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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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公消[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

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

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156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156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景区环境,构建和谐景区,我部决定在全国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风景名胜区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整合现有自然和人文资源,挖掘独有的历史文化内涵,把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强化统一领导,继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创建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认真总结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创建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

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教育基地、游人中心、数字化景区、红色旅游等建设力度,强化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教育和展示功能,宣传展示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真正把风景名胜区建设成为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阵地,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

旅游景区防火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防火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防火管理规范旅游景区防火管理规范为了保障旅游景区内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旅游环境,加强景区的防火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以规范景区的防火工作,确保游客的安全出行。

一、应建立完善的景区防火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

景区应设立专门的防火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内防火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防火责任,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应制定详细的防火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景区应制定详细的防火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设施、设备的防火要求,比如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路径通畅的标志设置等。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日常巡查、防火演练、火灾报警等各项应急预案。

三、应建立健全的景区消防设施设备。

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器材。

如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枪等,同时保持其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四、应加强景区内景点场所的火源管理。

景区应对景点场所的火源进行严格管控,明确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点,比如鞭炮、烟花爆竹等。

景区还应加强对厨房、供电设备等火源部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火源安全。

五、应加强景区内环境的火灾隐患排查。

景区应定期组织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如堆放易燃物品、积存垃圾、乱拉乱挂电线等。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避免火灾的发生。

六、应加强景区员工的防火知识培训。

景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防火常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

七、应加强景区内火灾报警和疏散指引设施的设置。

景区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同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引标志、安全出口指示牌等,确保游客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八、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

景区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增强应对火灾的能力。

演练内容涵盖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器使用等。

建设部通报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成果

建设部通报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成果

管理等各项工作水 平 . 立了风景名胜 树
区的 良好 形 象 。
景 名 胜 区 已达 到 17 , 有 省 级 风 景 对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 . 8个 还 使许多重要 名 胜 区约 4 0 , 景 名胜 区 总 面 积 近 的风景名胜 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 8处 风 1 万 平 方 公 里 .约 占 国 土 面 积 的 11 污 染 . 些 风 景 名 胜 区 自然 和 文 化 景 观 1 .3 一
三 .整治工作收效 明显
李东序 指出 . 风景名胜 区综合整治
%. 基本形成 了国家级 、 省级风 景名胜 正在迅速退化和消失。这种 自杀 行 工作是加强风景名胜 区资源保护的迫切
区的管理体 系 。在 国家级风 景名胜 区 为 必 须 立 即 制 止 。 强 风 景 名胜 区的 规 需要 .是贯 彻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促 进 生 加
“ 中 . 山 、 山 、 陵 源 、 寨 沟 等 1 划 、保 护和管理工作 刻不容缓 。 泰 黄 武 九 6
处 风 景 名 胜 区被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列
态 文 明建 设 的实 际 行 动 。 过 五 年 的 综 通
全 为 此 .20 0 2年 ,国 务 院 下发 了 < 关 合整 治 . 国 国 家级 风 景 名 胜 区体 制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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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风景名胜 区工 作成绩显著 合 整治 工作 的背景 情况 .李 东序 介绍 系统 建 立 、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等 六个 方
自 1 8 国务 院公布首 批国家重 说 , 9 2年 前几年 . 风景 名胜 区建设和管理也 面开展集 中整治 。通过综合整治 工作 .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布日期】1982.03.30•【文号】[1982]城发园字第81号•【施行日期】1982.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82]城发园字第81号1982年3月30日)现将全国城市绿化工作通过的《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一、古树名木的范围。

古树一般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指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财富,要象文物那样进行保护管理,严禁砍伐、移值,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

二、抓紧进行一次普遍的调查,搞清现存古树名木的情况。

凡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由各地的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鉴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其中树龄的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档案材料,要抄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备案。

其余古树名木定为二级,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城市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管理,抄报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备案。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实行专业管理和发动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生长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单位要建立责任制,落实保护责任。

四、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各地城建、园林部门的保护措施。

各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调查鉴定的结果,对本地区所有古树名木标题行挂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管理单位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11•【文号】建城[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城[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一)总体部分1. 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城〔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1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近日,中央专门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及查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督查力度之强,处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决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地(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作为依法设立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载体。

为在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工作中全面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进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做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指南和基本遵循。

各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管理部门务必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学习领会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汲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扎实做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共同守护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

(二)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18•【文号】建质电[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

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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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建城[2006]80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4.12
【实施日期】200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1号)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保护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入春以来,部分地区气温迅速回升,降水偏少,风势较强,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火灾,部分风景名胜区也出现了火情,给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威胁。

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事关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与生态安全,事关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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