拓展市场、扩大业务的重要途径,海外市场的广阔性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产品出口到国外。

在出货海外的过程中,产品的包装和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良好的包装和合理的运输方式可以保证产品安全送达目的地,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从而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以下是关于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运输注意事项。

包装要坚固耐用。

由于产品在海外运输过程中可能经历各种颠簸和挤压,因此包装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用性,能够有效地保护产品不受外部冲击和挤压。

建议选择使用高强度的纸箱、木箱或各种材质的泡沫填料进行包装,尽可能减少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受损风险。

包装要符合海外运输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进口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着各自的规定和标准,企业在出货海外时必须了解并遵守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

比如一些国家对产品的化学成分、防火性能以及环保要求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相关信息并获得认证才能顺利通过海关。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标准,以确保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

包装要注意避免湿度和温度变化。

在海外运输中,产品常常会遇到湿度和温度的变化,特别是海上运输和长途运输。

湿度和温度的变化会对产品质量和包装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产品变质或包装破损。

在选择包装材料和进行包装时,必须考虑到湿度和温度的影响,尽量选择防潮、防水的包装材料,并使用吸湿剂或湿度控制装置来保持包装内部的干燥环境,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包装要进行适当的标识和标注。

在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清晰地标识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方便海关和消费者查验和识别。

标识和标注必须使用目的地国家的官方语言,并采用标准的国际符号和图案,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也建议在包装上附带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品质证书和质检报告等文件,从而提高产品的识别度和可信度。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运输注意事项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运输注意事项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运输注意事项
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和运输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安全到达目的地,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产品的完好状态。

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
1. 合适的包装材料,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易碎品或者需要防潮的产品。

常用的包装材料包括泡沫塑料、气泡膜、纸箱、木箱等。

对于液体产品,需要选择防漏包装材料。

2. 包装设计,包装设计应该考虑到产品的特性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振动和冲击。

合理的内部支撑结构和填充物可以有效减少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

3. 标识和标牌,在包装上清晰标识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尺寸等信息,同时标明产品的脆弱性和特殊要求,以便运输公司和接收方能够正确处理和妥善保管。

4. 遵守国际运输规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进出口规定和标准,包括包装要求、标识要求等。

出口产品时,必须要了解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5. 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目的地选择合适的
运输方式,比如海运、空运或陆运。

不同的运输方式对包装的要求
也有所不同。

6. 保险,考虑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得
到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出货海外的产品包装和运输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特性、运输方式、目的地国家的规定等多个因素,以确保产品能够安全、
完好地到达目的地。

希望以上建议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包装出口欧美注意那些

包装出口欧美注意那些

1. 遵守目的地国家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2. 确保包装材料符合目的地国家的环保要求,避免使用禁止或有限制的材料。

3. 包装设计要吸引目的地国家的消费者,符合当地的审美和消费习惯。

4. 包装要充分保护货物,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5. 标签上必须包括目的地国家的语言和文字,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产品信息。

6. 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的进口要求和程序,确保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7. 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或冒犯的图案、文字或符号,避免触犯当地的文化和宗教习惯。

8. 包装要求符合目的地国家的安全标准,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9. 考虑目的地国家的气候和环境特点,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和设计方案。

10. 在包装上清晰标示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欧洲包装指令(EU Packaging Directive)是一项针对欧洲成员国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法规。

该指令的主要目标是促使欧洲国家在包装设计、制造和回收方面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

欧洲包装指令于1994年发布,并于1995年开始正式生效。

该指令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最新的版本是在2018年发布的,即EU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Directive (2018/852/EU)。

根据该指令,包装的定义包括任何物质或产品,被用于保护和包裹货物,以便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提供适当的保护。

指令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包装材料,如纸、塑料、金属和玻璃等。

欧洲包装指令的主要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最小化、可回收性和再利用性、环境友好性以及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首先,指令要求包装制造商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产生。

制造商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和采用轻量化的材料来实现包装的最小化。

此外,指令要求包装材料应当尽可能地可回收,并鼓励欧洲成员国建立回收基础设施和收集网络,以确保包装废弃物的有效回收。

对于不能回收的包装材料,指令鼓励其进行能源回收,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

其次,欧洲包装指令要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环境友好标准。

制造商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原则,在包装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用可再生材料或可降解材料。

