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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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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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给环境下定义,将其定义为: 环境是通过有形的或无形的物质实体所表现的人们的 生态利益以及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自然环境是一个由各种因素构 成的整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环 境加以分类。
根据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大小 及关系的远近不同(按范围分类),可将 环境分为:宇宙环境、地球环境和社会环 境等不同的规模和层次。
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 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 保护的环境。
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 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
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为环境。 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 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 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
环境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 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 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即人 类环境。
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 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
环境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 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 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
美国“阿波罗17号宇航员”1972年登 月的施密特说,站在月面上远眺38万公里 外的地球,就像在看一个悬挂在太空中的 “一碰就碎的蓝色水晶球”。她有种“神 奇和伟大的力量”,“在我眼里,地球是 茫茫太空中的一个完整天体”。
地球大约形成于50亿年前,刚开始地球上没有 任何生命,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地球系统从 简单到复杂,从无机到有机,出现了生命形式.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 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如 气候、土壤、生物、地理和人为诸条 件的综合体。

2024年环境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2024年环境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 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 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 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制度、法律责任等。
针对特定的环境问题制 定的单行法律,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
现场检查
对污染源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了解污染状况;
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依法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送达与执行。
调查取证
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 、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证 据;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环境监管措施及效果评估
05
环境执法与监管
环境执法机构及职责
环境执法机构:包括国家、省、市、 县四级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各自辖区
内的环境执法工作。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 理;
监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确保达标排 放;
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维护 环境安全。
环境执法程序与手段
06
环境保护意识培养与行动倡议
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1 2
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更加了解环境问题的严 重性和紧迫性,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推广环保理念
积极传播绿色、低碳、循环等环保理念,引导公 众形成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环保行为习惯。
3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的自然环境而设立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环境管理、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责任等多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法将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对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进行责任追究,保护环境资源。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2.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强化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等预防措施。

3. 合作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的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4. 审慎性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环境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增强环境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质量标准、水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等。

排放标准是对环境污染源的排放物进行控制的依据,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等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等内容。

3.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源管理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的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包括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数据发布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内容。

环境污染源管理是对产生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污染源管理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者自行监测和报告、环境监察和执法等内容。

4.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和修复的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法律体系。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过程中,环境保护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由国家、地方和国际三个层面的法律构成。

1. 国家层面的法律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地方层面的法律地方层面的法律是指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如省级、市级的环境保护条例、规章等。

这些法规和规章更具体地规定了在地方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管理措施。

3. 国际层面的法律国际层面的法律主要是指我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如《巴黎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和约束着各国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二、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根据预防原则,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环境的恶化,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

2. 治理原则治理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治理。

根据治理原则,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并积极推动环境补偿和修复工作。

3.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根据合作原则,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减排、生态保护等几个方面。

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成效的重要指标。

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家和地方应制定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并根据标准采取相应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学习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学习

总结词: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涉及 防止水体污染、保障水质安全、 维护水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规定 。
1. 水质标准与监测:明确规定了 各类水体的水质标准,要求对江 河湖库等水体进行定期监测,确 保水质达到标准。
3. 水资源保护与修复:鼓励开展 水资源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总结词: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旨在防 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 成污染,保障人体健 康和生态安全。
详细描述
1. 废物分类与处理: 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 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严禁将危险废物混 入一般废物中。
2. 废物转移与处置: 明确规定了转移和处 置固体废物的程序和 要求,以确保废物得 到妥善处理。
3. 环境风险评估与应 急处理:要求对可能 产生环境风险的固体 废物进行风险评估, 并制定应急预案,防 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详细描述
2. 噪声源控制:针对不同的噪声 源,如交通、工业、社会活动等 ,规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总结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旨 在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保护公 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1. 噪声标准与监测:划定了噪声 污染的标准,并要求对噪声进行 监测,以评估其影响程度。
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 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 令整改等。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最早期的环境保护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各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 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也更加丰富和严格。
发展
目前,全球各国都在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 。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 推动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法学习

环境保护法学习

环境保护法1学8 习
第18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9 习
第19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2学0 习
第20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2学1 习
第21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2学2 习
第22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2学3 习
第23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2学4 习
第24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2学5 习
第25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2学6 习
第26页
三、红线管理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4 习
第14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5 习
第15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6 习
第16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7 习
第17页
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2021/3/13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0 习
第10页
一、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1 习
第11页
一、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
2021/3/13
环境保护法1学2 习

环保法知识点

环保法知识点

环保法知识点环保法知识点一.环保法基本原则含义: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意义:①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感,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②在制定各项环境保护法的具体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时,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反映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

③弥补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局限性。

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而具体条文局限性较大。

主要内容:(1)协调发展原则含义: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这项原则的核心是正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措施:为保证协调原则的贯彻实施,在宏观调控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微观管理上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威胁。

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表达了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需要。

实现:①贯彻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和计划调控。

②贯彻于整个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

③贯彻于各个具体政策、制度和行动规划。

(2)预防原则含义:预防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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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学习资料
《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环境保护法立法的目的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保障公众健康
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5、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
2、预防为主
3、综合治理
4、公众参与
5、损害担责
★环境保护义务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公民应当增加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
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宣传及普及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
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
的环境保护意识。

3、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4月22日为世界地球日
★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环境论述
一:环保意义及紧迫性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提上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对于我们国家,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解决全国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环境问题不是一个单一的社会问题,它是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

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那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的必然产物。

西方国家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社会,他们已在偿还工业化起步阶段以来对环境欠下的债务。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

我们决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应该提前把环境保护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

这既是历史的教训,也是我们面临的必然选择,在环境危机日益深化的情况下一种被动选择。

因为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它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必然产物。

虽然经过多年的治理,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

据统计,2004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2254.9万吨,比2000年增长了15%。

在全国七大水系中,根据413个水质监测断面记录,只有41.6%的断面满足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比2000年下降16.1%,长江、珠江的水质较好,海河、黄河、淮河、辽河、松花江的水质较差,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2004年城市空气质量41.4%达到二级标准,比2000年的63.5%下降22.1%,*酸雨污染问题严重。

城市噪声扰民较为普遍,7.3%的城市处于严重或中度污染水平。

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我国进入了一个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

2、生态恶化趋势加剧生态环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与之发生联系的自然因素的总和,人类的活动必然对这些因素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土地退化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

全国森林面积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8.21%,居世界第130位,人均森林面积列世界第134位,占国土面积32.19%的西北五省(自治区)森林覆盖率仅为5.86%,乱砍滥伐现象仍屡禁不止。

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的面积达1.35亿公顷,约占草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每年还在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

水生态系统失衡,2004年,全国有79个城市缺水,有2340万人口,1300万头大牲畜发生临时性饮水困难。

*生物多样性锐减,野生动植物丰富区面积不断减少,乱捕滥猎和乱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

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二、环境保护的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把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

[3]因此,预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率的办法。

中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和蔓延。

其主要措施是: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和。

2、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又是一种共有资源,为了避免“共有地悲剧”,必须由环境破坏者承担治理成本。

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即由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

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防治污染;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3、强化政策,由于的存在,无法通过私人市场进行协调而得以解决。

[4]解决问题需要依靠政府的作用。

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政府必须介
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

强化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4.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向友好环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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