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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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制简化改革到税法简化原则理论拓补与法治完善

从税制简化改革到税法简化原则理论拓补与法治完善

邹新凯(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内容提要: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部分举措呈现出合并税收主体、简化程序与实体税制等简化趋势,但程序税制的简化居多,实体税制改革尚未向纵深推进。

借鉴域外成熟税制经验,税制简化原则的提出既要有税制复杂性生成机理基础,也有简化税收制度、法律、征收管理以及长期简化方法等实施范式。

税制简化原则上升为税法简化原则,具有为当下简化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和路径指引,更好助力现代税收制度未来完善的正当性基础,应在税收征管法或税法总则中明示,并逐步建立起简化原则进入税种法、颁布简税制实施条例以及设置专门小组、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法治化实施机制。

税法简化原则若要增强指导效力,需要通过法治化实施机制,做好与税收法定、税收效率的关系协调,避免涉税容缺容错、大数据征税等程序税制简化过度,做好与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的价值适配,展开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等实体税制的简化方案。

关键词:税制简化改革;税制简化原则;税法简化原则;现代税收制度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3-0125-10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①。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内容,一方面是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加快推进,如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水资源税试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税收征管体制机制改革等;另一方面是加快清理和规范央地税收优惠,出台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科技创新、脱贫攻坚、区域一体化、社会保障、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等税收政策。

其中的具体内容无不体现着推动税制②走向简约,即税制简约化(以下称“税制简化”)的改革逻辑。

实际上,税制简化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在20世纪90年代早已有之。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武大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教授来我院举行讲座

武大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教授来我院举行讲座

武大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教授来我院举行讲座
6月7日下午,我校杰出校友、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美国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的高级学术访问者、博士生导师汪习根教授莅临我校,在信息大楼报告厅为政法师生带来了以“社会矛盾化解中的法律原则”为主题的全国法学家报告团巡回讲座。

出席本次讲座的有政法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曾庆发,党总支副书记陈向军、副院长汪火良以及我院骨干教师。

讲座伊始,曾院长代表我院党总支、行政和全体师生对汪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也衷心感谢汪教授对母校一直以来的支持,而汪教授也表示能重回自己曾经成长与学习的地方,他感到非常高兴和激动。

讲座中,汪教授以当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为研究对象,从其现状、根源和总体特征等角度深度剖析了当下社会矛盾的基本特点,并提出社会矛盾化解中应该遵守的坚持情理法结合,建立释法说理机制;坚持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法律机制;坚持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原则,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法律机制;坚持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原则,建立公检法司调联动机制;坚持互动性执法与命令式执法相结合原则,建立民意表达释放机制等五大法律原则。

他向同学们指出,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出路,同时他希望同学们能睁开眼睛看法律,在法内和法外世界里提高自身作为法律人所需的智慧与技巧。

汪教授的讲座切中肯綮、直指时弊,其细致的分析和充满哲理的学术思考使同学们对社会发展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而汪教授渊博的学识、广阔的视野和儒雅的风度则让同学们一览法学家的学者风范;而后与学生的互动,敏锐的思考以及对社会问题思考的前瞻性也让所有政法学子无不震撼。

讲座结束后,曾院长与政法学院老师陪同汪教授参观了我校,并再一次对汪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感谢,希望汪教授能经常“回家”。

法学院最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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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学院排名百强(教育部学科评价)1、北京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3、中国政法大学4、武汉大学法学院5、清华大学法学院6、西南政法大学7、华东政法大学8、吉林大学法学院9、厦门大学法学院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1、复旦大学法学院1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1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14、南京大学法学院15、中山大学法学院1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7、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8、山东大学法学院19、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1、南开大学法学院22、四川大学法学院24、西北政法大学2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26、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7、重庆大学法学院28、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9、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30、暨南大学法学院31、辽宁大学法学院32、郑州大学法学院33、湖南大学法学院34、东南大学法学院35、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36、中南大学法学院37、黑龙江大学法学院38、上海大学法学院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40、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4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4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4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44、兰州大学法学院45、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46、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48、同济大学法学院49、安徽大学法学院50、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51、扬州大学法学院52、云南大学法学院53、山西大学法学院54、外交学院法律系55、福州大学法学院56、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57、河海大学法学院58、烟台大学法学院59、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0、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61、甘肃政法学院62、西北大学法学院63、南昌大学法学院64、海南大学法学院65、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66、深圳大学法学院67、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68、华侨大学法学院69、河南大学法学院70、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72、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73、上海政法学院74、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75、河北大学法学院76、广东商学院法学院77、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8、东北大学文法学院79、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81、中国地质大学法学院82、汕头大学法学院83、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85、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86、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87、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88、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89、青岛大学法学院90、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9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92、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93、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94、天津大学文法学院96、西南大学法学院97、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98、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99、贵州大学法学院100、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省各高等院校历任校长详细情况

