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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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对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态补偿对象:1. 林地2. 草地3. 湿地4. 水域5. 荒地这些生态系统在自然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维持生物多样性、土壤保护、水源涵养以及风沙固定等功能。

对于这些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补偿内容:1. 生态修复2. 生态保护3. 生态建设4. 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修复工作,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对新建生态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及为上述工作提供的补偿资金支持。

通过这些内容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三、生态补偿标准:1. 损失评估2. 补偿标准3. 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遭受损失的评估,以及根据损失程度确定的相应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通过科学、公正地评估生态系统的损失,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生态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

以上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对于保护和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去。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在享受自然资源的我们也要有责任去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弥补生态系统因人为活动而受到的破坏,因此我认为生态补偿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通过生态补偿制度,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生态保护和修复中来。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和支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共同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做出努力。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于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所进行的补偿和修复工作,同时也在于对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意识的培养和促进。

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实践,可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中来。

湿地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

湿地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

湿地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因其特有的生境、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而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和污染等因素,湿地生态系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生态系统服务逐渐丧失。

为遏制湿地生态系统破坏,推进湿地恢复和保护,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和实践领域。

一、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概述湿地生态补偿是指采用给予经济、金钱或非经济的激励手段,以达到保护、恢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的目的。

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实践中,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的参与非常重要。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多方面、多层次参与的复杂系统,涉及到湿地生态服务、湿地资源调控、湿地管理和监督等多个方面。

二、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价值与意义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不仅可以解决湿地生态系统内外生态服务的失衡问题,而且可以为社会、企业和政府带来多方面的福祉。

1、贡献生态服务湿地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生态服务,包括水源净化、气候调节、防风抗洪等。

通过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可以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有效减少生态系统损失。

2、促进经济发展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行,从长远看,将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正面影响。

同时,通过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增值,增加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提高企业意识和形象。

3、维护政府形象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政府在湿地生态保护中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形象也将更加正面。

三、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应用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中,需要注重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和湿地资源的维护。

其中,湿地生态系统服务是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所在,它是湿地补偿机制的关键纽带。

湿地资源的调控则是实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1、确定湿地生态服务类型湿地生态服务是指湿地生态系统为社会和自然系统提供的各种价值和效益。

不同的湿地类型、不同的经济价值和不同的生态环境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湿地生态服务类型。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湿地生态补偿是指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补偿性措施。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湿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资源、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导致了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有必要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湿地生态补偿的原则。

1.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应当优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

2. 补偿与修复结合原则,对于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采取补偿和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全面恢复和提升。

3. 公平与公正原则,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时,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确保受益者和受损者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护。

三、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

1. 生态补偿金制度,对于因湿地开发利用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应当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向受损者支付生态补偿金,以实现对受损者的经济补偿。

2.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针对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植被恢复、水体净化、栖息地恢复等措施,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提升。

3. 生态保护区划设,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应当划设生态保护区,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长期稳定。

四、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以实现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科学和有效执行。

五、结语。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生态保护模式。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为了解决生态保护中的矛盾与问题,中国引入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

2. 生态保护补偿的意义和目的•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可以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维护生态平衡: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平衡。

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常常承受着过度开发所带来的环境压力,而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通过将资源价值转移到其他地区,实现资源利益的均衡分配。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激励企业和个人转向绿色发展模式,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3. 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和对象3.1 主体•政府:政府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主体,负责制定生态保护政策和标准,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企业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主体之一。

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补偿金等方式来弥补资源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参与生态恢复和修复等行动,为生态保护贡献力量。

•公众和社会组织:公众和社会组织也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保志愿者、提供生态保护信息和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参与其中,社会组织可以组织相关活动和倡导环保意识,搭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平台。

3.2 对象•生态环境受损地区: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和损失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措施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区:包括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优质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来维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4. 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和措施4.1 资金补偿•资源税和环境税的收入用于生态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征收税费,将这部分收入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湿地生态补偿课件

