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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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置方式

离婚财产分割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置方式

离婚财产分割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置方式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且敏感的议题。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然而,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双方涉及到的股权激励计划成为了一项复杂且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置方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义和类型股权激励计划是指通过向员工发放公司股票或其他权益,来激励和维持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常见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和股票购买计划等。

这些计划通常在员工加入公司一定时间后逐步解锁或行使。

二、离婚财产分割中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性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到的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以下特殊性:1. 可行性的考量:离婚过程中,除非双方达成了协议,否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转移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员工在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受到合同限制和法律约束,需要仔细评估其可行性。

2. 评估股权价值: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需要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这涉及到诸多因素,如行权价格、限制性条件、未来收益预期等。

3. 分割方式的选择: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来决定如何处理股权激励计划。

可以选择等值交换、部分权益转移或现金补偿等方式来分割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计划处置方式1.等值交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双方可以协商将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应比例进行等值交换。

具体做法是将一方在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转让给对方,以达到对等的财产分割。

这需要确保双方能够同意交换股权激励计划的价值,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部分权益转移另一种方式是将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权益转移给对方。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能会将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权益无偿或有偿转让给对方。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的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记录下来,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3. 现金补偿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协议,可以考虑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

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

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笔者结合本人的咨询、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离婚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如下: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男甲方与女方乙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甲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

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6篇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6篇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地点)由以下两方签订:出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与乙方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拥有一家公司的股权。

现根据双方的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为明确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一、股权转让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

2.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 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司章程、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同意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三、股权转让登记1. 双方应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成后,共同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 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所需的所有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四、声明和保证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权属纠纷。

2. 乙方保证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权利义务的转让1.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继承甲方的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

2. 乙方应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越来越多,股权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然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链接,又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文章将对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离婚;股权分割;婚姻法;公司法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的程序。

其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从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难点这一问题入手,寻求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股权的特性及分割的难点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其客体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

“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

”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

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

股权作为股东所持有的一项权利,当然可以成为夫妻财产权的客体,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但是股权权能的综合性及其非财产内容使之有别于一般财产的分割。

股权分割之所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其价值的波动性,并且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引用,缺乏具体操作的指导性。

这是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

二、股权分割的方法探讨(一)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分割1.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给对方适当补偿。

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二)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投资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中股权的分割这种形式的公司或企业,由于涉及第三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怀疑另⼀⽅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解数,把双⽅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他⼈名下。

有的⼈还在⽣意上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名律师说:夫妻⼀⽅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或财产转移,另⼀⽅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要赔偿对⽅钱财,然⽽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名下,判决还不是⼀纸空⽂!据了解,在乌鲁⽊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法之⼀:私下变卖2004年秋,常⼥⼠向乌市新市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要痛改前⾮,好好爱护妻⼦和⼥⼉。

⼥⽅⼼⼀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个⽉的时间,常⼥⼠的丈夫⼜不知去向。

2005年1⽉,当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名男⼠拉上⼀名⼥⼦假冒妻⼦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法之⼆:伪造债务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且这些债务都是在⼀年时间的⼏个⽉⾥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夫妻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有可能为了获得更多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转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损害对⽅的利益,那么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解决1、⼀⽅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措施:(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可以向⼈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3)离婚后,发现⼀⽅离婚前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具体来说:(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即执⾏。

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应赔偿被申请⼈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受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将股权⽆偿转让给他⼈如何处理?(⼀)基本案情、案情回顾:黄某与张某于2005年2⽉1⽇登记结婚。

2008年,张某母亲陈某和另⼀投资⼈周某欲与某医院合1、案情回顾:作。

根据某医院的要求,在双⽅签署合作合同之前必须将公司设⽴完毕,故陈某和周某约定周某占股份总额75%,陈某占股份总额25%,因时间紧迫急需注册完毕,故周某的75%股份先落在办理⼯商注册的⼥⼉张某名下。

2008年11⽉17⽇,某公司依法设⽴,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登记的股东系张某和陈某,张某占75%的股份,陈某占25%的股份,注册资本已缴⾜。

黄某与张某婚后经常为琐事发⽣家庭纠纷。

2009年8⽉4⽇,张某与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其⽗亲,并且公司变更了股东登记。

现黄某以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其合法财产共有权利为由诉⾄法院。

2、裁判结果:本案主要争议是张某与其⽗亲于2009年8⽉4⽇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

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考量该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张某某某是否损害第三⼈的利益,在本案中主要表现为是否对原告权益构成损害,受让⼈张某某某是否善意受让。

⾸先,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包括⼀⽅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在本案中,张某投资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应属于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偿处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并⾮是因⽇常⽣活需要,应与原告进⾏协商或经其同意,但没有证据显⽰张某已告知原告或经其同意。

其次,当事⼈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分割,该股东的配偶还可以依法成为该公司股东,也就是说,如张某⽆偿转让其股权,则⽆疑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成为股东的权益;如张某因其夫妻关系恶化⽽以⽆偿转让财产⽅式构成转移财产,也侵害了原告依据该规定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5篇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5篇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5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地点)由以下两方签订:出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合法注册的公司或个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利。

