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2012版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空气净化是一种技术或方法,可以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水平。
洁净手术部(室)是采取一定的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
自然通风是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为了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包括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和北京天坛医院,主要起草人包括李六亿、李卫光、巩玉秀、王力红、吴安华、胡必杰、魏华、邵丽丽和贾会学。
Air Cleaning and n DeviceThe air cleaning and n device is designed to remove anisms。
particles。
and gaseous pollutants from the air supply of centralized air ning and n systems.Management and Hygiene Requirements4.1 Air n Management Requirements4.1.1 Hospitals should develop corresponding air n management systems based on relevant laws。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定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层流净化设施机组、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机组维护及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部门净化设施回风口滤网的清洗,由后勤保障部统一集中管理。
二、后勤保障部应有专职管理人员遵循层流净化设施和中央空调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建立运行档案,定期检查和记录,部门负责人每周核实签字。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3、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4、层流设施和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5、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三、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层流净化设施的使用部门,应每日监测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后勤保障部检查维修;对层流净化设施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四、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定期对层流净化设施机组、中央空调机组、层流净化设施回风口滤网的清洗效果进行监测,发现违反本制度未按时清洗和更换滤网,或清洗效果不佳,网眼堵塞等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领导,根据情况对主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产房、新生儿室应适时进行自然通风,并选用空气净化设施定期空气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低于 1 个小时。
六、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科、化验室应适时进行自然通风或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天用紫外线空气照射消毒,每次不低于 1 小时。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病房、各类普通病房、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自然通风或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病人出院或死亡要严格终末消毒。
七、控感办每季度对高危风险科室开展空气质量监测;洁净手术室和其他洁净场所(洁净重症监护病房)根据 GB50333 的要求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怀疑医院感染流行、暴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应随时进行监测。
2012版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2012版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院内的空气净化管理,包括洁净手术部(室)、病房、、实验室等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医院空气净化技术规范》、《医院感染控制规范》等。
3.术语和定义3.1 空气净化空气净化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等手段,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提高空气质量的过程。
3.2 洁净手术部(室)洁净手术部(室)是指为手术提供洁净环境的区域,具备一定的洁净度和空气净化要求。
3.3 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是指通过建筑自身的通风系统,实现空气流动和更新的过程。
3.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通过空调系统,对空气进行过滤、加热、降温、加湿等处理,达到一定的空气质量要求。
3.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等手段,对空气中的微生物和有害物质进行消毒和净化的设备。
为了保障医院内空气质量的安全和卫生,本规范规定了医院内各区域的空气净化标准和管理要求。
医院应该建立空气净化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确保空气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同时,医院应该对空气净化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达到规定的空气净化标准。
在医院内的洁净手术部(室)、病房、、实验室等区域,应该采取适当的空气净化措施,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方面,医院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消毒和净化效果达到要求。
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是现代建筑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和舒适,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
空气净化管理要求建筑物应该有一个完善的空气净化管理计划,包括空气净化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空气质量监测、紫外线消毒和化学消毒等方面。
管理人员应该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
空气净化卫生要求空气净化设备应该定期清洗和消毒,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高效过滤空气中的污染物。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带目录word版)

5.3空气洁净技术
5.3.1设计要求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的设计应遵循GB50333的要求。
5.3.2维护与保养要求
5.3.2.1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5.3.2.2新风机组粗效滤网宜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1月~2月更换一次;中效过滤器宜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3.2洁净手术部(室)cleanoperatingdepartment(room)
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
3.3自然通风naturalventilation
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
5.1.2.2.2自然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室内空气污染较重的场所。室内排风口宜远离门,宜安置于门对侧墙面上。
5.1.2.2.3机械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卫生条件要求较高的场所。根据通风的需要设定换气次数或保持室内的正压或负压。
5.1.3注意事项
5.1.3.1应充分考虑房间的功能要求、相邻房间的卫生条件和室内外的环境因素,选择通风方式及室内的正负压。
5.3.2.3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160Pa或已经使用3年以上时宜更换。
5.3.2.4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3.2.5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宜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内容解读

• 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 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 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可选用 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 • • • • • 通风 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空气洁净技术; 循环风空气(紫外、静电)消毒器; 紫外线灯照射; 能达到菌落数≤4cfu/(15min.9cm平皿)指标.
