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镥海胡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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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了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阴阳合同的影响。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种内容,但双方实际意图却存在另一种相反的约定。

本协议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一种内容,但双方实际意图却存在另一种相反的约定。

例如,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但实际上双方心知肚明,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约定标准。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涉及到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成立要素之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即双方实际意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以双方的实际意思为准。

2. 合同条款的解释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还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而不应将合同的某一条款与其他条款相互分割开来解释。

因此,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合同目的、合同条款的逻辑关系等因素。

3. 合同效力的保障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防止阴阳合同的出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关键要素,确保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

-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加强合同的约束力,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后果,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果阴阳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逃避法律监管或规避税收等目的,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从而达到欺骗或获利的目的。

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协议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详细探讨。

二、定义1. 阴阳合同:指建设工程合同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2. 建设工程合同:指双方约定的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进行买卖交易的合同。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1. 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约定。

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其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2. 证据效力:阴阳合同的存在常常伴随着虚假的票据或账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具备证明力。

3.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订立阴阳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防范阴阳合同的措施1. 加强合同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实际内容,确保书面合同与实际交易一致。

2. 完善审查机制: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机制应该更加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阴阳合同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万元,但实际交易价格为120万元。

甲方以虚假发票和账目掩盖实际交易价格。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支付额外的20万元给乙方。

2.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但实际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以虚假验收报告和证明文件掩盖实际情况。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乙方。

建设工程施工阴阳合同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阴阳合同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阴阳合同问题
让我们来了解什么是阴阳合同。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甲方和乙方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签
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正式的、表面上的合同,通常金额较小,用于对外申报和审计;另一
份则是私下里的、实际执行的合同,金额较大,包含了一些非正式的费用和条款。

这种做
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提供了便利,但其实质是对法律的规避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规避税收:通过报低合同金额,减少应缴纳的税费。

2. 逃避监管:避免相关部门对工程成本的审查和监督。

3. 资金周转:通过虚报合同金额,获取更多的贷款或者投资。

4. 不正当竞争:通过阴阳合同进行商业贿赂,获取工程项目。

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 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因为合同中隐藏了真实的成本和质量要求,施工方可能会偷工减料,影响工程安全。

2. 法律风险增大:一旦阴阳合同被揭露,相关当事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执
照甚至刑事责任。

3. 社会信任缺失:频繁出现的阴阳合同问题会导致社会对建筑行业的信任度下降。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和行业协会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例如,加强合同审查,提高
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同时,也在积极推广电子合同和智能合同管理,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作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我们也应该提高警惕,要求查看真实的合同内容,不要轻信表面的
数字。

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该优先考虑那些有良好信誉和透明财务管理的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协议名称: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一、背景和目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条款,给承包商和业主带来不公平的利益分配。

本协议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1. 阴阳合同: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条款,主要表现为合同中的权益分配不平等、责任不明确、风险不对称等问题。

2. 建设工程合同:指建设工程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报酬等内容。

三、原则和要求1. 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在合同中获得不合理的利益。

2. 合法合规要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 信息透明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应保证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损失。

4. 合同平衡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应保持合同各方的利益平衡,避免一方在合同中获得过大的权益。

四、解决措施1. 完善合同审查机制: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应由专业的法律机构或专家进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阴阳合同问题。

2. 加强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措辞,减少阴阳合同问题的发生。

3. 强化合同风险评估: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应对合同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各方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4. 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执法1. 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规定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标题: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阴阳合同现象屡见不鲜。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同一工程内容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与阳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称为阴合同(黑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为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备案。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为违法行为。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

因为阳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

而阴合同则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损害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应属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无效。

因为阴合同的存在,使得阳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履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以阳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阴阳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9条规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建设工程领域中阴阳合同现象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概念、产生原因、法律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法律问题、解决途径一、引言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阴阳合同现象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阴阳合同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造成了损害。

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尚存在许多争议和困惑。

因此,深入研究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二、阴阳合同的概念及产生原因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和价格支付方式,分别用于对外展示和实际履行。

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规避税收和监管:阴阳合同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一方面可以规避税收,减少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可以规避监管,逃避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处罚。

