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日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
三、文物安全责任(一)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评估,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二)文物收藏单位:负责所收藏文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建筑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落实文物建筑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四)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按照文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文物安全责任。
(二)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根据文物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文物安全管理目标、文物安全措施、文物安全责任追究等。
(三)开展文物安全教育培训。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文物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实施文物安全检查。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范。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物安全防范,防止文物被盗、损毁、破坏等。
五、文物安全措施(一)加强文物建筑安全管理。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文物建筑结构安全。
古籍库房管理制度

古籍库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古籍库房中的珍贵文物,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古籍库房管理机构设置1. 古籍库房管理机构设立古籍库房管理员,负责古籍库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古籍库房管理员由单位领导任命,对古籍库房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3. 古籍库房管理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古籍文献的鉴定和保护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三、古籍库房管理制度1. 古籍库房文物的入库管理(1)古籍库房文物的入库,必须经过古籍库房管理员审核和登记,凭入库单据进行记录。
(2)入库后,对文物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确保每件文物都有清晰的信息和定位。
(3)对于新入库的文物,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保护和定期检查,保证文物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 古籍库房文物的出库管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借阅或者使用古籍库房文物,必须提前向古籍库房管理员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2)出库文物必须填写出库单据,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严格按照申请的使用期限进行管理。
(3)出库文物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按时归还,并经过验收确认。
3. 古籍库房环境管理(1)古籍库房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安全和防尘等环境条件,确保文物的长期保存和保护。
(2)古籍库房内温度和湿度必须定期监测,做好环境数据记录,及时调整空调和加湿设备,维护文物的稳定状态。
(3)古籍库房内禁止吸烟、乱丢乱放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保持库房卫生和整洁。
4. 古籍库房安全管理(1)古籍库房应当设置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设备和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2)古籍库房管理员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文物的安全。
(3)库房内严禁私自转移、借用、遗弃、私自外借文物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古籍库房文物的保护与修复1. 古籍库房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库房内文物的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文物出现的损坏、破损、腐蚀等情况。
博物馆库房规章制度

博物馆库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博物馆文物库房的管理,保护文物安全,提高文物的保护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博物馆库房是博物馆保管文物的重要场所,库房管理应遵循保护文物、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三条博物馆库房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文物库房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博物馆库房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库房设施设备的完好以及文物的安全。
第五条凡进入博物馆库房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库房的安全。
第六条博物馆库房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禁止私自搬动或乱放文物。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博物馆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文物的特性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博物馆库房应当制定详细的文物进出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档案和台账,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九条博物馆库房应当配备完善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和防火设施,确保文物的环境和安全。
第十条博物馆库房应当规定文物展示和储藏的规范,避免文物受损或遗失。
第十一条博物馆库房应当定期开展文物防腐防虫工作,保持文物的原始状态。
第三章文物进出库管理第十二条所有文物的进出库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执行人员必须进行确认签字。
第十三条文物进出库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文物的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在文物进出库过程中,应当对文物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文物完整无损。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修复的文物,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在修复后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十六条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出库的文物,必须有相关手续和程序,经过审批后方可出库。
第四章文物储存管理第十七条博物馆库房应当根据文物的特性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文物储存方案,保证文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文物储存区域应当干净整洁,避免灰尘和异味的侵扰,保护文物的完整。
第十九条对于易损文物,应当加强监测和保护,定期检查文物的状态和环境。
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制度

随着馆藏的不断增加,藏品库房工作需要加强规范管理。
健全的库房管理规章制度,是文物藏品科学管理依据和准则,也是文物藏品有秩序地得到完善保护的保证。
一、库房基础标准馆藏文物应置备铁柜存放;文物库房、展室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空调、抽湿等防范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库房藏品管理2.1库房文物要做到帐目清楚,物帐相符,排放整齐,位次明确,提用方便。
年终要全面清点、统计所管文物数字(包括库存、外借等),做到件件有着落,库底清楚。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收藏。
对评级文物、馆藏精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2.2藏品出入库必须办理出库、入库手续。
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
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2.3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收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2.4库房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与湿度。
参考温湿度:冬季温度保持在10℃—18℃,夏季不高于25℃,日夜温差不得超过8℃;库房内的相对湿度以50%—65%为宜,湿度差不得超过5%。
三、库房安全防卫3.1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志》。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负责人、馆长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
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3.2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
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及时处理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发生评级文物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3库房管理坚持专人、专库、专业原则,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
库房文物管理制度

