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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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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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第三⼈为债务⼈履⾏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要偿还债务,那么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1、若担保⽅式连带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法定保证期间6个⽉。

当债务⼈未清偿债务的,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可以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不会中断、中⽌,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追债。

2、若担保⽅式是⼀般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

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式下,债主未⾃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起诉债务⼈或申请仲裁,⼜没有向债务⼈追债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既⽆还款⽇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债主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满之⽇起计算满6个⽉,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期,⼜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当甲要求⼄还钱,并给予⼄⼀个⽉宽限期时,⼄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结束之⽇起计算6个⽉。

若甲逾期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对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担保的规定是什么担保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种或多种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民法典中,对担保作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展开讨论。

1. 担保的基本要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合法的、有约束力的。

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三个方面:被担保债权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存在和担保的方式。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是指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被担保债务的存在是指债务必须是确定的、真实的,不能是无效的或者没有义务履行的情况。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

2. 抵押担保抵押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设定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行为。

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无需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只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设定抵押即可。

债权人可以根据担保物的价值来行使相应的权益,例如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拍卖或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

3. 质押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行为。

质押物可以是有价证券、存货、机器设备等。

债权人可以根据质押物的实际价值来行使相应的权益,例如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将质押物出售以实现债权。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质权转移的方式和质权的优先权。

4. 保证担保保证是指第三人对自己的信用负责,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提供担保。

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担保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可以增强债权人的信心,促使债务人尽责履行债务。

5. 民法典对担保的其他规定除了上述提到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民法典还对其他担保方式作出了规定。

例如,保证合同的无效、撤销、保证责任的限制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保证合同的不可撤销性原则,即保证人在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担保职责前,不得擅自撤销保证。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的规定,合同的担保是指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合同的担保可以通过抵押、质押、保证、连带责任等方式实现。

1. 抵押: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设定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2. 质押: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物权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 保证:债务人找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4. 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追偿。

合同的担保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担保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合同的撤销、担保人的代位权等,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解和适用。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2024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2024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一、引言担保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合同许诺的履行和债务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担保法》的相关内容,对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进行深入解析。

二、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安全措施。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四种形式。

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是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常见于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抵押担保是以物权为基础的担保形式,常见于贷款合同和房屋购买合同中。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所有权人或保证人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质押担保常见于金融合同中,例如股权质押。

4. 留置担保留置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债权人的财物作为债务的担保证据。

留置担保常见于合同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例如租赁合同中房东留置租客的财物。

三、担保的效力和范围《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效力和范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担保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但不得超过债务的数额。

如果担保的范围超过了债务数额,债权人只能就债务数额范围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四、担保的设立和清偿1. 担保的设立担保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担保合同应当具有书面形式;②担保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③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2. 担保的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协商确定清偿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请求强制执行。

民法典解读之保证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证是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主合同、委托合同及保证合同三组关系的总和。 此处采用通说观点,即第一种观点。
理由在于,虽然保证一般是由主债务人委托保证人承保而产生的,但不能 因此而改变保证关系的性质。
民法典最终选择回归民法传统,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时,以一般保证来处理。
同时,本条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 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经过保证 人同意,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而精 通法律的商事主体没有这一问题,如有需求,自然会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的性质与 无效责任
02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 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合同的附从性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同,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
民法典解读之 保证合同
汇报人:XXX
1 保证合同的概念 2 保证合同的性质与无效责任
目录
CONTENT 3 保证方式 4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5 最高额保证
6 保证期间
7 保证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目录
CONTENT 8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9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 适用抵消权/撤销权的规定 0

《民法典》述评 保证合同重点立法变动(附民法典背景下保证合同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述评 保证合同重点立法变动(附民法典背景下保证合同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

在保证领域,《民法典》作出重大变革, 创造性地将保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独立成章,保证合同法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对保证合同在日常实践中的应用和在司法审判乃至商事仲裁中的运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此话题,本文所论具体涉及《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重大立法变动,主要包括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债权转让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混合担保、共同保证等五个方面。

一、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改变(一)保证方式的改变法条变化示图《担保法》第19条 |《民法典》第686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方式问题,观察比较《担保法》原有规定和《民法典》现行规定,试作分析如下:1.推定保证方式的改变此前《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现《民法典》第686条对以往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做出这样的改变,是为了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利益。

从保证人的角度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可以主张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其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

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由于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无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往往须直面债权人,而普遍情况下,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后其追偿权的行使更是漫漫长路。

由此看,一般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较轻的。

对债权人而言,推定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加强保证人对债务人履约的责任,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因此债权人自然更加偏好连带责任保证的推定。

但是,以往这种推定方式其实是存在问题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不存在特别的利益,因此对保证人不能要求过高。

民法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最⾼额保证合同有哪些规定
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签订⼀些保证合同来保证债务的履⾏。

有些时候,基于同⼀基础会连续发⽣数笔债务。

为了简化交易程序,我们就可以签订最⾼额保证合同。

那么民法典的最⾼额保证合同有哪些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最⾼额保证合同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额保证合同是在最⾼债权额的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提供保证,适⽤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可以参照最⾼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条 保证⼈与债权⼈可以协商订⽴最⾼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额保证除适⽤本章规定外,参照适⽤本法第⼆编最⾼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额保证合同有哪些特点
1、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时可能已经发⽣,也可能没有发⽣,最⾼额保证的⽣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关。

2、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务。

3、最⾼额保证约定有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限额。

4、最⾼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最⾼额保证合同本质上还是保证合同,是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来提供保证,所以适⽤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然也可以参照最⾼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您可以在店铺上向专业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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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
1、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2、《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
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特征
1、保证合同的特点:
①保证合同双方是债权人与保证人。

②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③保证人以其一般责任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

故:与担保物权不同,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具有从属性。

⑤保证合同是有名、单务、无偿、要式、诺成合同。

2、保证合同的成立方式
①书面保证合同。

②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③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主债务合同签署之后,债权人可能还会与第三人签署一份担保合同。

在担保合同之中,可以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期间、担保的范围等的内容。

在主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若是债务不履行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担保人可能需要在担保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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