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有哪些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啥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尽管它们在形式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主体关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定义、特点、主体关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用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
2. 从属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3. 劳动性质: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一定的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4. 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是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 内容: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提供的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
劳务合同的劳务内容广泛,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
3. 法律保护:劳务合同的双方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劳务合同受民法保护,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1. 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是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许多人对这两种合同的认识却存在一定的误区,将它们混为一谈。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明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目的明确。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3)内容具体。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事项。
(4)期限法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短期限。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动服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劳务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另一方是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
(2)目的明确。
劳务合同的目的是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3)内容具体。
劳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务内容、劳务地点、劳务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4)灵活性高。
劳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较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 主体身份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2. 目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的目的是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民法典关于劳动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整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文本,对于规范民事关系、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民法典》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合同。
劳动者承担提供劳动力的义务,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同时,劳动者需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如按时提供劳动力、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4.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法承担。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民法典》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承诺、试用期等环节。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履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时间和周期由双方约定。
劳动合同的四个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的四个法律特征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
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将自己的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则支付劳动报酬,二者相互依存,形成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是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如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同时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如按时提供劳动力、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用人单位享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防止了一方滥用权利、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劳动合同客体的单一性劳动合同客体的单一性是指劳动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行为。
劳动行为是劳动者为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进行的具体劳动活动。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因此,劳动合同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而不能是其他非劳动行为。
劳动合同客体的单一性使得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具有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的核心是劳动行为,而其他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货币、服务等多种形式。
02.劳动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详尽场景版)

劳动合同(Employmentcontract)一、引言二、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一)定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订立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二)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的组织。
2.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载体。
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结果。
(二)订立形式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订立程序1.招聘:用人单位通过发布招聘广告、参加招聘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
2.面试: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面试,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等。
3.录用:用人单位根据面试结果,确定录用人选,并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
劳动合同分为哪三种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哪三种类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
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定义: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特点:合同期限明确,到期后双方可以选择续签或终止合同。
- 适用情况:适用于需要明确工作期限的职位,如项目性工作、季
节性工作等。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定义: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具体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特点: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
解除情形,否则合同将持续有效。
- 适用情况:适用于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长
期就业权益。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定义: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
的劳动合同。
- 特点:合同期限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任务完成后合同自
然终止。
- 适用情况:适用于工作任务明确、期限不固定的职位,如临时性、项目性工作。
每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 第四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可分为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
从学理上定义,可概括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更变、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个概念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广泛性,既包括以劳动合同形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从立法上定义,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个定义强调了劳动合同与权利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性,通过立法引导双方当事人,要使其劳动关系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必须签订劳动合阿。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立法定义中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更变、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如平等性、自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我国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用的自然人。
因此,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个体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含有劳务性质而签订的合同都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但特殊性的劳务合同如劳务派遣协议则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所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劳动合同abc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ABC:是什么、有什么区别与如何运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将劳动合同与其他类似的合同混淆。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类似合同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 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
2. 劳动合同的特点(1)主体特定: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内容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3)期限法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权利义务对等: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加劳动培训等;用人单位有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按照劳动合同的性质,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3. 按照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企业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劳动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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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有哪些
劳动合同láo dòng hé tóng,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
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
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
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
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
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
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
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
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劳动行政部门印制
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
一些内容。
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
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三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
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
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
只有如此,
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按
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
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
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
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四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
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
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
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因此,在试用期内劳
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
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
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目前,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
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
习制度,期限为一年。
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