2. 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阴阳合同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可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利润。

3. 竞争激烈: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人为了中标,往往会与发包人签订多份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1. 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一方面,阴阳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无效;另一方面,阴阳合同可能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有效。

2.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在实践中,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3. 工程款结算依据问题:阴阳合同导致工程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解决途径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阴阳合同的立法研究,明确阴阳合同的界定、效力和处理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阴阳民法典律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法律问题。

所谓“阴阳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规避税收、逃避监管等目的,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是对外宣称的合同(阳合同),另一份则是实际执行的合同(阴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给参与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其防范措施。

我们要明确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阴阳合同的存在,本质上是对合同真实性的破坏,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抗税。

阴阳合同往往涉及偷逃税款,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分析阴阳合同可能带来的后果。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使用阴阳合同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面临重新招标的风险。

对于承包商来说,一旦被查出使用阴阳合同,不仅会面临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还可能因为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监理和设计单位,如果知情不报或者参与其中,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何防范阴阳合同的产生呢?首要的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阴阳合同危害性的认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鼓励行业内部建立诚信体系,对诚信企业给予奖励,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信息化手段来防范阴阳合同。

例如,通过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将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信息的透明化。

这不仅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也能够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阴阳合同的良好氛围。

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能给参与方带来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规定

标题: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探讨摘要:建设工程领域中阴阳合同现象日益引起关注,其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隐患。

本文旨在结合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及实践处理进行探讨,以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及类型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为规避税收、监管等目的,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和价格支付方式签订的合同。

阴阳合同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阴阳合同;二是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阴阳合同。

本文主要针对第一种类型进行分析。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1. 违反法律法规的阴阳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在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如果阴阳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阴阳合同有效在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此时,应以阴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阴阳合同的实践处理1. 强制招投标项目中的阴阳合同处理在强制招投标项目中,如果发现阴阳合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认定阳合同为有效合同,以阳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2)认定阴阳合同均无效,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3)如果阳合同或阴合同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导致阴阳合同均无效,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中的阴阳合同处理在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中,如果未进行招投标,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四、结论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范和打击。

在实践中,应当根据阴阳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其效力,并妥善处理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以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规避法律法规或出于其他目的,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阳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阴阳合同由于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的情况,其效力应当是受到质疑的。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经过招投标程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阳合同作为经过招投标和备案的合同,其内容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监管的需要,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

而阴合同则往往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或者其内容与阳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甚至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从形式上来看,阴合同的效力也应当是受到质疑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这主要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对合同自由的追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涉及到巨额的资金和复杂的工程,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履行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因此,当事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需求,签订阴阳合同以达到规避法律法规、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目的。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阴阳合同的处罚措施并不严厉,也使得当事人敢于采取这种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的态度并不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阴阳合同既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其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有的法院则认为,阴阳合同虽然存在问题,但其仍然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应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同一份工程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版本。

通常,阳合同是公开的、正式的版本,而阴合同则是私下的、非正式的版本。

这两种版本的合同内容往往存在显著
的差异,例如在价格、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
的规定,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阴阳合同的存在恰恰
破坏了这一原则。

它不仅可能使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还可能导
致工程质量的下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阴阳合同的存在也对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了影响。

由于阴阳合同往往涉及价格、工期
等关键因素的变动,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可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从而破坏了
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再次,阴阳合同的存在也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由于阴阳合同的隐蔽性,使得相关部
门在进行监管时难以发现其存在。

即使发现了阴阳合同,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也使得法律的执行变得困难重重。

因此,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我们需要加强对建
筑市场的监管,提高阴阳合同的发现率。

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阴阳合同的
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们还需要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认
识到阴阳合同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抵制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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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镥海胡玉芳引言所谓“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送交政府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

这一现象在众多领域均有出现,如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但在建设工程中尤为显著。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阳合同”有效还是“阴合同”有效,审判机构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些判决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不同的价值导向,也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并牵涉到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

因此准确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表现形式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立法宗旨进行分析,由此来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紧密联系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但建设工程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引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

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及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公益工程如住宅等,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

