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琼价价管[2010]484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84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阶梯式水价是促进合理、节约用水的重要手段。
为保护水资源,提高居民节水意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事项分解表的通知》(琼府办〔2010〕35号)规定精神,各地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阶梯式水价的意义实施阶梯式水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的基本用水额度,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政策。
三、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阶梯式水价实施范围为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办法,先对已由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实施;对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
各地要加快“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工作,为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创造条件。
四、水量基数的确定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设定三级水量阶梯。
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覆盖面应达70%;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琼价费管[2011]532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532号2011年11月9日)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集中整治阶段各项工作,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简称《通知》)要求,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自查自摸底工作已告一段落,现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我们决定从11月中旬起用一个多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的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现制定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根据《通知》要求,督导检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开展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第一阶段自查摸底情况及对第二阶段工作部署安排情况;(二)根据《通知》第三条的的检查内容对自查不认真,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投诉多又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二、具体分工物业服务和收费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人员组成,督导检查工作共设两个组,第一组由省物价局牵头,重点督导检查三亚、文昌、琼海、万宁、定安等市县;第二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重点督导检查海口、澄迈、儋州、五指山、保亭、陵水等市县。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琼建规〔2021〕1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style="min-height:350px">琼建规〔2021〕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琼建规〔202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各方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监理、施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二、遵循“一体化设计”原则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2017),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同步设计、统一出图、同步图审。
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不是同一家单位时,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应经建筑设计单位书面确认。
三、落实图审单位责任图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琼建定〔2017〕156号)、《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2017)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图审。
四、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四种类型。
按照省政府、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廉租房租金应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省直单位廉租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等构成。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海府办〔2008〕2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市房产局制定的《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于《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内容不一致的,在适用中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的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
本规定适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的建设,是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群众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套型比例。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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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
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0]29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0]290号 2010年6月13日)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
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