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2章 刑法基本原则14

在中国久远的历史长河中,大义灭亲不但不是一种罪过,而
且一直是受人嘉许的品德高尚之举。儒家礼俗中相当重视家
父权,如果因为子孙不孝或是违犯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
律上的处分也极为轻微,甚至可予以非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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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3:被告人何某某(1993年8月10日出生)与被害人 马某某(1998年9月3日出生)均生活在云南省金平苗族、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由以下派生原则:
⑴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原则)、 ⑵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⑶禁止有罪类推 ⑷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原则)
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正当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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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原则)
法律主义,是指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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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的《宪法》和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 刑法定原则
“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
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各国的胜利和1810年《拿破仑刑法 典》的巨大影响,罪刑法定原则也传播到世界各国。如1870 年德国刑法典、1907年日本刑法典,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 1937年瑞士刑法典,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典,1953年大韩民 国刑法典。 在现代世界各国,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例屈指可数。
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特别是费尔巴 哈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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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 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 (二)、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三)、禁止有罪类推和类推解释; (四)、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五)、明确性; (六)、严格解释原则; (七)、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上中的体现 刑法第3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学者将该条的前半部分成为积极的罪刑法定, 后半部分成为消极的罪刑法定。 (一)、消极的罪行法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 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涵义: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 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2、禁止制定违宪或者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法 律; 3、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5、禁止不定期性; 6、明确性。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背景:1 背景:1)在封建社会,刑罚残忍; 2) 大肆结 果责任和团体责任。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1、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原则。提出, 以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标准,构建一个罪刑 阶梯。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和规 劝他人重蹈覆辙。指出刑罚的有效性在于其必然 性上,而不是残酷性。
2、边沁提倡的罪刑相当原则 用刑罚惩罚犯罪是以恶制恶;边沁将刑罚预 防犯罪的必要限度作为确定罪刑均衡的标准。 3、康德和黑格尔:报应主义刑罚观 康德提倡等量报应;黑格尔提倡等价报应。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新发展 1、犯罪实证学派否定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提出 刑罚惩罚的是犯罪人,因此应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 提倡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加罗法洛;菲利等)。 2、在刑法学发展过程中,罪刑相适应原则逐渐地 同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出现了刑罚公正原则。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这一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1979刑法未规定刑法基本原则。
二、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活动的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其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制定的。
外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宪法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由17条组成,其第8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法》第二章

*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张明楷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平等 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责 任主义原则也是。 责任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对侵害 法益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 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量刑 不得超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二)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 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处罚不当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 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 法亦法, 实质法治的表 法治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 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预测可能性解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 罪 刑 法 定 (二) 原 则 的 含 义 形式侧面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5.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正 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英美法系 当的法律程序” 当的法律程序”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成 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也被称为法定罪与刑原则,即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追溯;法律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随意确定罪名和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权力。
三、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也称刑法相对性原则,即刑罚的性质、幅度、期限应适应犯罪的性质、过错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是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罪行越严重,刑罚应该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应有相应,保证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原则:也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存在证据相反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利于其自由的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法无可侵原则:即个人的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依法订明正当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对非法行为和侵害予以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罪责一体原则:也称罪责合一原则,即罪与责任是一体的,犯选择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和法律的现实力量。
八、罪刑相济原则:即在对犯罪人员采取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提供一系列的刑事后果和教育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塑正当社会角色。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发展。
九、法无假设原则:即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能根据猜测、怀疑、臆断等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凿的证据必须存在,被告人必须有罪的推论必须是以证据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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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1.刑法的概念
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而存在。
刑法的法律性质: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刑法呈现四个显著的不同点(基本特征): 其一,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其二,强制手段的严厉性,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三,独立性其四,最后性
3、刑法的渊源(来源和形式):
刑法典立法机关以刑法(典)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规则以及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单行刑法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或者某一种犯罪及其刑罚或者刑罚特殊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当中的法律规范。
国际刑法主要规定于国际条约之中。
4、刑法的分类
(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三)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5.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实践根据和政策根据
6.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目的
具体四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7.刑法的功能
(一)社会保护功能
(二)人权保障功能
8.刑法规范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又以禁止性义务规范为主,命令性义务规范为辅,并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刑罚作为威慑手段。
刑法条文一般不直接规定刑法规范的具体内容,而是通过刑法条文的文字规定抽象地表达刑法规范。
刑法总则一般是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间接影响刑法规定的内容;分则则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
(刑法是禁止或命令·····指示······)
9.刑法的体系
通常意义上,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即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典第一编总则共5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共10章,分别规定了10类犯罪,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部分为附则,即《刑法》第452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行的日期以及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
10.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正式的刑法解释
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
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其中,学理解释极具研究价值,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与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参考价值。
11.刑法解释的方法
a.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
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
b.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又分为:当然解释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
历史解释
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