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四、担保合同
1 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担保合同
2 担保合同的生效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下列 担保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 对外担保的合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都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责任
3 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 担保的,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 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 承担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 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 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 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五、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 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 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7、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连续两年盈利;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2、什么是本担保与反担保?
这是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14、反担保抵押的抵押率一般如何确定?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15、什么是质押?质押的种类有哪些?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企业需向我公司申请担保,同时需在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为客户开出的汇票签章承诺、保证到期一定付款的业务,银行一般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外,同时要求担保。本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经济法第五章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 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 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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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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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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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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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 担保合同的概念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保证债权人获得其债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合同关系。
担保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是一种重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2. 担保合同的特征2.1 保证性质担保合同具有保证性质,即担保人通过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订立合同,为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能够安全地收回其债权。
2.2 附随性质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附随关系,即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2.3 从属性质担保合同是从属合同,即担保人的义务是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债权义务相联接的。
担保人的责任是从属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债权责任。
2.4 目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一种有目的的合同,其目的是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5 法定性质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定合同,即在法律上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效力。
担保合同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2.6 可撤销性质担保合同具有可撤销性,即担保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其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完毕或改变情况发生时,通过书面通知债权人撤销其担保责任。
2.7 债权转移性质担保合同的债权是可以转移的,即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在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会随之转移。
2.8 法律保护性质担保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交易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其担保权利,要求担保人履行其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债权保护措施,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担保合同具有保证性质、附随性质、从属性质、目的性质、法定性质、可撤销性质、债权转移性质和法律保护性质等特征。
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以上是对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担保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支付或者履行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是担保合同的前提,担保合同的效力会随着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2.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担保合同涉及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其中,债权人是受益人,亦即拥有获得担保人履行承诺的权利;担保人是提供担保的一方,虽然其不是债务人,但是当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是实际借款人,与债权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债务。
3.目的性: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出现可能的债务不履行或违约情况时,提供保障和补救。
4.债权的保全性: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兑现而设立的。
债权人通过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使得一旦主债务不履行,则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
5.附随性: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以主合同为前提的,一旦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
因此,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特点。
6.保证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对主债务的还款或履行义务进行担保,并非直接承担债务本身。
7.担保的方式多样性:担保合同的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权、保证、保证金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而定。
8.担保合同的可撤销性: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一般有权随时终止担保,而担保的效力也会随之消失。
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担保人侵占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债务人违约等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被债权人追认。
总之,担保合同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通过担保人的履行义务,保证了债权的兑现。
其特征是从属性、从权利义务关系、目的性、债权的保全性、附随性、保证性、担保的方式多样性和可撤销性。
担保合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交往。
2024年-有关担保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担保人):_______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丙方(受益人):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确保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担保,现将有关担保合同的特征和分类明确如下:一、担保合同的定义1.1本合同所指的担保,是指甲方为保障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向丙方提供的保证。
1.2担保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订立的,明确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特征2.1主合同的从属性:本担保合同是基于乙方与丙方之间的主合同而订立的,具有从属性。
2.2无偿性:甲方提供担保是无偿的,不要求丙方支付任何费用。
2.3单一性:本担保合同仅针对乙方与丙方之间的主合同,不涉及其他合同。
2.4独立性:尽管本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但甲方与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无效而受影响。
三、担保合同的分类(1)保证担保:甲方承诺在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甲方将特定的财产抵押给丙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3)质押担保:甲方将特定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给丙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4)定金担保:甲方向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全额担保: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
(2)部分担保: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提供担保。
(3)最高额担保: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的最高限额提供担保。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甲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有权要求丙方按照约定行使权利。
4.2甲方的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
(2)在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乙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担保。
(2)有权要求丙方按照约定行使权利。
5.2乙方的义务:(1)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连带责任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中,连带责任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债务履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连带责任担保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得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 特征(1)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债权人在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无需证明债务人的违约事实;(3)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对连带责任担保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有效。
(2)第一百零三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第一百零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三条: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的物权。
(2)第二百零四条: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第二百零五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对担保合同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3)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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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
定。
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
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 ___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
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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