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
2024年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范文为了规范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工地的安全生产和有序运行,我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时代的要求,制定了以下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劳务队和农民工一律平等对待,不歧视、不压榨,为农民工提供公平的待遇和发展机会。
2. 安全第一原则:保证工地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文明施工原则:倡导文明施工,从而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入场管理1. 入场资格:劳务队和农民工必须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务队资质证书、农民工证、身份证等。
入场时需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
2. 健康检查:入场前劳务队和农民工需接受健康检查,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工地将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医疗人员。
3. 保险购买:劳务队和农民工必须购买相应的工伤和意外险,以保障他们在工地上的安全。
三、劳动合同与工资支付1. 劳动合同:劳务队和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规定劳动双方的权益、责任、工资待遇、工时等。
2. 工资支付:施工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队和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方式要便利、安全,可采用银行代发、工资卡等方式。
3. 工资清单公示: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公示工资清单,明确工资构成和支付细则,保证工资的透明和公开。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教育1. 劳动保护:工地必须配备充足的劳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2. 安全教育:工地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 事故处理:工地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处理。
五、生活保障与福利待遇1. 生活条件:施工单位要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包括住房、饮食、卫生等,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2. 医疗保障:施工单位要配备合格的医疗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医疗保健服务。
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方案

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方案首先,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投诉受理: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或岗位,由专业人员负责接收农民工工资投诉,并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后续处理。
2.调查核实: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包括与涉事企业及农民工本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等。
如果需要,可以借助调解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或鉴定。
3.内部协商:在核实投诉事实的基础上,召集相关部门、企业和农民工代表等进行内部协商,就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讨论,争取达成解决方案。
4.解决方案:根据内部协商的结果,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时间安排,并确保方案的公正、合理和可执行。
5.落实跟踪:对解决方案的执行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解决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建立相应的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以上是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的基本步骤,下面将介绍一些可能的方案。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及时支付到位。
这可以包括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表,建立工资发放记录和流程,并建立完善的考勤、加班等工资计算机制,以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按量地领取工资。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工资监管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工资监管部门,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还可以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行业内的诚信惩戒。
此外,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鼓励农民工及时投诉,并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总之,农民工工资投诉内部处理机制和方案的建立是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日益成为城市中的重要一员。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依然面临很大困境,投诉机制不完善成为制约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该具备透明公正的特点。
在机制的设计上,应该注重公开透明,确保投诉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杜绝隐蔽操作和裙带关系的干扰。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公布投诉处理的流程和规则,对投诉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让他们得以了解投诉的进展和结果,并对投诉结果进行及时公示,增加机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该迅速高效。
投诉处理机构和个别官员应把农民工的投诉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高效运作。
农民工的时间宝贵,往往无法等待漫长的处理过程,因此应该加快争议解决的速度,减少农民工维权的困难。
第三,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该加强法律监督。
目前,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很多投诉处理机构只能提供协调服务,缺乏法律效力,无法保障投诉的执行力。
因此,需要加强对投诉机构的法律监督,确保其提供的协调和调解服务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应注重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应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到有投诉渠道,并告知他们如何正确投诉和维权。
只有农民工积极参与投诉,才能让机制发挥作用,推动问题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加大投诉机制的力度,通过透明公正、迅速高效、法律监督和宣传教育等措施,打造一个能够真正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让农民工能够公正地通过投诉机制维权,实现公平正义。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必要性农民工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工资问题是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很多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往往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导致他们无法按时领取到应得的报酬。
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资源,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能够有效地处理农民工的工资投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主要内容1.投诉受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接收农民工的工资投诉,提供便捷的投诉通道,为农民工提供投诉的机会和渠道。
2.调解机制:在投诉受理后,由专门的调解机构介入,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工资纠纷。
调解机制应该是公正、中立的,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4.监督和惩处机制: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5.教育与培训:提供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通过教育培训,农民工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加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三、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作用1.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农民工可以及时投诉和举报工资拖欠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
2.促进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惩处机制,确保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促进其合法经营和规范运作。
3.社会稳定:工资拖欠问题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4.法治建设: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有助于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总之,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投诉受理、调解机制、法律援助、监督和惩处机制以及教育与培训,农民工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工资问题的帮助,提高维权能力,增强法治意识。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体系图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体系图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情况记录序号 投诉时间 投诉人工种身份证号投诉方式投诉事由处理注:该表由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负责填写,农民工向项目部投诉的或农民工向建设主管部门或信访部门工资投诉,均应如实填写,不能隐瞒。
投诉方式有农民工直接到项目部或企业投诉的、由市信访办交办的、由市建管处交办的。
相关附件应项目部留存。
相关附件应按下列要求: (一)直接到项目部或企业投诉的:1、《常州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情况记录单》原件、2、处理完毕证明材料(由农民工签字认可)。
