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法律复习重点总结

合集下载

20XX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5-招标师考试.doc

20XX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5-招标师考试.doc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1)拟订招标方案;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3)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法规招投标知识点总结大全

法规招投标知识点总结大全

法规招投标知识点总结大全
法规招投标知识点总结如下:
1. 法律法规
在法规招投标中,需要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附录》等。

2.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所有有意竞标者参与竞标的一种方式;邀请招标是指由某个特定的单位或个人邀请潜在竞争者参与竞标的一种方式。

3. 招标标准
招标标准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答疑要求等内容。

4.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资格要求、工期要求、质量要求、设备要求、招标答疑等内容。

5.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投标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财务证明、业绩证明、技术方案、设备配置等内容。

6. 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包括价格、质量、技术方案、业绩等方面的内容。

7. 中标结果
中标结果应当公开宣布,同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承诺执行。

8. 合同签订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的要求。

9. 合同执行
合同执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项目的
质量和进度。

10.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应当对
竞标人的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考点

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考点

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考点2017年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考点汇总1. 评标原则评标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各方面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每个具体的招标项目,均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委托招标项目还涉及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原则主要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但其他相关主体对涉及的原则也应严格遵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标原则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已发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已发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严格保密《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

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招投标法律法规重点归纳

招投标法律法规重点归纳

招投标法律法规重点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知识(doc 10页)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知识(doc 10页)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知识(doc 10页)3.5 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5.1 招标文件的构成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标准和方法;4)技术条款;5)投标文件格式;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7)附件和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3)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3.5.2 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1)(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 保密要求(2)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6)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精编考点3

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精编考点3

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精编考点32016年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精编考点3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商务部的《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笔记46p

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笔记46p

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笔记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1.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

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招标师法律法规重点资料

招标师法律法规重点资料

法律法规: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18号令
第五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稽察可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

经常性稽察目录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目的至上、整体性优先、层级制原则、整分合原则、相对封闭原则、能级原则、动力原则、行为原则、弹性原则、反馈原则、效益原则、责任原则2、管理的基本特征:系统性特征、人本主义特征、动态管理特征3、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以期更好的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

4、采购管理的职能:战略管理、计划管理、组织管理、管理要素及控制5、招标采购管理的特征:首先,作为管理主体,表现为招标人管理和程序管理交叉的组织特征;其次,相对于管理对象,表现为系统内和系统外交叉管理的组织特征;第三,相对于管理方式,表现为项目管理和运作管理交叉的组织特征。

第四,相对于管理性质,表现为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交叉的组织特征。

6、招标采购战略制定:资源战略制定、供应商战略制定、采购控制战略制定7、招标采购计划管理任务:需求分析、采购策略、确定采购主体、采购方式8、市场形态: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买方垄断9、完全竞争:大量买方卖方、产品同质性、资本高度流动性、信息完全性(公开招标采购)10、垄断竞争:大量买方卖方、产品差异性、资本较高流动性、主体相对独立性、易形成产品集团(招标方式采购、重视品牌;零售、手工、印刷业中普遍存在)11、寡头垄断:供应商数目较少、产品差异可有可无、资本流动性低、主体之间相互依存性高(比较现实;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联盟采购方式。

纯粹寡头:产品无差别,依存度高如钢铁、尼龙、水泥等;差别寡头:产品有差别,依存度低如汽车、重型机械、石油、电气用具、香烟等)12、完全垄断:一家供应商、供应商决定价格、不存在替代品、资本进入非常困难(联盟、替代物、技术进展、摆脱依赖。

)13、买方市场:供给丰富、供应商竞争激烈、采购方诉求成为供应商生产重点、产品价格成下降趋势、采购方获得满意的售前售后服务。

(市场经济主要的常态)14、招标采购4大管理要素:质量、成本、时间、数量15、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以购买人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购买人与供应商的互利。

16、采购成本四种情形:采购成本传统定义法、作业成本法、生命周期成本法、所有权总成本法(材料成本、订购成本、维持成本、缺料成本)。

17、采购总成本:交易成本(确定合同的费用、履行合同费用)和合同价格(总生产成本、销售成本、预期利润)18、威廉姆森指出六项交易成本来源: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少数交易、信息不对称、气氛。

交易成本产生原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资产专用型四种因素相互作用使市场失效:理性有限、机会主义行为、未来不确定性、交易的小数目条件。

