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认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案例分析部分(可编辑)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某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某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某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某签字,黄某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某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某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违法,若是违法,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法律案例文本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合同法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文本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产品,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
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接收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存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2.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导致无法收回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三)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及剖析民事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可撤销民事合同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因误解或被迫等原因与对方达成的合同可以被取消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在可撤销民事合同中,常常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误解案例,这给当事人们的合同权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分析和剖析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以提醒各方当事人加强对合同的认识与理解。
一、误解案例一:误解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在一起纠纷中,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交易标的为全新汽车。
然而,在交付之后,乙方发现所购买的车辆并非全新车辆,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此时,甲方却声称合同并未规定所购车辆必须为全新。
根据判例,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约定应明确清晰,双方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误解案例二:误解合同中附加的义务在一份建筑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墙体粉刷的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乙方要用特定品牌的油漆进行施工。
甲方认为乙方使用的油漆未达到其期待的效果,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甲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使用的油漆品牌。
因无明确约定,甲方无权解除合同。
三、误解案例三:误解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在某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购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并且约定由乙方办理贷款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银行无法向乙方提供贷款,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且所约定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误解案例四:误解合同的履行期限在一份劳动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从某年某月开始就职,并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然而,到达试用期结束之日,甲方并未向乙方发放正式的劳动合同,导致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试用期结束,乙方无权解除合同。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学中关于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手机,并由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供应链问题,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双方商议后决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延长交货时间。
双方协商后,决定将交货时间延长一个月。
然而,在延长交货时间后,乙公司却发现了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拒绝重新谈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商品并需重新谈判价格,否则将取消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延长交货时间是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不应该影响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经济法学分析: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公司供货延迟,双方商议决定变更合同。
然而,乙公司却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根据经济法学的原则,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后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
乙公司要求重新谈判价格,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因此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合同。
因为合同的重要性在于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并拒绝重新谈判价格,乙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合同。
结论: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进行变更。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

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在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其剖析:1.虚假陈述误解:甲方在合同中故意虚假陈述其经验和资历,导致乙方误以为甲方拥有相关技能。
乙方签署合同后发现甲方实际上没有承诺的技能,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规定,乙方签署合同基于误解,具备撤销合同的理由。
2.严重不对等误解:甲方利用乙方对市场行情的不熟悉,将自己的房产暗示为高价值物品,并与乙方签署购买协议。
乙方事后发现房产实际价值远低于申报,准备解除合同。
由于合同是在双方权益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达成的,乙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3.必要信息缺失误解:甲方以迫切需要资金为由,故意隐瞒合同中其中一重要条款,导致乙方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当乙方确认合同内容后意识到信息的缺失,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4.存在限制自由误解:甲方未告知乙方合同中存在限制自由的条款,例如非竞争条款。
乙方在签署合同后发现该条款存在,导致自己作为人才无法流动,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乙方未能全面理解合同的限制,存在误解,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5.公共利益优先误解:甲方利用其在公共事务中的地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政府土地出售给乙方。
乙方事后发现甲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应当符合公共利益,若存在误解,乙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6.强制性规范误解:甲方未向乙方解释合同中的强制性规范条款,例如付款期限、违约金等,导致乙方不自觉地就此进入合同。
当乙方后来意识到自己未能了解这些重要规则时,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7.对抗行为错误理解:甲方欺骗乙方,使其误解认为自己无法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
乙方事后了解到自己实际上有法律权利,并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若乙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签署合同,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8.未履行告知义务误解:甲方在签署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例如故意隐瞒其中一重要信息,导致乙方误解。
后来乙方了解到真相后,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 合同解除纠纷

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合同解除纠纷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文号:(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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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案例分析部分(可编辑)精选资料错误认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案例分析【案情】原告:钱某某被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李某某该建材公司董事长、股东被告:孙某某该建材公司股东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加盟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交纳加盟费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生产百世邦零甲醛实木复合基材所有产品均由被告某某公司收购。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于年月日以某某公司一分厂名义正式生产后因被告某某公司始终未建立起产品销售渠道导致原告所生产的产品全部积压被告某某公司收购原告产品的承诺至今无法兑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另被告李某某、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足的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万元并依约收购原告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可期待利息损失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庭审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
原告明确了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责任的方式即请求被告某某公司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存在多项违约。
原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办理合法的工厂开工手续未能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生产且被告某某公司多次向原告下发订单要求其生产但原告均以目前前无法生产为由予以拒绝。