我国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与承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1)招标是特殊的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

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首先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具有要约邀请中实质性内容及发出对象不确定的特征。

其次,招标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它具有与一般要约邀请不同的特征: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一般被视为无效,而且在中标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投标是要约。

投标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他们希望以所报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书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表明一经招标人承诺,投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中标是承诺。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从投标人中选择出最佳投标人,选定中标对象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至此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达成了合意。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中标通知书并不是招标人直接发出,而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发给中标人。

但中标通知书上“发证单位”仍署名为招标人,而代表政府监督职能的招投标办公室被标注为“鉴证部门”,这并不能改变中标通知书承诺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论述可见,招投标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人,合同即成立。

所以也可以说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中标后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只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确认。

2、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复合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按照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以分为宪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通过招投标活动所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调整。

所以它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

(1)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体现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应符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

招标人依据自主的意思制定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是民事合同。

(2)行政法律关系。

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对招投标设定的政府基本管理职能有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资格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发承包代理单位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检查监督,工程发包承包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的主体不仅是招标方与投标方,还包括有政府部门。

通过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缔结建设工程合同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外,还有一种议标方式。

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工程合同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通过商谈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议标中的招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很大的决定权与控制权,体现了招标人权利处分的完全自主性。

至于议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大多国家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不加以干涉的,在这些情况下,它只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

但我国有些省市如上海市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规定议标中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工程合同也需要送至政府备案,这样便也使其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目前在立法中并无“阴阳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原因及复杂的表现形式。

1、形成原因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原因。

(1)社会原因。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而施工方为了生存只得忍气吞声,一而再,再而三的签订补充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就有一个工程,在施工者施工投入了300万元之后建设方要求签补充协议,增加下浮率,推迟进度款支付,不签的话施工者就要在三天内被赶出工地,施工者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这一协议。

(2)法律原因。

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时便会引发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与“阳合同”不同:垫资、压价、肢解分包。

这几种行为都是发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时也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2、表现形式“阴阳合同”的称呼只体现了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但从建设工程合同与招投标紧密联系的角度分析,我们更应从“阴阳合同”签订的不同时间来认识它的深刻内涵。

(1)“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由于建设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建设方难以对投标人的经验及技术、履约能力有准确的判断,给招标人带来了诸多风险。

为了规避招投标带来的施工者选择的不确定风险,不少招标人想方设法控制招投标的结果,具体表现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要求写承诺书对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做出承诺;有的已选定施工者,签署了包括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

当设定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在这些行为之下,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有实质差异,于是就形成了一“阴”一“阳”,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属虚假招投标。

先黑后白,【吴根平按】(2)“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大部分的“阴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的,但有的“阴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

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大部分时候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谈判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

有的施工单位就这样说:工程拿到了,什么都好谈的。

于是双方签订合法的“阳合同”后,又另行签订“阴合同”。

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如原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是“鲁班奖”,后为了节约成本,降低质量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达成一致把质量要求由“鲁班奖”改为“合格”。

三、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到底是“阴合同”有效还是“阳合同”有效?这是个长期困扰司法机关及建设、施工方的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着不同的利益保护倾向,使同样的案情有着不同的判决:1、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倾向(1)实际履行的“阴合同”有效。

2000年原告一杭州建设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和二审都判定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

2000年8月5日双方订立了施工合同,并经工商部门鉴证。

2000年8月8日又订立了补充协议,对承包范围、工期、价款优惠、差价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做出了不同于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内容的约定。

一审判定要求按照未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补充协议有效。

二审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的立法本意是要取缔这种行为,而不是以该种民事行为无效为要旨,认为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得到了实际履行,据此认定补充协议有效。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分析,此案是典型的“阴阳合同”,一审,二审的判决采用了实际履行原则,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倾向了保护民事权利的处分权。

(2)符合招投标规定的“阳合同”有效。

1998年原告浙江某建筑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及再审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认定按中标结果签订的“阳合同”有效,私下签订的实际履行的“阴合同”无效。

1997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价款计取、支付方式、工程质量等做出了约定。

而后当年8月18日原告中标,9月2日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了与原协议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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