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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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通例。

而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途径不畅,严重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发展入手,阐述了社会公众在环保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及程序上的环境权利,最后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该项原则,在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著作中表述不一。

有的称之为“公众参与原则”,有的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笔者认为,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和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参与”也好,“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也好,其解决的仅仅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必要性,并未涉及到参与资格。

而环境民主原则所包含的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犯恰恰可以解决参与资格的问题。

除此之外,作为环境民主原则应有之义的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必要延伸。

〔1〕所以采取“环境民主原则”既简洁,又可以使理论归纳更为科学和准确。

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历史发展,其逐步确立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环境要素法律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并由此引发民主精神在环境领域日渐生成并得以强化和稳固发展。

以前人们对环境要素属性的认识局限在经济性上,而忽略了环境要素的生态性和精神性。

由于环境要素的不可控制性和不易支配性,使得无法将之纳入财产或民法上的物的法律调整范畴,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环境要素一直被当作无主物对待。

即任何人不得对其提出权利主张,任何人也无须为占有和使用支付代价。

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纵容了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和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危机已威胁到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时,人们的环境意识觉醒,认识到环境要素并非是谁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无主物,而是“公共资源”和“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

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

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生态文明的基本原则:宪法确立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和保护优先原则等。

2.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节约资源、保护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等。

3. 生态环境权益的保护:宪法赋予公民和组织保护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地位,强调公民有义务爱护环境,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生态环境立法和监管:宪法规定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和监管的责任,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经济,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5.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宪法明确规定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提出了建立健全的生态文明制度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鼓励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社会进步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统一。

6. 生态文明责任追究:宪法规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个人和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等手段加以追究。

7. 国际合作与责任:宪法强调国际合作和责任,倡导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

宪法法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内容

宪法法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内容

宪法法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内容宪法法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自然资源。

这一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2. 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其中包括了推动建设生态文明。

这一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了我国整体的发展规划。

3. 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倡导全社会关心生态环境保护,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

这一条款强调了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4. 生态环境监管:我国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生态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测、预警及惩治。

这一法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生态环境监管的进行,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

总结来说,我国的宪法和法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强调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这些法律保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生态环境的健康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佳答案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既是立法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又是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因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所规范的事物与行为的内在规律及客观要求的法律体现。

通过立法设定具体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障其所规范的事物和行为能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顺利推进。

所以,无论立法、守法、执法或法律监督都是不能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

绿色循环经济的立法原则:(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

所谓生态系统方式,即遵循生态系统运动发展规律、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手段对生态经济社会复合大系统运动发育过程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循环经济法制所要规范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是由经济系统的经济再生产过程、社会系统的人口再生产过程、和生态系统的环境资源再生产过程复合而成的,轻视任何一个生产过程,都会导致系统功能的破坏。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总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自觉守法和法律监督,规范、调整、保障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环境资源再生产之间的平衡、协调与稳定持续发展;就是要本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的要求,完善经济再生产规范、人口再生产规范和环境资源再生产规范,建立约束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循环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生态资本的绿色核算原则。

生态资本的价值形态,一是直接表现为经济再生产的生产要素(土地、矿藏、森林、水、风力等自然资源),二是表现为消纳、分解、转化生产消费所产生的废弃物的能力,三是表现为满足生物繁衍存续的环境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四是表现为满足人类美学休闲等舒适性需求的生态服务功能。

根据公认的生态资本理论和绿色财富观,生态资本应与创造性资本和人力资本一样列入社会总财富的核算范围,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循环经济法律对此应设定明确规范,并作为法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的重点和亮点来加快推行步伐。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一、法律依据。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流域生态安全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二、区划和管理。

建立流域生态安全管理区划,确定流域生态保护的范围和区域划分。

根据流域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限制措施,对重要水源地、湿地、山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特殊管理和保护。

三、监测与评估。

建立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流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对流域内的生态状况、水质、水量等进行科学评价,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保护和修复。

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系统。

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生态修复,禁止非法采矿和乱占耕地等行为,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项目的支持和投入,确保流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五、执法与责任追究。

加强对流域生态安全的执法和监督,建立健全法律制裁机制,对破坏流域生态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追责。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责任,提高执法力度,确保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信息公开与参与。

推动流域生态安全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对流域居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流域生态安全的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加强流域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流域生态安全保护的良好氛围。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流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立法的手段,对流域生态安全进行科学规范和
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遏制流域生态系统的破坏,推动流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实现流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到有效遏制。
执法不力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实施中存 在执法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环 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参与不足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实施中存在 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环 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 约。
完善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
应加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完 善工作,明确环境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强化环 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实施。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其约束力贯穿于整个环 境保护法律体系中。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果显著,其能够提高公众环保 意识,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 展。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确保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得
到有效执行。
促进社会参与
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鼓 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事业。
加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本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 识和法律素养。

