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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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90 (91)建房管字第23号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地产管理中加快应用计算机的意见 91 建房〔1991〕584号 92 建房[1992]162号 93 建房〔1992〕239号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07 建住房〔1998〕213号
108 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109 建住房〔2002〕66号 110 建住房〔2002〕67号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建住房综函〔2002〕 016号 建住房综函〔2002〕 071号 建住房综函〔2004〕 002号 建住房综函〔2005〕 087号 建住房综函〔2006〕 124号 建住房综函〔2007〕 084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上报“房地产统计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上报《房地产统计2002年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继续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第 2 页
42 建法函[2001]240号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43 建办法函[2002]431号 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 建法[2003]233号 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45 建办法函[2003]619号 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 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要求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作出解释的函》 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05号文件加快高等院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规范申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上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 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检查的通知 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

《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作的通知》针对当前在不动产登记中,个别地⽅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国⼟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今天明确指出:“对于前期⾏业管理中已经产⽣的测量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不再重复测量。

”不得违规增加申请⼈负担。

为此,国⼟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负责⼈说,申请不动产⾸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政府统⼀组织开展的集体⼟地所有权、宅基地使⽤权、集体建设⽤地使⽤权等⾸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作。

⽽申请⼈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则应由申请⼈⾃⾏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由委托双⽅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作,依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国⼟资源部要求,充分利⽤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负担。

这位负责⼈说,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重复提交。

同时,实施不动产统⼀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商业办公⽤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

该负责⼈坦⾔,在未完成房地数据整合的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法,优先完成房地产交易活跃等重点地区的房地数据挂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提升权籍调查效率,满⾜不动产登记需要。

对于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已有资料⽆法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的,在确认⼟地权属合法的基础上,依据规则,先⾏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17•【文号】[87]城房字第57号•【施行日期】1987.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1987年12月17日[87]城房字第57号)目前,城市房地产测绘工作十分薄弱,各地普遍反映,一是机构体制不健全、测绘人员严重不足;二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各地对房地产平面图的名称、图纸规格、图式符号、注记方法等互不一致,图例混乱。

这种情况亟不适应当前开展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和今后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为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必须重视房地产测绘工作。

房地产平面图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界和土地使用权界的依据。

审核确权后,作为所有权证的附图便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重要组织部分。

因此,必须重视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工作,把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产权、产籍工作中去。

二、建立、健全测绘队伍。

各地要根据建设部87年4月23日《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资料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建立房地产资料档案机构和房地产测绘队伍的要求,根据任务的大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测绘机构,配备一定的人员。

测绘力量不足的,可以抽调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进行培训。

三、实现房地产测绘的规范化、标准化。

我局组织编写的《城镇房地产平面图测绘教材》,吸收了各地的经验作法,并两次邀请有关城市及国家测绘总局的专家及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审定。

开封全国培训班试用后,效果较好,认为可以做为制定全国房地产测绘规范的基础。

为逐步实现全国房地产测绘的统一规范、标准化的要求,在全国房地产测绘规范未制定颁发前,各地应以《教材》中关于房地产平面图的图种名称、图纸规格,图式符号、测绘内容,注记方法,精度等的要求为标准开展房地产测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省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建设事业发展,提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培训质量,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建设部《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在原《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中级岗位培训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修订了部分专业岗位培训教学计划,现公布如下:一、培训目标和要求通过培训,要求学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和献身建筑事业的精神,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尽职尽责。

业务上应具备各专业岗位要求具备的条件。

二、培训专业岗位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公布岗位培训专业目录。

第一批专业岗位是: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类: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装饰施工员、门窗幕墙施工员;房地产管理类:产权产籍管理员、物业管理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类:规划员、设计员;城建档案管理类:档案管理员等专业岗位。

已实施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学员一般应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有一定工作经历或有志从事相关岗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具有建设类中职毕业,现从事建设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者。

2、具有非建设类中职以上毕业,从事建设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一年者。

3、具有普通高中毕业,从事建设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二年者4、大专(高职)以上建设类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培训,也可直接参加贵州省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四、培训组织管理1.培训实行“政府指导,行业认可,个人自愿”的原则。

培训采取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两种形式,按各专业岗位培训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教学(课程设置、结业设计、现场实习等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自府发[2007]28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自府发[2007]28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自府发〔2007〕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到位、物业管理监管到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到位、直管公房管理到位、中介机构监管到位、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工作到位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的各项要件,不得随意放宽预售条件;加大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追踪管理,对预售全过程进行监督。

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活动、广告发布、展销活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预售商品房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商品房预售要与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工作脱节,减少行政管理风险,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对商品房预(销)售的即时监控,实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全面提高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市房管局的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并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做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房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严格审查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各种要件,规范办理程序。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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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建人教专[2000] 19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作为房地产管理基础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引人注目。

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融巨大,流通形式多样,其中的权属问题非常复杂,登记对象的要件材料量大,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扎
实的房地产专业知识,较全面的法律及经济常识,还要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

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从业人员缺乏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工作前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很难适应产权产籍管理专业工作,造成了频繁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为此,建设部决定从2000年10月15日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轮训一遍。

通过培训,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

轮训结束后,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是从事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三类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和教材
结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的工作特点,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论、实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采用建设部统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产籍档案》、《房地产权属法律法规》和《建筑知识》五本。

三、培训方式与学时要求
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时间不得低于80学时,总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00学时。

具体课程培训必须按照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见附件)执行。

四、培训机构认定与师资选聘
承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经过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后,方能开展培训。

请各地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具备建设类培训机构二级资质以上的培训机构中遴选、确定一个培训机构,并于2000年10月15日前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建设部将对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除认定培训机构外,还请各地对拟承担此项培训的师资进行严格选聘,并组织参加建设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培训授课。

五、考试和发证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

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另行发布)进行,既要考查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又要注重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

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产权产
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组织好有关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并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认真完成好此项工作。

附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计划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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