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笔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内地广泛使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法律,于2001年通过颁布实施。
该法案的实施旨在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益,以及加强对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此法案的颁布,对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和要求1. 语言文字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保证其准确、清晰和统一。
这意味着在书面和口头表达中都应当遵循语言文字的规范用法,使人们能够准确、清晰地理解和交流。
2.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促进此法案也着重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益,鼓励少数民族传承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文化,同时保障其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的权益。
3. 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鼓励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之成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主要语言文字,促进国家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撰稿人,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水平,也保护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益,以及促进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
这对于我国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内容涵盖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促进,以及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
这些举措有助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推动我国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
我个人认为,这一法案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为国家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名撰稿人,我会继续关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效果,并不断深入研究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用法,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
2024年推普周活动方案(15篇)

2024年推普周活动方案(15篇)推普周活动方案1一、指导思想:9月11日至17日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战略,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促进我校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共筑语言文字中国梦。
二、活动主题:“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
三、活动内容1 、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度。
为做好本届推普工作,特成立:(1)庙河学校推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2)庙河学校推普工作小组组长:成员:2 、加强推普工作检查,促进推普工作顺利进行。
推普各小组成员要轮流参加全校日常推普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情况,对各班的推普活动要及时给以评定,并评选优秀推普员。
3 、丰富推普内容,活跃形式。
(1)抓好日常推普工作。
要求在校的教职工坚持用普通话进行交谈,同时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引导学生用普通话进行语言交流,提高全校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形成全校都说普通话的良好风气。
(2)做好推普宣传工作,扩大推普面积。
广泛张贴推普标语,让说普通话的意识深入到每一位师生职工的心里,通过校园学校德育宣传阵地,营造推普活动的浓烈氛围,使普通话由教学语言转变为校园语言,形成在社会公共交际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习惯,营造良好的推普氛围。
根据推普工作的铺开,积极向家长、社会进行推普宣传,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为人人会说普通话打下基础。
(3)开展好班级推普工作,增加推普力度。
利用升旗仪式、抗日小故事演讲等活动方式向学生作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学生有说普通话的意识,增强推普力度。
四、活动目标:以激励、表扬为主的手段,努力营造时时处处讲普通话的氛围。
教师课堂教学,师生、生生之间互动交流必须讲普通话;教师与学生在课后谈话交流也必须使用普通话;坚决杜绝使用不规范用语。
进入校园后,教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使用普通话,为全校学生作好榜样示范;学生之间的语言交流也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科组组织各类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
云南教育概况