湿地生态补偿课件

湿地生态补偿的背景
湿地生态补偿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其产生和发展背景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湿地作为地 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但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对其 造成了严重破坏和不可逆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经济手段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可以有效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
利益相关方参与度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和信息披露 机制,利益相关方对湿地生态补偿的 参与度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协 商。
湿地生态补偿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 法规,明确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使补
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推广先进技术
加强湿地生态补偿领域的技术研究与 推广,引入先进的生态监测技术和评 估方法,提高补偿工作的科学性和精
确性。
多元化资金来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补偿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资 金投入机制,扩大资金来源。
提高利益相关方参与度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和信息 披露机制,提高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 ,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协商。
06
未来展望与案例分析
未来展望
01 生态补偿机制将不断完善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政府和企业将更加重 视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相关机制将不断完善,为 湿地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欧盟湿地生态补偿
欧盟及其成员国实施了一系列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如“Natura 2000”网络计划, 通过财政补贴、生态补偿、环境税等多种手段,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美国湿地生态补偿
美国通过《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了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例如,通过湿地保 护计划和湿地储备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

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

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湿地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政策。

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湿地征收规定主要针对那些需要用于建设项目或其他经济活动的湿地。

在征收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湿地的征收符合法律法规。

征收方需要提供详细的规划方案,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应当充分征求湿地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

征收的湿地由政府统一管理,确保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湿地征收过程中,补偿问题是关键之一。

征收方需要向湿地所有者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

补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湿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二是对湿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恢复。

经济补偿应当根据湿地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或恢复,应当由征收方负责,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湿地征收补偿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偿或长期补偿的方式。

征收方可以直接给予湿地所有者一笔补偿款项,也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如给予就业机会、提供生活福利等。

对于长期补偿,可以通过与湿地所有者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方式,确保湿地所有者能够从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中获得持续收益。

补偿的前提是保证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监测和保护力度,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以发挥。

同时,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的重视程度。

总之,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是湿地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的征收程序和合理的补偿措施,可以规范湿地征收行为,保护湿地资源,并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湿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保护好湿地,是我们对未来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概念: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实行经济赔偿来弥补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再生产和修复的一种机制。

其基本原则是“谁破坏,谁补偿”,即谁导致生态环境的丧失或损害,就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是指在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或项目过程中,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补偿,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重要性: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意味着保护人类自身。

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通过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可以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良好管理、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状:目前,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尚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另一方面,监管和执行机制不够健全,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往往能够逃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的持续损害。

此外,社会公众对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认识和参与度还有待提高,缺乏对生态环境价值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为了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提高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补偿机制,强化破坏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义务。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和执行。

3. 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中来。

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管理

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管理

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管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所谓生态补偿,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采取弥补、赔偿等措施,保护和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生态补偿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采取惩罚措施或赔偿措施,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2. 增加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生态补偿可以提高生态效益,促进生态平衡,同时也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3. 促进公平和公正。

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者和受益者,采取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从而促进社会公正和平衡。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开展现状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各地也愈发重视了此项工作。

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生态补偿机制的开展存在一些问题。

1. 机制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和规章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现象,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完善。

2. 生态补偿标准不一。

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生态补偿标准并不相同,需要建立更加统一的标准。

3. 资金来源不明确。

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进行支持,但是资金来源并不明确,需要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渠道进行落实。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管理措施针对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实施。

1. 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需要加大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力度,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2. 建立更加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

需要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保证生态补偿机制的公正和合理性。

3. 落实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需要各方面积极落实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采取多方面的方法进行资金的筹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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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王凤远(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区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

文章在对湿地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对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含义、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一、湿地的界定对湿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立法层面的界定,关涉湿地立法保护对象的类型、范围、边界的明确。

