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是中国大陆最繁荣的省会之一,也是一个面临着自然灾害的重灾区。
近年来,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给江苏省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损失惨重。
因此,江苏省政府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开展了一系列防震减灾的政策措施,终于在2019年正式颁布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江苏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实施程序,为江苏省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设立“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促、负责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指导、促进各地区、各部门的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
此外,各市(州)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以确保各级领导小组的协调配合,实施有效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防震减灾规划。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规划,为防震减灾工作制定具体的规划,分类及时的落实防震减灾政策,协调组织江苏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资金投入。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江苏省政府要定期、适度投入资金,用于购置防震减灾设施、投资防震减灾建设、建立防震减灾科技研究机构和资源库等,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众宣传。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健全防震减灾教育培训体系,普及防震减灾常识、知识、做法,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营造良好的自然灾害预防和减灾氛围。
三、结论《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为江苏省未来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管理和法律保障。
它既结合了本省的实际,又体现了国家的减灾政策,可以有效地调整和完善本省的防震减灾体制,切实保障本省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与环境安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一、前言自古以来,水灾一直是人类面临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水灾,江苏省制定了防汛应急预案,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抗灾能力。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二、预案目标1.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在水灾发生时,通过有效的应急响应和紧急救援,确保人民生命得到及时保护和救助。
2. 保护公共安全设施。
加强对江河堤防、水库大坝等重点防洪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减少因洪水引发的设施损坏,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减少财产损失。
通过高效、协调的灾后恢复工作,降低洪灾对农田和基础设施的破坏程度,促进经济的快速恢复发展。
三、预警措施1. 水文预警。
通过对江河水位、输沙量、降水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布水位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区域居民做好防汛准备。
2. 气象预警。
利用气象雷达、卫星云图等技术手段,预测出降雨量、降水时程等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引导人民群众采取有效的防汛措施。
3. 江河涨水预警。
根据天气、水文等信息,结合历史水位数据,制定出适当的警戒水位,一旦超出警戒水位,立即发布江河涨水预警,提醒居民疏散和采取安全措施。
四、应急响应1. 即时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接收到水灾预警信息,江苏省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级防汛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 人员疏散和安置。
根据灾情和危险程度,有序疏散居民,将其安置到安全地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物资调配和储备。
根据灾情,调派足够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到受灾地区,做好救援准备,并及时储备物资,以备不时之需。
4. 河道清淤和防守工程。
通过河道清淤和加固堤坝等工程措施,减少洪水对河道的阻塞和扩大,加强防洪能力,保护周边居民和农田安全。
五、灾后恢复和重建1. 评估损失和影响。
在水灾过后,对受灾区域进行详细的损失和影响评估,科学统计各项数据,为灾后恢复和重建提供依据。
2. 快速恢复生产。
通过组织农田灌溉、基础设施修复等工作,尽快使受影响的农田和工业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促进生产的快速恢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苏财规[2011]4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苏政办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3日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2.1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2.2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和培训组织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8.3 奖励与责任8.4 预案演练8.5 预案管理与更新8.6 制订与解释部门8.7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和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搜寻救助的海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
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
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八条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四)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全力推进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江苏省减灾救灾工作的实践

部授予南京 市鼓楼区江 东街道腾飞 园
社 区 、 无 锡 江 阴 市 澄 江 街 道 天 鹤 社
全 面 推 进 “ 国 减 灾 示 范 全
区 、 徐 州 邳 州 市 运 河 镇 光 明 社 区 、 常 州 市 戚 墅 堰 区戚 墅 堰 省 各 地 按 照 民政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印 发 “ 国减 灾 示 范 社 区 ” 创 建 标 全 准 的 通 知 》 的要 求 , 积 极 争 先 创 优 。 每 年 的 “ 灾 日 ” 期 间 ,各 地 都 结 合 减
当地 实 际 ,组 织 开 展 了 有 内容 、有 声 势 的减 灾 宣 传 活 动 ,切 实 增 强 了 公 众 减灾意识 。
苏州太 仓市城厢 镇南区社 区、连 云港 市新浦 区新海街道 西苑社 区、南通 通
防灾 抗灾能力建设 。多年 以来 ,江苏 以创建全 国减灾安居 工程模范市 、县
的阶段 。他们 根据 国家减 灾委 的统 一
部 署 , 在 全 省 广 泛 开 展 了 “ 际 减 灾 国 日” 、 “ 区 减 灾 平 安 行 ”和 “ 国 社 全 综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 创 建 活 动 。 减 灾 备 灾 工 作 方 兴 未 艾 , 减 灾 防 灾 成 效 十 分显著 。 近 些 年 来 , 江 苏 省 的 减 灾 防 灾 工
为 目标 , 全 力 推 进 农 村 危 房 改造 , 取 得 了 巨大 成 效 。 从 19 年 开 始 ,江 苏 99 实 施 以农 村 草 危 房 改 造 为 主 要 内容 的
州市平潮 镇栖凤社 区为全 国第二批减
灾示范社 区。2 0 年 ,全省继续深入 09
开 展 “ 国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创 全 建 活 动 。各 地 加 大 了工 作 力度 ,扩 大 了 创 建 面 , 建 设 和 培 育 了 3 个 创 建 7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本.doc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2.1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2.2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1 —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和培训组织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2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8.3 奖励与责任8.4 预案演练8.5 预案管理与更新8.6 制订与解释部门8.7 预案生效时间—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4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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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于2016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6年10月19日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
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和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民减灾救灾责任意识,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救灾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依法公开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普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鼓励多灾、易灾地区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自然灾害救助社会保险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相关综合性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完善,并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机制,组织收集本地区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建立数据库,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分析研判灾害发生趋势,落实各项减灾救灾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构建灾情信息管理、救助物资管理、救助指挥调度、灾情评估发布的统一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救生、通信等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