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即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1.“租赁合同说”:罗马法,置于租赁关系中2.“雇佣合同说”: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3.“特殊合同说”:特殊的合同,从租赁合同中分离4.“身份合同说”:近现代的工业革命,人身自由在新中国,围绕劳动合同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1.“公法说”。
2.“私法说”。
3.“社会法说”。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5.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四)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一致性:1.都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协议。
2.都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契约。
不抵触、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仍适用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就是“契约有限自由原则”。
3.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其他原则如诚实信用、协作履行、情势变更等原则都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民事合同1、存在的社会领域:存在于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领域,涉及劳动过程的发生与实现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调整产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2、所涉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劳动过程,而不关心产品的产生与交换;主要涉及生产成果的让与给付,不关心这一产品的生产过程3、当事人特定性:特定: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概念及特征

劳动合同法概念及特征
劳动合同法是指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
定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维护社会
稳定。
2.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倡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强
制性质。
3.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4.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
一致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5. 法律监督和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
规范,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监督和保障,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特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协商一致原则和法律监督和保障。
这些特征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的四个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的四个法律特征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
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将自己的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则支付劳动报酬,二者相互依存,形成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是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如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同时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如按时提供劳动力、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用人单位享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防止了一方滥用权利、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劳动合同客体的单一性劳动合同客体的单一性是指劳动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行为。
劳动行为是劳动者为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进行的具体劳动活动。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因此,劳动合同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而不能是其他非劳动行为。
劳动合同客体的单一性使得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具有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的核心是劳动行为,而其他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货币、服务等多种形式。
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和特征

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和特征一、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就和我们常说的劳务合同很像,工作完成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就是没有固定到期时间的合同。
3、固定期限的合同。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必备条款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是核心内容。
要求内容明确、具体,特别要写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具体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劳动报酬的组成。
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还有一项内容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加以注意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经比较多了,在实践工作中相关处理也比较成熟和规范。
这里需要着重谈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责任,具体有: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违反三、劳动合同特征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活中我们找到⼀份⼯作往往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确⽴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作为确⽴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那么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是⼀种特殊的合同,除有⼀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单位和劳动者双⽅构成:劳动合同当事⼈的⼀⽅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雇主等;另⼀⽅是劳动者本⼈。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为:以劳动⾏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单位的指⽰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便是劳动合同的⽬的。
(3)劳动合同⼀般有试⽤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期,但试⽤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产的过程:劳动⼒有⾃然⽼化的过程,劳动⼒还有本⾝再⽣产的特征。
劳动者⾃⾝⽼化的需求和劳动⼒再⽣产的需求都需要以劳动者的劳动来满⾜,因⽽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5)劳动合同的⽬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同的⽬的在于确⽴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6)劳动合同履⾏中的从属性和⾮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为时,必须服从⽤⼈单位的时间安排,必须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必须接受⽤⼈单位的指⽰。
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不能强制。
(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渊源于劳动者劳动⼒再⽣产的⾃然属性。
这种延续性表现在两个⽅⾯:①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者即使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在⼀定条件下对⽤⼈单位仍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单位仍有⽀付劳动报酬的义务;②在劳动合同终⽌或解除后,⽤⼈单位仍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 第四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可分为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
从学理上定义,可概括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更变、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个概念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广泛性,既包括以劳动合同形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从立法上定义,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个定义强调了劳动合同与权利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性,通过立法引导双方当事人,要使其劳动关系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必须签订劳动合阿。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立法定义中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更变、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如平等性、自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我国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用的自然人。
因此,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个体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含有劳务性质而签订的合同都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但特殊性的劳务合同如劳务派遣协议则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所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劳动合同法解读1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五,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性质属私法性合同,是民事合同的特殊类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上述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对劳动合同也适用,但其本身有特殊之处,应特殊对待。
按《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定的法律属性:⒈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实践性性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除对用工关系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以自用工之日起(即劳动者进入实际的工作状态之日起)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判断标准。
“特殊”性表现为: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用工关系意思表示一致有可能不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部;⑵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成立主要依事实用工作为判断标准,具有依社会事实关系来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征。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3款等对此作了规定。
⒉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给付关系。
⒊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负义务,一方的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方所享有的权利。
⒋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指劳动合同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持续地实现给付的合同。
⒌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表现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经济从属和身份从属,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又在劳动的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劳动力的支付中涉及到人身利益从属。
第三章 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订立的
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一年以上未订立的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劳动关系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 (一)法定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 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以合同期限为标准 1、定期劳动合同 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依 法延长该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定期劳动合同,各国一般都规定:(1) 在一定条件下才可适用;(2)对合同的最 长期限和续订作限制性规定;(3)一定条 件下,定期劳动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劳动 合同,甚至规定用人单位订立不定期劳动 合同的义务。
(3)给付内容:劳务合同,劳务行为的物 化或非物化成果;劳动合同,劳动行为本 身。 (4)生产资料的提供与风险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提供方一般需利用自己的生产 资料进行劳务活动,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并 自担风险; 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 料,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劳动,由 用人单位承担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2、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一定历史阶段由民法调整的劳 动关系契约;部分民法学者将劳务关系与 劳动关系混同,许多劳务关系也被称为雇 佣。 国际劳工会议2003年第91届会议:雇佣关 系是在一位被称为“雇员”或“工人”的 自然人,和另一位被称为“雇主”的人之 间建立的一种法律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 服务,并根据一定条款获得报酬。
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 试用期 违约金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所在,通 过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已经生 效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实现各自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的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的原则
第六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接受派遣 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 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的一种特 殊的用工方式。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几项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 础上经过平等友好的协商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易产生劳动纠 纷。
劳动合同概述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 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有地位平等, 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这里讲的平等, 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受他人干涉, 根据个人意志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 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 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 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 商一致,达成合意。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要诚实、讲 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 应当如实说明。”
注意:《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三地。
第三,对事的适用范围,就是《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 定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对人的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适用。
1、直接适用《劳动法同法》的用人单位
(1)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劳动法》第2条:“个体经 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两个条件:一是精神正常;二是具有劳动所必须的身体机 能。
(3)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的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人员适用《劳动 合同法》吗?
须经许可才能成为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适 用《劳动合同法》。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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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下面小编给你具体介绍。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具体有:
第一、合法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二、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第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第四、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