、原告要求返还其交纳的万元加盟费不能成立。
涉案加盟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原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被告仅提供指导、服务原于交纳的万元加盟费全部用于对原告的服务之中包括购买设备、人员培训、专家指导、参加展会和办理认证等被告某某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某公司不予认可亦不同意赔偿、涉案加盟合同尚在履行中被告某某公司仍在积极帮助原告销售产品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加盟合同、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本被告未参加涉案加盟合同的签订也没有资格参与合同条款的讨论和制定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原告主张本被告出资不足并不属实对此本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诉权。
被告孙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济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
本案中涉案加盟合同约定原告认同并接受某某公司统一制定的一切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某某公司授权原告作为加盟成员之一在天津市开展生产且原告交纳某某公司加盟费该约定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另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约的目的在于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而“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则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特许经营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对保证特许人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某某公司并无直营店也未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庭审中某某公司虽称其已向原告披露了该情况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涉案加盟合同约定“原告仅被授权生产某某零甲醛实木复合基材无权以公司品牌进行销售经营活动由某某公司统一收购产品进行销售”。
现某某公司已经停产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交纳万元加盟费后某某公司仅收购原告价值元左右的产品后未再向原告发出过订单某某公司虽抗辩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多次向原告发出订单并提供了订单确认书、生产指令单及韩国仁川订单和证人孟德宝、田娓、孙继惠、秦笑证言予以证明但三份订单均无原告方确认证人均与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中孟德宝系该公司现任总经理、田娓、孙继惠、秦笑均系该公司原职工且证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某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在签订涉案加盟合同过程中隐瞒了关键信息该行为足以影响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时某某公司已停产涉案加盟合同至年月日【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某某公司受到原告全额加盟费用(年月日)起三年】即告终止原告签订涉案加盟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加盟合同其主张返还加盟费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万元其仅提交了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及某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因涉案加盟合同所产生的租金损失但因原告并非该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租金系原告实际支付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法院不予确认同时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合格证均无法证明所积压产品的单价和数量故不足以证明积压产品损失市场分析报告是通过对行业市场调查和供求预测根据行业产品的市场环境、竞争力和竞争者分析、判断行业产品在限定时间内是否有市场以及采用怎样的营销策略来实现销售目标或者采用怎样的投资策略进入市场成本分析报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构成产品成本的诸多因素进行量化分析以求控制实际成本支出以实现用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故该两份分析报告均属于调查研究性质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且两份分析报告均无某某公司确认。
综上原告主张的损失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始股东张某某、孙某某和何某某分两期出资万元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年月日某某公司登记成立后出资已转为公司财产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但年月日、月日万元注册资金分两次以汇划的形式转入案外人某某游艺有限公司。
三股东的行为发生在某某公司成立之后。
是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
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虽抗辩称注册资金转给某某游艺有限公司是基于某某公司与某某游艺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自认其自某某公司成立至今出资就是万元并提供了三份验资报告书用以证明其已履行了足额出资的义务但三份验资报告未能反映真实出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目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不能仅以验资报告作为股东实际出资到位的依据而应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账单或依法办理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来认定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到位。
通过本院依法调取的工商银行南京路支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可以看出被告孙某某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了出资某某公司在农业银行大良支行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亦无法证明被告孙某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故被告孙某某在某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原告债务时在万元范围内对某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与原股东张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某孙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某何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李某某新公司章程及某某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均显示某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李某某认缴出资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虽称就受让股权已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对价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且原股东与被告李某某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中亦未就转让价款进行约定故在此种不对价的情况下受让股东李某某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其对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自认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就是万元亦提供了三份验资报告书用以证明其已履行了足额出资的义务但三份验资报告亦未能反映真实出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后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又抗辩称李某某系受让股东鉴于原股东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故其无需再行出资其自认的万元中有万元转入某某公司在农业银行大良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另万元分别用于代某某公司支付房租和日常开销但通过法院依法调取的某某公司在农业银行大良支行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无法证明上述万元款项是由被告李某某转入且就李某某代某某公司支付房租和日常开销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在受让被告孙某某股权万元范围内与孙某某连带承担某某公司应负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股权受让人李某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权转让人孙某某追偿。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孙某某抗辩称因某某公司已依法进行减资变更后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被告李某某自认出资万元孙某某自认出资万元故二被告均已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但根据法院依法调取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某某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南京路支行与农业银行天津大良支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均无被告李某某、孙某某自认出资万元和万元的任何记载且原告与某某公司因签订涉案加盟合同而产生的各自权利义务形成于某某公司减资前由于原告的信赖利益产生于减资前故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应以原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律师讲法】维度二本案中原告并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本案法院认定原告享有解除权是基于以下几方面下面针对每个方面进行反驳以佐证原告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某某公司隐瞒了其不符合特许人资格的信息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年”。
既然上述已经讨论该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那么必须具备特许人资格的要求也就无从谈起更何况原告对于被告公司的真实情况是知情并自愿签订合同的。
在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清楚记载被告公司成立尚不足一年原告对此事是知情并认可的并不存在被告公司隐瞒原告上述资质的情形。
、被告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购原告生产的相关产品且被告某某公司已经停产。
该合同尚在履行期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怎能武断认为被告公司不会积极促成订单。
被告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该产品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已经停止任何商业运作与交易往来被告某某公司停止生产的目的是运用更多的精力与资本寻找交易伙伴扩大产品市场与销路仅仅以某某公司停产而未考虑企业的经营范围调整未免太过武断和片面合同的履行不以某某公司是否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为前提而是某某公司能否为原告生产的产品提供销路和订单因此法院以被告公司停产判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