甲方与乙方是夫妻关系。

现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以调整双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

2. 出让方保证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并已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将变更为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形式,更好地符合法规和公司发展的需求。

本次股权转让为纯粹的内转交易,不涉及外部投资者或第三方利益。

双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内容和比例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百分之百(百分之百)转让给受让方。

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或主要股东。

具体比例和股权结构根据双方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篇2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______(地点)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让方”)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让方”)鉴于出让方与受让方为夫妻关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出让方将其持有的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事项1. 出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转让给受让方。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股权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元。

该价格基于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盈利预期等因素确定。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日内,受让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三、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变更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共同负责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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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给他人法制晚报12月11日报道对许多读者来说,案件的判决可能比较好理解,但对律师承办案件的过程还比较陌生。

其实律师办每一个案子,都可能是个精彩的故事。

从今天起,我们将不定期邀请京城各个领域的知名律师,为读者讲述他们办理的典型案例。

通过了解他们的办案过程,展示更多的法律知识,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律师,长年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的研究和律师代理业务。

被问到近些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变迁,米律师尤为感叹的是,离婚财产转移现已成顽疾。

米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其代理的较为典型的离婚财产转移的案件。

米良渝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师》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

2004年法国留学归国。

毕业于法国艾克斯-马赛三大(UniversitéAix-Marseille3),获欧盟商法硕士学位。

婚姻故事第一次起诉离婚称因感情不和丈夫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韩青。

2008年7月份,刘亦刚已经第一次向韩青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亦刚的离婚诉状非常简单,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常有口角,遂提起离婚诉讼。

韩青作为知名电视主持人,刚刚在传媒业工作得有所起色,考虑到自己的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这段婚姻对她来说来之不易,她更想和丈夫彼此冷静一下,于是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

最终法院说服了刘亦刚撤销了这次离婚诉讼。

离婚起诉被撤销后价值30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可就在刘亦刚撤销离婚诉讼之后大概五个多月时,韩青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

丈夫与他人投资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经营得很红火。

经营一向顺利的公司有什么事项需要变更呢韩青怀着不解的心情,委托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

原来这次工商变更涉及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不是别人,就是丈夫自己。

丈夫将自己名下3000万元的股权通过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不是别人,就是丈夫曾经的同学郭松。

第二次起诉离婚变更股权15天后丈夫再次要求离婚韩青拿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找到了米律师。

米律师凭借长年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敏感性,第一个问题就直奔主题,“韩青,如果你丈夫再次向你提起离婚诉讼,你同意吗”“我同意。

”韩青不假思索地说。

米律师解释说:“从你丈夫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看,又根据我的经验判断,他在为第二次离婚诉讼做准备。

”果然,在继刘亦刚第一次撤销离婚诉讼之日起算的第六个月零八天的时间,同时也是在股权变更登记后的第15天时,韩青收到了丈夫第二次离婚的要求,并称将在满半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可见,刘亦刚经过了周密计划,在第一次、第二次离婚诉讼之间,将其名下公司股权进行了转移,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而在离婚诉讼中规避对其名下财产的分割。

男主人公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41岁女主人公电视主持人,33岁律师办案先立股权纠纷案后中止离婚诉讼米良渝律师接受了韩青的委托,而这时,离刘亦刚有权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仅仅还有五天时间,因为米律师深信,时间将意味着成败。

而这五天时间中,不但要对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还要搜集相关股权转让非善意进行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怎么才能让离婚诉讼的审理停滞下来,等待股权转让纠纷的结果水落石出呢米律师迅速反应制定诉讼方案。

由于时间紧迫,米律师将其专业律师团队兵分两路,一路律师,作为韩青的代理人,向刘亦刚及郭松,即股权的受让人,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就在律师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的同时,韩青收到了离婚诉讼的传票。

米律师则组织另一路律师,同样作为韩青代理人,应诉离婚诉讼案件,要求法院中止对该离婚案件的审理,理由就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的股权转让纠纷业已立案,尚未审结。

律师提交关键证据证实股权转让非善意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米良渝律师首先面临的是《公司法》法律障碍,因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而此次刘亦刚名下的股权转让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又符合该房产地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登记了此次变更行为。

而这一点也是被告律师首当其冲的答辩意见。

不但如此,主审法官也特别向米律师问道:“你们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公司法》还是《婚姻法》”米律师凭借多年从事《公司法》、《婚姻法》交织领域的法律事务研究和代理的经验,深知法官这句话的分量和意义。

米律师坚定地说:“我的依据是《婚姻法》、《物权法》还有《民法通则》”。

米律师深知,法律依据的确立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事实材料与证据线索的提交。

米律师于是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

其中包括郭松参加韩青与刘亦刚婚宴的现场录像;郭松作为刘亦刚同学,又是现在同事,与其关系密切。

郭松明知刘亦刚与韩青感情恶化,还零对价无偿受让股权这一系列事实形成了股权转让非善意取得的证据链。

法院认定所提交证据离婚诉讼案被中止法院最终认定了上述证据。

法院认为,郭松曾是刘亦刚的同学,现与刘亦刚系同事关系,并曾是同一公司股东。

基于双方的密切关系,所以郭松在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明知刘亦刚与韩青之间夫妻关系恶化的事实。