中国现行湿地立法尚未对湿地概念进行界定,由于湿地概念不清造成实践中湿地的管理与保护的缺位或错位现象很普遍。

有些地方即使想保护湿地也不知道其“四至”定在哪里。

反过来,挤占、破坏了湿地也不知道。

笔者在此对湿地的定义进行简要探讨。

湿地(wetlands)的中英文原意都是指过度湿润的土地。

在湿地研究和保护中如何判别湿地还存在不少分歧,对什么是湿地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据统计湿地定义已超过50种,最早的湿地定义出现在1956年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U.S.Fish & wildlife Service)的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该书将湿地被定义为:“被浅水和有时为暂时性或间歇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

包括草本沼泽、木本沼泽、泥炭藓沼泽、湿草甸、池沼、淤泥沼泽以及河漫滩,生长挺水植物的浅水湖与池塘。

但河流、水库和深水湖泊等稳定水体不包括在内。

因为这些水体不具有暂时性积水而对潮湿土壤的植被的发展几乎毫无作用。

”这个定义强调了浅水覆盖在湿地特性形成中的主导作用。

也就是说,由于长期或相当长时间的浅水覆盖,形成了特殊的土壤--湿土(Moist-soil),发育了适应这种土壤的挺水植物。

可见,最早的湿地定义着重强调湿地作为水禽生境的重要作用,对水深等具体水文指标并没有进行限定。

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在其《美国的湿地和生境分类》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新的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地带,其地下水位通常达到或接近地表,或处于被水淹覆状态。

它至少具有下列三个属性中的一个属性:1.周期性地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2.基底以排水不良的水成土为主;3.每年在植物生长季节有部分时间处于水浸或水淹状态。

”这一定义将湿地限定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区,对湿地属性的决定因素--水文条件进行了界定,并且只要具有3项指标中的一个的区域即可被认为是湿地,因此该定义的包容性较强,现已被美国广泛接受。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至20XX年4月,已有154个缔约方。

该公约给出了湿地定义,规定:“湿地系指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水区。

”同时,《湿地公约》指出湿地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

根据这个定义,湿地除了水陆过渡带以外,不仅包括水渠、稻田与池塘等人工湿地,还包括河流和湖泊等。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被认为是比较权威的湿地定义,几乎所有缔约国都参考或直接引用了《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如比利时、法国等。

中国1992年加入该公约,此后许多湿地保护和管理部门使用《湿地公约》中的湿地定义。

中国官方的湿地定义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该文本分别给出“沼泽”和“海涂”的定义,然后指出沼泽和海涂合称湿地。

随后,1991年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科学大辞典》将湿地定义为:“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即地表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包括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

”1994年的《中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本上仿照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定义,但规定了每年生长季节底层土被水淹4个月以上的具体水文条件。

2000年由国家林业局、水利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17个部委共同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采用了《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

从此,《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成为中国官方的权威定义。

按照该定义,所有季节性或常年积水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甸、泥炭地、河流、湖泊、洪泛平原、河口三角洲、珊瑚礁、红树林、盐沼、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岸带以及水稻田、盐田、水库、鱼塘、运河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上述湿地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湿地是否包括陆地开阔水体。

美国的湿地定义是狭义的湿地定义,将湿地限定在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不包括河流、水库、深水湖泊等开阔水体。

狭义的湿地定义一般强调湿地生物、土壤和水文条件的相互作用,反映了湿地生境多样性的特征。

《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是广义的湿地定义,只指出什么地方可划为湿地,不规定湿地的水文等特征,湿地也不限于水陆交界地带,许多水域可归为湿地,如河流、湖泊等稳定水体。

狭义的湿地定义在湿地的保护管理的实践会面临这样的困境:一个水体可能只有一部分因有挺水植物等可划为湿地,另一部分可能不具备如此特征而不属于该湿地范畴,这样就会出现人为地割裂一个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对湿地生态系统实施管理。