湖北省各高等院校历任校长详细情况

三一文库()〔湖北省各高等院校历任校长详细情况〕*篇一:湖北省各高等院校历任校(院)长详细情况刘道玉:(1981.7至1988.4,任武汉大学校长);齐民(1992.10友:(1988.4至1992.10,任武汉大学校长);陶德麟:(1996.10至2003.9,至1996.10,任武汉大学校长);侯杰昌:任武汉大学校长);刘经南:(2003.9至2008.11,任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2008.11至2010.12,任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2010.12至至今,任武汉大学校长)。

黄振:1978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兼党委书记;闫恒凯:1985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熊文波:1990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罗佩华:1992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冯实侃:2000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周一鸣:现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骆家宽:2008年至今担任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院长。

陈建勋:2000年3月至今担任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院长。

涂宏斌: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商贸职业学院院长。

王进思:2013年至今被任命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院长。

朱九思:2000年至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校长。

刘献君:2003年5月至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院长。

覃有土:2003年至今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院长。

吴永桥:2004年至今担任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院长。

刘刚:2007年至今担任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院长。

孟庆义:2004年至今担任三峡大学科技学院院长。

陈建勋: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院长。

曹刚:2002年至今担任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长。

金勇:2009年至今担任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院长。

涂方剑: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杨崇才:现任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院长。

陈勇:2003年至今担任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院长。

周贤江:2003年至今担任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院长。

武汉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武汉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武汉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名单名誉会长:方世荣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会长:向天华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执行会长:周佑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执行副会长:戴济书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原主任副会长:倪子林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陈孔海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林莉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银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海晶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石佑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凤兰中南民族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吴礼林湖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刘建平武汉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程一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副主任彭国元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建良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曹富忠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系主任李宝纪武汉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胡太荣武汉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理事:庞少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处长陈四元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舒振浩武汉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金志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颜璠江岸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彭四海江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郭建敏桥口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志强武汉市交委政策法规处处长贺航洲武汉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杨金芳武汉市编办处长黄正移武汉市规划、国土局法规处处长朱福棣武汉市工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俊武汉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王佑国武汉市水务局法规处处长夏继敏武汉市教育局法规处处长叶继德武汉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陈殿华武汉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处处长秘书长:胡太荣武汉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副秘书长:章建育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处副处长韩萍武汉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陈昊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副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导师汇总表

武汉大学法学院导师汇总表

武汉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 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 武汉大学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专业名称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诉讼法 诉讼法 诉讼法 姓名 蔡守秋 王树义 李启家 罗吉 吴志良 李广兵 柯坚 杜群 秦天宝 张荣芳 卞祥平 宁立志 喻术红 冯果 熊伟 孙晋 张里安 孟勤国 陈本寒 温世扬 李新天 张善斌 刘应民 邓社民 张素华 余立力 洪浩 蔡杰 陈岚 性别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负责人签名: 职称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第 2 页 获聘日期 1995 200105 199311 199811 2005 200407 200309 2002 200806 1998 199809 200707 201007 200406 200806 200806 200109 199707 200409 200110 200606 200306 200309 200806 200611 201007 200809 务组可选导师:卞祥平、宁立志、张里安、何其生、李傲、陈晓枫、陈 岚、项焱、莫洪宪、秦前红、康均心、柳正权、张善斌
第 3 页
环境法蔡守秋男教授1995环境法王树义男教授200105环境法李启家男教授199311环境法罗吉女副教授199811环境法吴志良男副教授2005环境法李广兵男副教授200407环境法柯坚男副教授200309环境法杜群女教授2002环境法秦天宝男教授200806经济法学张荣芳女副教授1998经济法学卞祥平男副教授199809经济法学宁立志男教授200707经济法学喻术红女教授201007经济法学冯果男教授200406经济法学熊伟男教授200806经济法学孙晋男教授200806民商法学张里安男教授200109民商法学孟勤国男教授199707民商法学陈本寒男教授200409民商法学温世扬男教授200110民商法学李新天男教授200606民商法学张善斌男副教授200306民商法学刘应民男副教授200309民商法学邓社民男副教授200806民商法学张素华女副教授200611民商法学余立力男副教授201007诉讼法洪浩男教授200809诉讼法蔡杰男教授200806诉讼法陈岚男副教授200009第2页武汉大学序号专业名称姓名性别职称获聘日期备注2009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

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

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

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

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

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关键词: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9)03-0148-06作者简介:曹奕阳(1991—),女,武汉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香港99907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曹奕阳1,2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2015年修订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在总则部分第3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由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正式载入法律。

这一规定“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

[1]为使该制度得到有效推进和执行,2018年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体现出修法者在解决行政审判难问题上的中国智慧。