03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和基础。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 和价值取向,是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石。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 、实施和解释提供了依据。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辅: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科学管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可能避免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

2. 管理与保护相结合: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推动可持续发展: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发表意见和参与决策过程,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 责任追究原则:对环境污染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促使相关主体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

这些原则能够指导环境保护行为,并促使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

论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

论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



引 言
生态 学规 律揭 示 了生态 系统 的真 实 面貌 , 物 物 相关 律作 为客 观规 律 , 在 生 态系统 的 生成 和发 展 中
环境法 是法学 与 生 态学 研究 成 果 的交 叉 领 域 ,
除 了要遵 循 法 理 之 外 , 还应 以 生 态学 规 律 为 指 导 。 物物相关 律是 最基 础 的一 项 生态 学 规 律 , 揭 示 了生
之 间的客 观联 系 。综合 生 态 系统 管 理 应 当 成 为 人
类实 施生 态环 境介 人行 为 的指导 性原则 之 一 。
平 衡 的基 本方式 。而这两个链 条几 乎 串联起 了所有
环 境要素 。任何一 个 环境 要 素 的 改变 或 灭 亡 , 都 牵 涉 到一大批 与之 相关 的其 他 生 态环 境 要 素 。因此 ,
自发 地起 着决 定 性 作 用 。在 人 普 遍 介 入 生 态 系 统 的背 景下 , 生态 系统 能 否 保 持 平衡 状 态 , 很 大 程 度
上取决 于人 类对 物 物相关 律 的遵从 程 度 。故 此 , 需
态系统 中不 同要 素 之 间广 泛 和密 切 的联 系 , 指 的是 生 态系统各 组成 部 分 之 间存 在着 相 互联 系、 相互 制 约和彼此依 存的关 系 , 改变其 中一个 部分 , 必然 会对 其 他部分产 生直 接或 间接 的 影 响 。因此 , 为 了保 持 生 态平衡 , 在 开发利用环境 时 , 应 当充 分考虑 到 生态 系 统 中各组成 部 分之 间 的关 系 , 在 开发 利 用某 一 环
的。 , , E 3 7 1 7 可见, 完整 、 系统 的组 成 是 生 态 系统 的 最 重要 特征 。而法律 作为保 护 环境 的重 要手 段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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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试论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
所谓生态系统方式,即遵循生态系统运动发展规律、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手段对生态经济社会复合大系统运动发育过程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总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自觉守法和法律监督,规范、调整、保障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环境资源再生产之间的平衡、协调与稳定持续发展;就是要本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的要求,完善经济再生产规范、人口再生产规范和环境资源再生产规范,建立约束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循环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生态资本的绿色核算原则
生态资本的价值形态,一是直接表现为经济再生产的生产要素(土地、矿藏、森林、水、风力等自然资源),二是表现为消纳、分解、转化生产消费所产生的废弃物的能力,三是表现为满足生物繁衍存续的环境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四是表现为满足人类美学休闲等舒适性需求的生态服务功能。

循环经济法律对此应设定明确规范,并作为法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的重点和亮点来加快推行步伐。

(三)国家宏观调控原则
循环经济尽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但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发展循环经济所要克服的“外部效应”和“公地悲剧”,单靠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需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宏观调控规范的强制干预。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土地、矿藏、森林、河流、海洋、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虽经宪法和法律确定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但除了土地等少数资源以外,对于这种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处分权、经营权、受益权的取得和行使并无明确规定,实际上所有权规范是模糊不清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循环经济建设的初始阶段,要在完善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行政规划,行政管理及财政、物价、金融、税收等各种规范措施,规范区域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让循环经济建设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四)环境公平原则
所谓环境公平原则,是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平衡规律的法律体现。

循环经济法所规范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要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前提是保障系统的生态平衡,环境公平则是保障生态平衡的基本法律准则。

其具体要求是:第一,完善人与其他生物种群之间的平等、协调与和谐的法律规范;第二,完善各类不同区域的经济主体公平享用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规范;第三,确定享用生态环境权益的各类主体公平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责任的法律制度。

(五)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不仅要自觉地履行法定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环境经济双赢的义务,而且要主动地投入循环经济建设的行列。

所以循环经济法律在赋予社会主体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要确定其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义务。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公众广泛参与的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

(六)环境经济双赢的原则
环境经济双赢原则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

具体指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要能有效地保障和约束政府决策、规划、新扩改的每项建设项目,及各市场经济主体的每一项投入和所有经营行为都合符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都有利于生态资源的循环再生和永续利用,都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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