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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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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B )。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互惠原则 D.互利原则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

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甲死于车祸。

此案应如何处理?( C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障碍。

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限应截止到( C )。

A.7月1日 B.7月2日 C.7月3日 D.7月4日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十四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A )提出。

A.申请再审时 B.再审审理时C.再审审理前 D.再审判决前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 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 D.三人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C )。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 B.按再审程序审理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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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1.民事诉讼与仲裁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简述民事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指由审判机关主持,在纠纷主体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协议,将争议提交特定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居中做出评判的纠纷解决方式。

同为纠纷解决方法,民事诉讼与仲裁既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差异。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都存在着中立于纠纷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并且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纠纷主体产生拘束力;(2)诉讼支持仲裁并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仲裁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都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并且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性质不同。

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2)仲裁与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仲裁处理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有很大的选择权,诉讼则不然。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进行二审甚至三审。

法院可以通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仲裁实施监督。

2.简述《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2.《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往往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相一致。

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合议等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但《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那些相同的原则和制度,这些相同的原则、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更为具体化。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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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填空题(共计20分,每空1分)1、(保全措施)2、(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撤消判决)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评议和宣判)。

4、(案外人)人对(执行标的物)5、(程序法),(基本原则)、(制度) (行为准则)讼义务(法律根据);6、(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 (权利)7、(申报(或权利申报) (票据无效)(票据实际持有)二、单项选择题(共计10分,每小题1分)三、多项选择题(共计16分,每小题2分)1、(BCD)2、(ABC)3、(AD)4、(ABCD) 5 6、(ACDE) 7、(ABE) 8、(BCD)四、名词解释(共计12分,每词3分)1、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2、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3、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4、止付通知——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

五、判断题(共计12分,每小题3分。

正√误×)六、简答题(共计20分,每小题5分)1、简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后果。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后果:①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其他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②中止民事执行程序。

③债务人实施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2、什么是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答: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

其构成要素是:①主体: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案件: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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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开始,因当事人自主地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在于:(1)二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

但其作用不同:处分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确定。

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

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

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地位。

(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也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力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1 合议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3.1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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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了解《民事诉讼法》是每个法律从业人员以及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概述、案件受理、诉讼参与人、证据、裁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复习,旨在帮助读者掌握该法律的基本内容。

二、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1年通过,并根据实践中的需要进行了数次修订。

该法律从建立诉讼制度、明确诉讼主体、规范诉讼程序等方面,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三、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是诉讼程序的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案件主体资格、管辖权等。

同时,法院还应当积极履行适用法律的责任,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原告、被告是诉讼的主体,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参加诉讼。

此外,诉讼代理人和诉讼援助人等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五、证据证据是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证据的范围、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等。

在只凭自己的主张难以胜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保全和出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正当性。

六、裁判与执行裁判与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关键环节。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执行阶段开始,法院通过实施强制措施,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结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

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应当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民诉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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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014上学期《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一、选择题(不定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标2.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张某与李某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解除合同,法院还查明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于是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李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3.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错误的是?()A.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于辩论的一种形式。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 辩论权仅仅在法庭辩论阶段才能行使。

4.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对该案应当公开宣判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C.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公开宣判D.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此案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B.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C.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D. 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6.下列有关辩论原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B.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性内容;C.法庭辩论为辩论原则的全部表现形式;D.辩论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7.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A.给付之诉B.确认之诉C.形成之诉D.解除之诉8.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 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10.陪审员制度适用于()A.第一审普通程序 B.所有民事诉讼程序C.简易程序 D.第二审程序11.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12.下列不适用回避的情形是()A.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D.审判人员曾受过纪律处分13.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有()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均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14.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后,移送B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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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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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一)概述1、概念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

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诉的合并的种类根据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诉的合并主要有以下种类:(1)单纯的合并又称并列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合并提起多个相互独立的诉。

(2)预备的合并又称假定的合并,是指原告考虑到其所提起的诉讼可能无理由,而同时提起不相同的他项请求,以备第一位的请求无理由时,要求法院就他项请求进行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不允许提起预备之诉。

(3)选择的合并是指原告就数宗给付内容不同的诉讼请求合并起诉,被告可于数宗请求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合并。

选择的合并主要发生在原告享有选择权的选择之债的情形。

(4)竞合的合并又称重叠的合并,是指原告就数个目的同一的独立诉讼请求合并起诉,诉的声明仅有一个的合并。

(三)诉的合并的条件1、应当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多数诉讼标的合并起诉;2、受诉法院至少对其中一个诉讼有管辖权;3、除有特别规定外,数个诉讼必须是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4、法律对数个诉讼无禁止合并的规定。

(四)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诉的合并之规定1、现行规定:《民诉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诉的合并制度的完善关于何为诉的合并、哪些情形不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合并的要件等内容,现行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应于立法上加以完善。

三、反诉(一)概念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意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3、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三)特点1、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即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失去效力;3、反诉的时间限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四)提起反诉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提起反诉应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进行;3、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4、反诉与本诉使用同一种类的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应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注意:反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反诉与反驳1、反驳: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否定对方主张的诉讼行为。

2、联系:就被告而言,反诉与反驳都是法律赋予其对抗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或方法。

3、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为独立的诉;后者为诉讼行为,不构成独立的诉。

2)提出的主体不同前者原诉讼被告;后者原告、被告均可。

3)目的不同前者在于实现原被告之独立的反请求;后者是否定对方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反诉与诉讼中的抵销1、所谓诉讼抵销,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债务销。

2、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2)提起要件或申请要件不同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而诉讼抵销只要符合实体法规定的抵销要件即可3)审判程序不同前者本诉撤回或终结,并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诉讼抵销只能与原告之诉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不得对诉讼抵销作出单独判决4)既判力不同对反诉的判决具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于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可以提起诉讼。

四、共同诉讼(一)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形态。

(二)意义1、诉讼经济性原则。

共同诉讼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三)共同诉讼的特征/成立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共同或属于同一种类;3、该数诉能依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4、受诉法院对该不同的诉均具有管辖权。

(四)分类1、必要的共同诉讼(1)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形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分之诉。

(2)适用情形1、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共同享有或承担;2、数人行使形成权或者对数人行使形成权;3、因职务的承担而成为当事人,该职务担任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3)大陆法系国家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A、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否则当事人就不适格。

B、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可分别起诉、应诉,而不影响当事人适格,但受诉法院针对起诉、应诉之当事人所作的裁判,其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对此未作区分,实践中大多按照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处理。

(4)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指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某一共同诉讼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或所生之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1)国外立法:一般采有利原则。

2)我国立法:采协商一致原则A、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B、采取承认原则或协商一致原则。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其效力始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

2、普通的共同诉讼(1)概念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形态。

(2)适用条件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B、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C、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D、该数诉属于同种诉讼程序且为同一法院管辖;E、符合简化诉讼程序的合并审理目的。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A、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独立性原则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实施的诉讼行为仅对其本人有效,而不及于其他的共同诉讼人。

B、主张共通原则与证据共通原则(4)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审理与裁判:合并审理,分别裁判。

五、诉讼代理人(一)概述1、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或者受领对方所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法上的效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的人。

2、意义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3、特征1)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诉讼代理人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4、分类依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法定代理人1、概念法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法定代理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合法诉讼行为所生的效果应由当事人本人承受。

3、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与监护权的取得和消灭同步。

(1)代理权的取得源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亲权或监护权。

(2)代理权的消灭A、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B、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C、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监护权;D、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1、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当事人(包括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特点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定;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4)委托代理以审级为限,二审代理须当事人重新授权。

3、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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