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会长:方世荣执行会长:周佑勇副会长(13人):章新生、石佑启、戴小明、曹海晶、徐银华、吕忠梅、李仁真、林莉红、黄洪向天华、徐汉民、申来津、黄德林秘书长:石佑启(兼)副秘书长(5人):徐银华、尹新民、张晓玲、夏军、潘弘祥常务理事(69人):魏晓玲、郑全新、王宗廷、胡建平、夏军、张晓玲、李傲、陶晓建、蔡诗宏林志慧、冉瑞燕、王玉常、潘弘祥、吴克平、孙昌松、刘义红、刘明翔、滕鑫曜靖志民、高林、李成发、王捷三、尹新民、张克虎、廖黎明、张建良、姚锐敏胡太荣、马仕华、赵静、李长健、黄德林、程万一、刘兆胜、凃永礼、黄华恩徐松、胡歌进、王军、杨勇萍、干朝端、李春德、王炎华、牟方和、刘巍申来津、刘元生、肖笛、董长麟、金鑫、付正中、徐劲、陈兰平、向新柱易凤兰、张绍明、章新生、黄洪、吕忠梅、李仁真、向天华、曹海晶、林莉红徐银华、石佑启、周佑勇、方世荣、戴小明、李牧理事(115人):向新柱、李庆林、胡芬、龚太华、曹向阳、唐祖爱、曾鹏、刘国媛、金志华易凤兰、洪伟、邓海娟、黎太原、张泽斌、金艳、许其红、王德强、陈中泽彭建军、何琳、曹茂君、黄木、杨峻、丁丽红、林浩、刘道筠、陈红军夏云娇、杨桦、张俊平、刘军、李志明、马远骏、付晓、张绍明、李华义尚海龙、窦梅、唐华芳、黄洪、李良义、谭剑、李牧、李修琼、付正中余涛、徐晨、张辅伦、唐杏湘、徐劲、方世荣、魏晓玲、郑全新、王宗廷胡建平、周佑勇、张晓玲、李傲、陶晓建、蔡诗宏、戴小明、冉瑞燕、王玉常潘弘祥、吴克平、章新生、刘义红、刘明翔、滕鑫曜、靖志民、林莉红、李成发王捷三、尹新民、张克虎、石佑启、张建良、姚锐敏、胡太荣、马仕华、徐银华李长健、黄德林、程万一、刘兆胜、曹海晶、黄华恩、徐松、胡歌进、王军吕忠梅、干朝端、李春德、王炎华、牟方和、向天华、申来津、刘元生、肖笛董长麟、吴远荣、陈兰平、林志慧、高林、杨勇萍、金鑫、孙昌松、凃永礼廖黎明、刘巍、赵静、李仁真、夏军、李雄刚、戚建刚(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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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产生
来源:武汉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01月22日浏览:
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教职工大会,学校党委宣布了法学院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肖永平任法学院院长、汪习根、康均心、冯果、秦天宝、杜建伟等任法学院副院长。

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党委副书记黄泰岩、党委组织部部长赵雪梅出席了宣布会。

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侯振发主持。

院长肖永平教授代表新任行政领导班子发表了讲话。

讲话中,肖永平对上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了总结。

他说,过去的五年,在全院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当前,法学院的发展既面临着更大的外部挑战,也面临着内部不同二级学科均衡发展的艰巨任务,学院领导班子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每一个老师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学院的发展,所以希望老师们付出更多的爱。

肖永平还对下一届的工作重点提出了设想:第一,继续坚持国家重点学科与非国家重点学科的均衡发展概念。

第二,加强财务工作的预算能力、民主监督和公开透明工作,对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充分民主形成规则,规范管理。

第三,继续坚持人才培养与引进并重的方针,特别注意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支持与帮助工作,采取专项制度切实改善青年教师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

他希望,在全院师生的努力下,武汉大学法学院成为谨守规则、受人尊敬、追求卓越的法学院。

校长李晓红院士发表了讲话。

李晓红代表学校对法学院近年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发展等表示充分肯定,对上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情况也表示了充分肯定。

他说,在本次换届过程中,老师们本着对学院、学校负责的态度,积极向学校建言献策,新的行政领导班子基本代表了最广大老师们的意见。

他说,过去5年,学院党委和行政团结协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取得了师生的支持与信任。

在发展的过程中,学院虽然也遇到一些困难,但老师们,包括李龙教授、一些老领导都给予了学院领导班子很大的支持与鼓励,大家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最后,李晓红对对新任行政领导班子的提出殷切希望:第一,要加强班子自身的建设。

新任班子要团结一致,真
抓实干,用实际行动来抓学院的发展。

第二,加强学科建设。

好的一级学科需要有多个强有力的二级学科来支撑。

希望法学院在下一轮的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中体现法学院的真正实力。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既要尊重老同志,又要考虑为年轻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李晓红强调,希望法学院的教职工能够求大同、存小异,支持新班子的工作。

他相信法学院在新一任行政领导班子的努力工作下,特别是党政的共同带领下,在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努力下,一定能取得更优异的成绩,学校也将一如既往的对法学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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