库房文物管理制度
一、文物库房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制度在心责任到人,两人以上方可进库。
二、严格遵守藏品出入库制度:
1、借往省外的文物须有自治区和地方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经馆长及分管馆长批准签字
方可出库并办理出库手续。
2、借往本市旗县区的文物须有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经馆长及分管馆长二位领导批准
签字方可出库并办理出库手续。
3、本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文物,须经馆长及分管馆长二位领导批准签字,办理手续,
限期交还。
4、相关部门移交文物要点交清楚,做好原始记录,保留好原始档案。
5、严禁馆外人员借用文物。
三、库房文物定期进行安全、卫生、保养检查,做好安全记录。
四、文物管理经常化、目标化,做到底数清楚,帐目相符。
藏品及时分类上架,做好登记、
建档、建卡等工作。
五、因工作失误使文物受到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损失程度,及时上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
关责任。
赤峰博物馆保管部
二00七年一月。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_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规范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_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规范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_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规范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我馆藏品的安全,加强藏品的科学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藏品的历史作用,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准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二条库房管理一、建立固定专用的藏品库房,设专人管理。
每库(或数库)至少设藏品保管员二人,其中一人为库房主管人。
二人均须熟悉所管藏品及帐、卡、单情况,准确掌握藏品动态,共同承担所管库房及藏品保管方面的一切工作和安全责任。
原则上,二人应始终坚持同出入、同工作。
遇有库房施工,必须至少派二人配合,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库管理人员。
库房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调动。
非调不可时,必须将所管藏品及有关帐、卡、单向接管人点交清楚,接管人满意后方可调离。
如只调出一人,一般不进行点交。
但另一原管库人员必须负责帮助新调入的同志尽快熟悉情况。
库房管理人员除具备必要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德,一旦发现品行不端,例如:公私不分或小偷小摸等行为,即使构不成处分,也必须调离库房。
二、库房钥匙由库管人员妥善保管在保险箱中,不得带回家中。
一旦丢失,立即向馆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
相关保卫部门另存钥匙一套以应对意外情况发生。
三、保管人员每天对库房安检。
首先应检查库房门窗及库区环境,无异常时再开启库门。
发现异常或已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馆办和保卫处同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离库时,应先将文物归还回原处,关窗熄灯,拉闸断电,锁门并认真检查库外环境,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库。
四、保管人员每次出入库做好登记,包括时间,人员,完成主要工作,并由出入人员亲笔签名。
五、馆内外其他人员因公进入库房,须得到保管部主任和馆领导的批准,并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方可。
被允许进库者,必须严格遵守库房制度,不准擅自开柜或触摸文物。
库房一律不准会客,不准带小孩,不准进食,不准带私人包裹,不准存放私人物品,更不准将私人文物或文物的复、仿制品带入库房。
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库房(贮存)管理制度

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库房(贮存)管理制度1. 背景为了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博物馆内的文物,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文物库房的贮存管理,提高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遗产博物馆的文物库房,包括库房的组织和管理。
4. 贮存要求- 文物应按照其特性和类别进行分类贮存,设立相应的存放位置和条件。
- 文物应妥善包装、拍照并做好相应的标示,以便于识别和查找。
- 文物入库前应经过鉴定登记,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 文物的库房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调控,确保文物的安全保存。
- 入库和出库文物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备案,确保文物的流向和安全性。
5. 库房管理- 库房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巡查。
- 库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背景知识和技能,对文物的特性和保护要求有清楚的了解。
- 库房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库房内应设立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6. 可行性评估- 库房的建设和改造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包括预算、资源和技术要求等。
- 库房的可行性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提供详细的报告和建议。
7.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其他事项- 库房内的文物信息应定期备份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 库房的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需求和要求。
结论本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库房(贮存)管理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水平,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馆藏文物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馆所有馆藏文物,包括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技术保障;(四)加强教育,提高意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馆长负责制,分管馆长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辖文物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馆藏文物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文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保护和修复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条馆藏文物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馆藏文物的安全巡查、检查、维护和保养;(二)负责文物出入库、展览、修复、借展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三)负责制定和实施馆藏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四)负责组织文物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负责向馆长报告文物安全状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馆藏文物库房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一)库房建筑符合国家标准,具有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功能;(二)库房内部温度、湿度等环境指标符合文物保存要求;(三)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四)库房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第八条馆藏文物展览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展览场地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紫外线等条件;(二)展品应按照文物类别、年代、材质等进行分类展示;(三)展品摆放应遵循安全、美观、合理的原则;(四)展览期间,工作人员应加强巡查,确保文物安全。
第九条馆藏文物修复、借展等环节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措施:(一)修复、借展前,应进行文物鉴定,确保文物真实性和安全性;(二)修复、借展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文物损坏;(三)修复、借展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文物,并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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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保障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库房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各库房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
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库房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库房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库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