尤其是对于塑料包装,指令要求其中的塑料材料必须具有一定的可降解性和可生物降解性。

另外,欧洲包装指令通过限制特定有害物质的使用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指令规定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含有铅、镉、汞、六价铬等有害物质的材料。

这样的限制旨在减少有害物质对于土壤、水和空气的污染,以及在包装材料回收过程中对工人和消费者的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各个欧洲成员国对欧洲包装指令的执行,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并建立适当的监督和执行机构。

此外,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当定期向欧洲委员会报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达到指定的目标。

欧洲包装法

欧洲包装法

欧洲包装法
欧洲包装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60年,那时欧洲共同市场(也称欧盟)正在成型,有必要探讨如何规范包装,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1968年,在欧洲经济共同市场出台了最初的欧洲包装法(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以规范包装和包装垃圾的管理,并减少可回收物料的浪费。

欧洲包装法要求包装按最低原则使用,原料、半成品和最终产品必须妥善包装,规定了包装重量和体积的最低要求,以限制浪费物料的使用。

与此同时,欧洲也实施了一系列环境绩效准则,使得包装的使用更加环保。

在欧洲包装法正式实施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也出台了,以提高包装使用效率,减少物料浪费,建立了多种可回收介质的回收系统,和环保认证规定等。

这些补救措施包括:建立回收基金,促进可回收物料的回收和再利用;规定包装的环保性,要求材料寿命长,减少环境污染;规定物料的标注,提倡消费者关注该包装的环保性;印刷可回收的横幅,提醒消费者注意项目的环保问题等。

正是由于欧洲包装法的出台,削减了环境污染和物料浪费,推动了循环经济和可持续消费,使得欧洲在节约包装物料、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欧洲包装法的影响也逐渐传播到了全球不同地区。

现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包装法规都受到了欧洲包装法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并逐步探索包装实践的核心原则:尽可能减少包装物料的使用,采用可回收物料,节约 Energy,促进可持续消费。

欧盟新的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的提案

欧盟新的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的提案

欧盟新的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的提案
(实用版)
目录
一、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提案的背景
二、提案的主要内容
三、提案的目标
四、提案的实施及其影响
正文
一、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提案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包装废弃物问题日益严重。

包装废弃物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的新法规提案。

二、提案的主要内容
1.修订现有的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即 94/62/ec(ppwd),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包装废弃物问题。

2.提案适用于所有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无论其使用何种材料。

3.提案旨在实现从指令到法规的转变,以便对所有成员国生效,统一欧盟层面上对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管控要求。

三、提案的目标
1.防止包装废物的产生:减少包装废物的数量,限制不必要的包装。

2.提高包装的可持续性和循环性:鼓励使用环保材料,提高包装的回收率。

3.限制塑料包装的使用:控制塑料包装的数量,鼓励使用可降解和可
循环利用的替代品。

四、提案的实施及其影响
1.提案的实施将加强对包装废弃物处理的监管,推动包装行业向可持续发展转型。

2.提案将影响包装材料市场,环保材料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3.提案可能导致包装成本的上升,但对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而言,这是一个必要的代价。

综上所述,欧盟新的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提案旨在解决日益严重的包装废弃物问题,推动包装行业向可持续发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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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一些情况1、环境安全的要求全部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应大于100ppm(100mg /kg)。

生产包装材料应限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在确实无可替代时,应将其用量限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并且应向用户提交“安全资料表(SDS)”。

说明:由于理由充分、证据可靠、措施得力,指令94/62/EC在欧盟有效实施,欧盟的做法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最近,欧盟就电子产品和化学品又相继出台了ROSH和RECH指令。

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限制危险物质或制剂,而且同样采纳了“从源头治理”和“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

2000年,CEN将报告prCR 13695转化为CEN/TR 13695包装—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四个重金属和其它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

“采用最小适当量”是其提出的主要技术措施。

根据“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要求包装生产企业向上游原材料供货商索取“安全资料表(SDS)”,在知情和可预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操作。

如果原材料中存在危害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下游用户和执行最终处理的机构。

2、节约资源的要求包装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的设计、制造和经营应有利于在其成为废弃物后的回收、分类和处理。

包装应在充分的保护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条件下,预先将材料的用量或容器的体积控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