(二)由市信访交办的:1、由市信访办出具的交办件原件、2、处理完毕证明材料(由农民工签字认可)、3、总包企业向市信访办和建管处出具的工资投诉处理完毕的书面说明原件(三)由市建管处交办的:1、由市建管处出具的交办件原件、2、处理完毕证明材料(由农民工签字认可)、3、总包企业向建管处出具的工资投诉处理完毕的书面说明原件在建工程职工花名册(施工单位直接雇佣的)企业分管领导: 电话:注册建造师: 电话:现场负责人: 电话:劳务单位一工种负责人 姓名: 电话:工种负责人 姓名: 电话:劳务单位二劳务负责人: 电话:劳务负责人: 电话:工种负责人 姓名: 电话:工种负责人 姓名: 电话:工种负责人 姓名: 电话:工种负责人 姓名: 电话:工姓电班组长 姓名: 电话: 班组长 姓名: 电话:班组长 姓名: 电话: 班组长 姓名: 电话:班组长 姓名: 电话: 班组长 姓名: 电话: 班组长 姓名: 电话:班组姓名电话班组长 姓名: 电话:企业盖章:序号姓名省份证号工种劳动社会保险号进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注:该表由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每月或工种进场后填报,留存备查。
主要是施工现场直接由施工单位雇佣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自有职工。
农民工花名册劳动企业盖章:劳动负责人:工种负责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工种劳动计酬手册发放时间进场时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注:该表由劳务分包企业每月或工种进场前向总包单位上报,总包单位留存备查。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我们的目标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工资能够及时且足额地发放,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此,我们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一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单位及其所有项目和分支机构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原则1. 合法合规:发放工资时,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2. 透明公开:工资发放的流程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足额:务必保证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绝不能拖欠。
第二章管理规范第四条工资支付标准1. 工资支付的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2.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各种收入。
第五条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的支付周期应该是按月支付,具体的发放日期由人事部门提前通知。
2. 如果遇到节假日,工资支付应提前到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可追溯。
2. 所有工资发放的记录都要完整保存,以便将来查阅。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七条工资核算1. 各项目部每月要统计农民工的出勤、加班和请假情况,并形成工资核算表。
2. 工资核算表需要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人事部门。
第八条工资发放1. 人事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必须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前完成工资发放。
2. 发放工资之前,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条,清楚列明各项工资构成和扣除项。
第九条工资投诉处理1. 如果农民工对工资发放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2. 人事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
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条内部监督1. 公司要成立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工资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2. 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外部监督1. 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
2. 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支付或拖欠工资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前往解决问题。
同时,要及时向公司总部汇报处理情况,做好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出现信息不畅、责任不清的情况。
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工作,本工程项目部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处理机制。
首先,成立了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事件。
其次,建立了农民工工资预备金,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建立了节假日主要领导、项目注册建造师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理投诉事件。
此外,还建立了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报告制度,规范了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最后,严格要求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在处理过程中遵守规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时,项目部要及时上报,做到不隐瞒、不纵容、不激化矛盾。
项目负责人要亲自到场处理,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努力化解问题。
同时,要注重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信息不畅、责任不清的情况。
最后,要注重总结经验,制定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稳定。
12、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时,项目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如有拖欠,要尽快解决并及时与农民工沟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13、项目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意外事故。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14、项目部要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同时,要与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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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三)劳动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乙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该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到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一)“一调一裁二审”的机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是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
这样,一期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解决,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取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
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薪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到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改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
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
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件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
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监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一级木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围的案件简化立案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助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的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有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
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
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
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三)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和其他部门的协调体系。
很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条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者监察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履行日常检查和书面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门。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围的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农民工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的权利,但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一式,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农民工和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灌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
在受理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全过程中,不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
在劳动仲裁中,从保护农民工权益出发,对《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的解释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