在郭松明知上述事实情况下,仍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足以证明刘亦刚、郭松在协议订立时的主观状态并非善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并且郭松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尚未支付相应对价,故郭松受让刘亦刚股权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依据《婚姻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确认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当我们拿到这份胜诉的判决后,几乎是同一时刻,离婚诉讼的案件,也得到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米律师说。

转移的股权被追回受害方获经济补偿。

两路诉讼都拿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米律师这才算松了口气。

米律师说,一方面是已经被转移的股权依法追回,给予钻营于转移财产的一方有力的打击,从而强化了另一方在离婚中的优势地位。

韩青不再是财产权益受损害一方,相反,获得了财产分割的极大主动性。

后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韩青获得了高于当时股东出资额一半,即超过1500万元的经济补偿,还有孩子的抚养权。

这一切曾经是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离婚前丈夫“免费派送”千万财产婚姻故事第一次起诉离婚称因感情不和丈夫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韩青。

2008年7月份,刘亦刚已经第一次向韩青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亦刚的离婚诉状非常简单,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常有口角,遂提起离婚诉讼。

韩青作为知名电视主持人,刚刚在传媒业工作得有所起色,考虑到自己的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这段婚姻对她来说来之不易,她更想和丈夫彼此冷静一下,于是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

最终法院说服了刘亦刚撤销了这次离婚诉讼。

离婚起诉被撤销后价值30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可就在刘亦刚撤销离婚诉讼之后大概五个多月时,韩青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

丈夫与他人投资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经营得很红火。

经营一向顺利的公司有什么事项需要变更呢?韩青怀着不解的心情,委托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

原来这次工商变更涉及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不是别人,就是丈夫自己。

丈夫将自己名下3000万元的股权通过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不是别人,就是丈夫曾经的同学郭松。

第二次起诉离婚变更股权15天后丈夫再次要求离婚韩青拿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找到了米律师。

米律师凭借长年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敏感性,第一个问题就直奔主题,“韩青,如果你丈夫再次向你提起离婚诉讼,你同意吗?”“我同意。

”韩青不假思索地说。

米律师解释说:“从你丈夫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看,又根据我的经验判断,他在为第二次离婚诉讼做准备。

”果然,在继刘亦刚第一次撤销离婚诉讼之日起算的第六个月零八天的时间,同时也是在股权变更登记后的第15天时,韩青收到了丈夫第二次离婚的要求,并称将在满半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可见,刘亦刚经过了周密计划,在第一次、第二次离婚诉讼之间,将其名下公司股权进行了转移,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而在离婚诉讼中规避对其名下财产的分割。

律师办案先立股权纠纷案后中止离婚诉讼米良渝律师接受了韩青的委托,而这时,离刘亦刚有权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仅仅还有五天时间,因为米律师深信,时间将意味着成败。

而这五天时间中,不但要对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还要搜集相关股权转让非善意进行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怎么才能让离婚诉讼的审理停滞下来,等待股权转让纠纷的结果水落石出呢?米律师迅速反应制定诉讼方案。

由于时间紧迫,米律师将其专业律师团队兵分两路,一路律师,作为韩青的代理人,向刘亦刚及郭松,即股权的受让人,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就在律师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的同时,韩青收到了离婚诉讼的传票。

米律师则组织另一路律师,同样作为韩青代理人,应诉离婚诉讼案件,要求法院中止对该离婚案件的审理,理由就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的股权转让纠纷业已立案,尚未审结。

律师提交关键证据证实股权转让非善意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米良渝律师首先面临的是《公司法》法律障碍,因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而此次刘亦刚名下的股权转让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又符合该房产地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登记了此次变更行为。

而这一点也是被告律师首当其冲的答辩意见。

不但如此,主审法官也特别向米律师问道:“你们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公司法》还是《婚姻法》?”米律师凭借多年从事《公司法》、《婚姻法》交织领域的法律事务研究和代理的经验,深知法官这句话的分量和意义。

米律师坚定地说:“我的依据是《婚姻法》、《物权法》还有《民法通则》”。

米律师深知,法律依据的确立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事实材料与证据线索的提交。

米律师于是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

其中包括郭松参加韩青与刘亦刚婚宴的现场录像;郭松作为刘亦刚同学,又是现在同事,与其关系密切。

郭松明知刘亦刚与韩青感情恶化,还零对价无偿受让股权这一系列事实形成了股权转让非善意取得的证据链。

法院认定所提交证据离婚诉讼案被中止法院最终认定了上述证据。

法院认为,郭松曾是刘亦刚的同学,现与刘亦刚系同事关系,并曾是同一公司股东。

基于双方的密切关系,所以郭松在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明知刘亦刚与韩青之间夫妻关系恶化的事实。

在郭松明知上述事实情况下,仍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足以证明刘亦刚、郭松在协议订立时的主观状态并非善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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