19、交易成本被视为市场经济中的噪声;核心:信息成本。

广义角度: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

20、律师、金融分析师、警察、经纪人、企业家、经理、文职人员、佣人等的收入(除了与物质生产过程直接有关的成本以外,所有可想到的成本)。

可看做交易成本。

21、交易成本类型:市场性交易成本、管理性交易成本、政治性交易成本22、交易成本分类:搜寻成本、信息成本、决策成本、缔约成本、履约成本、监督成本、救济成本。

23、物资需求计划(MRP)五步骤:1、计算材料的毛需求量2、净需求量计算3、批量计算4、安全库存量、废品率和损耗率等的计算5、下达计划订单。

24、工程质量的固有特性包括工程项目产品的特性(适用性、可靠性、耐久性)和工程项目过程的质量特性(过程安全性、环境安全性、相对方关系融洽)。

25、规格分为:性能规格和一致性规格。

26、评定供应商能力参考五方面因素:以往的业绩、业内声誉、与供应商的交流反馈、第三方认证、样品鉴定。

27、采购成本控制方法:传统采购成本控制方法(比价采购、招标采购、商务谈判)、货物采购成本分析方法(比价、差异分析、核价、零基准分析、成本建模)现代采购成本控制方法(ABC分析法、通过采购价格控制成本的方法、产品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方法,应考虑购入成本、操作人工费用、维护保养费用、处置废弃成本)ABC分析法程序:1)决定未来使用量2)调查各项标的价格3)预期使用量乘以标的价格4)每单项总价占总价的百分比5)排序28、工程项目招标的交易成本分类:事前成本(信息成本、技术成本、风险控制成本)、事中成本(招标直接成本、评标成本、政策成本)事后成本(缔约成本、价格成本、决策成本)29、对招标人而言,影响工程项目招标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有1、项目管理需求2、项目的规模3、项目的技术难度4、招标机制的选择。

30、降低招标交易成本方式:1、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并及时跟踪维护2、提高招标信息的透明度3、加强设计及预算审查4、完善招标文件范本5、统一招标制度规范6、合理制定评标办法7、完善监管机制。

31、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及控制:1缔约-招标操作成本控制(力推节能产品、同类或类似项目合并分包招标、改进操作手段推行电子化采购)2中期成本控制-实际采购成本控制(代理成本控制、价格成本控制、服务成本控制)3履约-验收及使用成本控制(减少否决投标发生概率、自行验收为主)32、采购人催交供应商情况:供应商以往的记录、供应商声誉、供应商与组织联系的紧密程度、采购项目对供应方的重要性程度、供应方的合作程度33、库存管理的关键在于预测。

经济订货批量=2*年使用量*订购成本/单位成本*库存成本(开根号)服务水平评价与库存周转率是库存管理绩效的方法.34、民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35、法律规范是法律研究和实践的基础,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

其结构组成:假定、处理、制裁。

36、法律规范分类按本身性质: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按调整功能不同: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冲突性规范37、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司法(终极性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守法、法律监督38、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国家主席令公布)、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以部委令形式公布)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39、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40、1)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地方性法规-执行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间,由国务院裁决。

41、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

42、招标采购活动中,属于商业秘密的有1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标底3必须招标项目中投标人名称数量4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43、《招投标法》立法目的:1规范招投标活动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立法目的)44、招投标六大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45、《招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公司法》2014年3月1日46、《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廉政建设47、政府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48、政府采购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49、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主要方式)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批量、小额、定点)50、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5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从制度角度解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问题2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3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4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5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6加强法律责任追究52、政府采购协议原则: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3透明度原则53、政府采购协议公开招标40天,选择性招标25天。

5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55、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届满或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6、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57、物权的特征: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排他性、绝对性(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58、债的产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债59、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60债消灭: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61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法人作品著作使用权保护期为5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期:自然人:死后50年,法人:50年62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63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20年最长。

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4年情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64 诉讼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重新计算65、公司合并程序:1订立合并协议2股东会决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4债务承担通知5主管机关批准6注册登记66、股东不能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67、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后,消灭公司人格(自行清算、指定清算、破产清算)68、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人合资合兼备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4股东人数限制性5股权转让严格性6组织机构简化性(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6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1、股东符合法律人数2、有符合要求的法律章程3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70、股份有限公司特征:1全部股份等额2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3股份自由转让4资合性公司5公开性较强7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发起设立)1签订发起人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3办理批准手续4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5申请设立登记6登记发照7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募集设立)1签订发起人协议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订立公司章程4审批5发起人认购法定股份并足额缴纳股款6发起人募股7认股人认股并缴足股款8召开创立大会9申请登记10登记发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7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外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74、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性、从属性、不可分性、补充性74、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反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就是担保《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12月13日75、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法人书面授权)、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