云南教育概况——基本情况2007-4-14 14:12:19 作者:ynmjwadministrator 点击数:2711 评论共:0条收藏此页来源:云南省教育厅网站一、基本情况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的关怀、帮助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云南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云南省委、省政府一贯重视教育,一直坚持实施“科教兴滇”战略。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更是把教育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教育发展。
特别是2003年秋,省委、省政府结合云南实际作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5年又将教育改革列为“一把手”工程之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从校园校舍到干部教师的精神状态,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呈现出令人欣喜的生机与活力。
两年来,全省教育事业无论规模与质量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显示出了超常规的发展态势和成效。
各族群众渴望已久的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荣,民以支教为乐的局面已经形成。
云南边疆的千里沃野已经成为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发展的热土。
到2005年,全省共有幼儿园2247个,专任教师1.80万人,在园幼儿77.27万人;小学18747所,教学点17200个,专任教师21.92万人,在校生441.23万人;普通初中1814所,专任教师10.19万人,在校生190.58万人;普通高中443所,专任教师2.98万人,在校生48.31万人;中等职业学校386所,其中,普通中专96所、职业高中156所、成人中专134所,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29.49万人,专任教师1.58万人。
初中学龄人口毛入学率95.35%,小学学龄儿童毛入学率104.98%。
2004年,全省有普通高等学校44所。
其中,本科院校16所、专科学校28所,有成人高等学校5所。
普通高校教职工28894人,专任教师16819人,其中,中国工程院士1人,正高1460人,副高473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分别占专任教师数的5.88%和25.25%。
云南规范彝文彝汉词典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云南规范彝文彝汉词典篇一:彝文资料彝族语言文字规范与实践彝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自古以来就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按照我国宪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从丰富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化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关部门及彝学专家学者先后对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的传...分类:彝学研究精选点击:0日期:20xx-08-13/plus/view.phpaid=8964书不尽悠悠母语情彝文手机杯彝文书法大赛侧记在激情燃烧的火把节期间,凉山彝学界喜事多,好事多,作为第六届中国凉山彝族国际火把节重要活动之一的中国凉山彝州论坛古彝文化探源国际学术研讨会刚刚闭幕,8月6日,为隆重庆祝《彝文规范方案》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的彝文手机杯彝...分类:资讯播报点击:0日期:20xx-08-09/plus/view.phpaid=8951彝族语言文字规范与实践彝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自古以来就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按照我国宪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从丰富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化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关部门及彝学专家学者先后对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的传统...分类:语言文字与古籍点击:0日期:20xx-08-07/plus/view.phpaid=8931古彝文与“巴蜀图语”的渊源(云南规范彝文彝汉词典) 三星堆文化(或文明)始终以无限的神秘感和震撼力吸引着世人,人们虽已从多学科、多角度对其进行了交叉研究与综合研究,但依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断言三星堆文化的族别归属和文化归因。
如何破解三星堆文化研究的众多难解之谜?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从彝族语言文...分类:语言文字与古籍点击:0日期:20xx-07-02/plus/view.phpaid=8606论中国彝族传世文字与彝史典籍的彝族是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中长期使用并至今还在通行成熟表意文字的唯一民族。
坚持科学发展 不断推进语言文字工作

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作者:罗嘉福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9年第04期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2009年度全省语言文字暨普通话测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要求,根据全省年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取得的成绩,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
下面我讲四个问题供大家讨论。
一、改革开放30年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简要回顾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
30年来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经历了调整、改革,实现了大的发展。
80年代,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及时调整工作方针,提出了“狠抓一个根本(各级各类学校),搞好两个结合(与普九普六相结合,与扫盲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把师范院校作为推广普通话的重中之重,在城市县镇结合普及初等教育普及普通话,在民族地区开展“拼音学话,双语教学”,提高民族地区普通话普及率。
全省大规模掀起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热潮,夯实了工作的基础。
90年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与时俱进,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云南建成“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连接南亚、东南亚的国际大通道”的战略目标,遵循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省会和中心城市为重点,以新闻媒体为示范,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城市和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创建、普通话水平测试、推普宣传周等项工作,在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及应用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
进入新世纪以来,围绕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语言文字工作拓展了工作领域,强化了政府行为,出台了《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随着“一个中心,两条腿走路,四项基本任务”的实施,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呈现出新的气象。
改革开放30年,成就了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目前全省社会的语言面貌和人们的语言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规范意识得到加强,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正在逐步普及,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得到初步遏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水平不断提高,营造了一个与我省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的语言文字环境。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3-04-01 05:13:00 来源:云南日报[提要]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等。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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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分别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新闻记者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五)师范院校毕业生、非师范院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除普通话语音教师外,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降低一个等级标准。
鼓励非师范专业的大中专学生通过测试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作为新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民族语、外语台)、影视、舞台艺术,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表演的基本用语;以方言作为播音用语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提倡城乡居民学习和使用普通话。
第十五条下列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标牌、印章、公文、证书、证件、出版物、宣传品等;
(二)学校校园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告和宣传活动;
(四)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企业、商店牌匾及其他商业活动;
(五)影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
(六)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活动;
(七)地名、站(港)名、街道名、公路名、铁路名、桥梁名、建筑物名及其他公共设施名称;
(八)邮政、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及商场、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标志。
前款规定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注册商标定型字可以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
(二)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三)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以适当形式标注规范汉字;
(四)广告、宣传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误解;
(五)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告牌等确需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第十七条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汉语拼音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在公共设施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名标志、单位名称,可以采用汉字或者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标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的工作,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