当然广义的湿地定义虽有利于在更广泛领域内开展湿地研究和保护工作,但在一定程度上因范围过大而也增加了在实践中进行湿地保护的困难。

并且,因其把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相提并论,自然湿地原有的许多功能可能不会得到更大的重视。

笔者以为,可以从保护湿地整体的角度对湿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随着系统生态学的发展,过去那种仅仅把湿地作为一种土地类型看待的观点已经受到质疑。

湿地定义应该能够给湿地管理者一个较大的选择空间,为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实施奠定基础。

湿地水文、土壤、气候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任一因素的改变都会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整体的变化,需要应用生态系统方式对湿地及其因子进行管理。

著名的环境法学者Nicholas A. Robinson提出需要用新的方法--生态系统管理--来保护环境。

综合广义和狭义湿地定义的优点,湿地立法对湿地的界定,应在遵循《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湿地特点和法律可操作性的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湿地进行界定。

对湿地进行界定,既要反映湿地典型的水文特征,又要避免人为切割湿地生态系统整体的现象。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为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基于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单元所需空间尺度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湿地也可以包括其他季节性或常年性积水地段,如河流、湖泊、水库及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海岸带等区域。

天然湿地一般仅指水陆过渡区的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地区。

人工湿地一般指水塘、农用泛洪湿地、灌溉地及其他人工蓄水区等。

天然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中的湿地仅指天然湿地,即水陆过渡区的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地区。

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及必要性(一)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目前,“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

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至于到底仅仅是正外部性的内部化,还是既包括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又包括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学界尚存在不小的争议。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制度的环境资源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制度,其原因有如下三点:其一,国内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防治等针对环境资源负外部性已有较完善的制度保障;其二,中国现实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正外部性行为的经济激励制度;其三,一个法律制度应重点解决一个方面问题,如果包罗万象地去解决所有问题反而一个也解决不好。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不管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直接补偿途径,或者是通过对生态环境建设者奖励或利益补偿的方法激励生态保护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生态建设中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

因为,在湿地的建设中,往往存在湿地生态保护与社区居民或生态移民的发展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如何协调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中国湿地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利用者对湿地环境建设者因建设湿地环境而损失的利益的恢复与填补,以及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利用者直接对湿地生态环境的补偿,例如,湿地利用者对湿地的生态补水的费用买单等。

下文分别对中国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义务承担主体、受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扎龙湿地案例分析扎龙湿地位于岛裕尔河下游,其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护松嫩平原生态系统,它和嫩江以西的湿地一起形成过渡带,保护作为东北粮仓的松嫩平原,调蓄洪水,维持地下水位,防止松嫩平原土地沙化,调节松嫩平原的气候,净化水质;其二,为中国和世界保护物种,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有鸟类236种,哺乳动物20种,两栖类4种,以及植物500多种。

扎龙湿地有“鹤的故乡”之称,目前世界共有15种鹤类,该区就有6种(中国共有9种);其三,扎龙湿地有很高的生物生产力,一般年产10万吨芦苇、2000多吨鱼类、多种药用、食用、饲料和纤维植物产出。

但是,扎龙湿地近年来连续发生干旱和火灾,严重影响扎龙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区内自然环境恶化,必须人工补水才能解决保护区生态需水问题。

在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下,黑龙江省中部引嫩管理处自2001年以来从150公里以外的嫩江引水,对扎龙湿地进行人工补水,补水拯救了扎龙湿地,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

但是,对扎龙湿地人工补水却存在难以为继的问题,目前引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扎龙湿地人工补水的成本已高达3156万元,除了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1000多万元,距补水成本有2000多万元的缺口,实施单位已无力承受。

尽管已经向湿地区内因供水而受益的苇农和渔民收取了部分水费,但每年不足1 00万元的数额远远不能维持扎龙湿地补水的持续进行。

谁为扎龙湿地人工补水的巨大的成本买单,如何形成一个良性的长效补水机制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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