包装应在设计阶段确定回收利用的方式,并且依据支持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给出自评估符合声明说明:协调标准中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三种方式:A. 材料再生(EN 13430)当包装废弃物容易识别、分离和归类,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按确定的成分含量再生成为符合某项标准,或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则应以材料循环再生的方式回收利用。

B. 能源回收(EN 13431)当包装容器中的产品残留物不易清除,或其本身不易识别、分离或归类,并且含有一定量的有机物,即具有最低限度热能值,能够通过燃烧获得热量增益,则应以能源回收的方式回收利用。

C. 生物降解(EN 13432)当包装废弃后属于一般生活垃圾,没有混入危险物质,而且其成分含有植物纤维或可降解的材料,可以在有氧环境中通过生物降解生产有机堆肥,也可以在厌氧环境中制造沼气并且同时获得有机堆肥,则应以生物降解的方式回收利用,但是,有机堆肥应符合可耕地土壤标准。

3、技术要求3.1总则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3.2 运输包装3.2.1 在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3.2.2 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EN ISO 780的规定。

EN ISO 780和GB 191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3.2.3 大型运输包装件应进行必要的动、静载荷分析和计算,避免强度不足或过度包装。

3.2.4 在环境条件允许时,运输包装用缓冲垫应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

3.2.5一次性运输包装容器应按规范和需要具有储运图示标志、回收标志和收发货标志,此外,不应印刷或涂刷其它内容。

3.2.6 运输包装件应进行检测,取得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检验号。

必要时应注明产地和生产批次。

检测依据的试验大纲应在合同书中确认,或合同书直接规定试验项目和强度,具体内容的确定可参照以下的推荐:——由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提供性能试验大纲;——由技术人员根据包装件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承受的危害,编制性能试验大纲;——参照特定或相类似包装件以往的运输和试验的经验,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3.3 配送包装3.3.1 包装定量和尺寸优先考虑适合一人搬运,容器应根据人机功效学原理设计提手。

3.3.2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定量应考虑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期)。

3.3.3 包装尺寸应适合分销环境、小型车辆的容积、货架的允许宽度和集装箱的尺寸等。

3.3.4 包装印刷应适当,按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表达,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产地和出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3.3.5 包装应在显著位置印刷货物的编号——货号(作用接近销售包装的条形码)。

3.4 销售包装3.4.1 包装应适度,除需加缓冲垫外,不应任意增大体积,不应仅为促进销售采用多级包装。

3.4.2 包装容器应容易开启和倒空,重复开启的应不降低密封性能,应在首次开启后留有明显迹象。

3.4.3 用途明显不同的包装容器在材质相同、容量相等时,造型应有明显区别。

3.4.4 销售包装容器可根据产品(内装物)的使用寿命适当增加包装容量;或将小包装集合成一个销售单元,使其方便销售和携带,并使包装废弃物易于收集和分类。

3.4.5 当销售包装容器成本较高或容量较大时(部分金属、玻璃和塑料容器),可赋予该容器可做其它用途的功能(常用器皿或装饰物等)。

3.5 包装材料和容器3.5.1 选择包装材料设计容器时,应充分考虑该产品成为废弃物后的可能去向,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力求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在技术文件中应说明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经济技术分析。

3.5.2 包装容器应优先选用单一材料,采用的捆扎材、封缄材、连接件等辅助材料尽可能与主材材质相同,或能够用手(借助小工具)简单的剥离或拆卸。

例:纸箱不采用高粘度塑料封箱带,在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采用金属钉。

3.5.3 包装容器采用的粘合剂、涂料、印刷油墨等辅助材料不应影响主要材料的品质和回收利用。

3.5.4 瓦楞原纸应控制矿物填料的用量不超过50%,定量应不超过160g/m²(交货水分7%一12%)。

3.5.5 纸制包装容器应采用水溶性粘合剂,不采用无法水解的树脂。

3.5.6 当纸箱要经受较长时间的潮湿环境时,允许外加塑料薄膜封合,但不允许大面积粘合。

3.5.7 当塑料薄膜的阻隔性能不足时,允许采用镀铝薄膜,无特殊需要,尽量不采用铝塑复合膜。

3.5.8 玻璃包装容器在能够满足强度性能的条件下,尽量减小壁厚,并允许施加表面涂层。

3.5.9 金属钢桶的扣压盖设计应充分考虑完全倒空性能,如在条件允许时,桶口折边向外翻。

3.5.10 木质包装容器优先采用自攻枪能拔出的螺旋钉,使其易拆卸,由此避免将钉残留在木材中。

4、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包装导言出口欧盟的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均应符合指令94/62/EC及其修正案的要求,或按其协调标准进行评估。

此外,应符合本指南第四章规定的适用的通则和基本要求。

技术与方法可参照第四章的有关描述。

应特别注意木材和化学品的使用:——符合欧盟及成员国根据SPS协议制定的对木制品加工和熏蒸处理的要求,并且取得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有效证明,允许采用的技术与方法见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NO.15.2002.《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当采用防护措施诸如,防潮、防锈、防霉时,使用化学品应按本指南采纳的下述文件执行:CEN/TR 13695-2 2004包装—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四个重金属和其它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第2部分: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4.1 机械设备包装提示与建议在我国,机械设备的包装具备一定的基础,这方面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比较全面,技术与方法大致可以满足出口欧盟的要求。

目前,就总体而言,我国与欧盟的主要差距在于市场化运作方面。

我国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习惯于自己设计和制作包装,而在欧盟,这项工作是由专业化的公司完成的。

当机械设备的运输包装需要采用木质材料时,型材可酌情考虑选用集成材(LVL),板材可优先选用以胶合、加热、加压等方式生产的人造板材。

不应采用建筑业的专用材料(例如油毡)做防水包装,可采用专用的塑料薄膜或复合膜,可整体封合产品,底板用同样材料,固定螺栓孔两端加橡胶密封垫,然后热封合,完全密封后可防潮、防水和防尘。

装有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图和随机技术文件的包装箱,其外表面给出明确标示。

运输包装箱的金属辅件应专门制造,连接件多采用螺旋自功钉和U型钉,即便是普通钉也最好采用钉帽直径较大的,主要目的是操作安全、易拆卸,不将钢钉残留在木材中。

4.2 电器和仪表类包装提示与建议电器和仪表类包装通常采用纸箱,当商品较重需要采用木箱包装时,参见1.1。

电器和仪表类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包装的关键问题在于防震,至于防潮、防锈、防尘和防霉可采用上述1.1描述的技术和方法。

必要时,可在此基础上,用抽真空或在抽真空后输入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或氮气)的方法防锈和防霉。

这方面的技术已经成熟,并且得到广泛应用。

电器和仪表类包装箱表面印刷应适度,即使小型(家用)电器的单件包装,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包装。

在货架上,这类商品通常是打开包装展示给消费者,所以此类包装不必具有促进销售的功能。

在欧盟,电话(电视广告推销)和网上订购发展很快,小型(家用)电器最适合这种销售模式,此时,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已经与包装无关,因此,此类包装可视为配送包装。

缓冲包装材料采用植物纤维制造缓冲垫;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成型后)直接用于缓冲包装;用热收缩薄膜或捆扎材将产品直接固定在托盘上,然后扣箱、封合;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

缓冲包装结构一般以成型衬垫结构形式对电器、仪表类商品实施局部缓冲包装,衬垫结构尽可能有助于增强外包装箱的抗压性能(撑箱强度),有利于保护商品凸出部位和脆弱部位。

真空(换气)包装方法真空包装通常根据产品结构尺寸和外形选用两、三层塑基复合的材料,完全封合或与底盘热封,然后抽去大部分空气。

但应注意:产品内部如有含气体或液体的玻璃泡,机箱表面有薄板(透明视窗),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也可考虑采用换气包装。

换气包装根据产品特性,采用惰性气体例如,廉价的二氧化碳气或氮气。

防潮包装也可采用天然活性矿物干燥剂。

4.3 五金工具类包装提示与建议出口五金工具类商品的包装容器主要有:木箱、瓦愣纸箱、钙塑瓦楞箱等。

通常采用集装箱运输。

钙塑瓦楞箱可能因为进口国没有同类产品而被拒绝。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产品及包装的档次有待于提高。

实际上欧洲人并不认为五金件和小工具属于低价值商品。

这方面,我国与欧洲人的观念存在较大差异。

小工具一般在超市的垂直展墙上悬挂销售,销售包装宜采用泡罩包装,便于展示。

五金件防锈可采用塑料袋包装,不涂抹传统的粘稠防锈油。

而且考虑每件包装适宜的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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