• 术语和定义
– 洁净手术部:采取一定空气净化技术,使空气菌落 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 手术部(室)。 – 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的标准
等级
1 2
沉降(浮游 )细菌最大平均浓度
0.2个/30 min·Φ90 皿(5个/m) 0.75个/30 min ·Φ 90 皿(25个/m)
洁净度级别
– 注意事项:
• 消毒房间温度湿度应适宜:容器应耐腐蚀、大小 适宜
• 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 手术部(室)可选用的方法:
• 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空气洁净技术;
• 循环风空气(紫外、静电)消毒器; • 紫外线灯照射; • 能达到菌落数≤4cfu/(15min.9cm平皿)指标.
– 应对全院有关临床科室空气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 空气净化卫生要求
– 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骨髓移植病房),新建 或改建洁净手术部或病房或更换高效过滤器之后,空气 中菌数应符合GB50333标准要求. – 非洁净(没有层流系统)手术部、骨髓移植病房、产房、 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 监护病房、血液病区等室内空气总菌落数≤4cfu/ (15min.直径9cm 平皿)。 –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 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透室、 急诊室、化验室以及其他病房≤4cfu/(5min.直径9cm 平皿)。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空气净化: 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2.2 洁净手术部(室): 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
2.3 自然通风: 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3..管理及卫生学要求3.1 空气净化管理要求3.1.1 医院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实施。
3.1.2 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3.1.3 医院应根据临床科室的感染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
3.3.4 医院应对全院有关临床科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3.2 空气净化要求3.2.1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如洁净骨髓移植病房),新建与改建验收时、更换高效过滤器后、日常监测时,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GB***** 的要求。
3.3.2 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3.3.3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 平皿)。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DOC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医院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为医疗服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本制度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医院的具体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院的空气净化设施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分工医院负责人负责制定和执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
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的空气净化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空气净化设施的管理第四条空气净化设施的建设和更新医院应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空气净化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空气净化设施,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改进。
第五条空气净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空气净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1. 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修复故障;2. 清洁空气净化设施、更换滤芯等维护工作; 3. 合理调整设施的工作参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空气净化设施效果的监测医院应定期监测空气净化设施的效果,确保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改进和优化设施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空气净化管理的工作流程第七条空气净化设施的申请和审批医院内部各部门及医务人员需要使用空气净化设施时,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空气净化设施的使用和操作医务人员在使用空气净化设施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持设施的良好工作状态。
第九条空气净化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医院应制定维护和保养计划,定期对空气净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清洁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滤芯的更换以及系统的检查等。
第十条空气净化设施的故障处理一旦发现空气净化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维护部门进行处理和修复。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医院内部设立监督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检查内容监督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可对医院的空气净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主要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维护情况、效果检测等。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手术安全管理,指导并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其他设置手术部(室)的医疗机构,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根据本规范,完善医院手术部(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加强手术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手术安全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手术部(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医院手术部(室)应当具备与医院等级、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药品、手术器械、相关医疗用品和技术力量,保障手术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手术部(室)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接送手术患者的区域,宜临近重症医学科、临床手术科室、病理科、输血科(血库)、消毒供应中心等部门,周围环境安静、清洁。
1医院应当设立急诊手术患者绿色通道。
第七条手术部(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手术部(室)应设有工作人员出入通道、患者出入通道,物流做到洁污分开,流向合理。
第八条手术间的数量应当根据医院手术科室的床位数及手术量进行设置,满足医院日常手术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手术间内应配备常规用药,基本设施、仪器、设备、器械等物品配备齐全,功能完好并处于备用状态。
手术间内部设施、温控、湿控要求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手术部(室)应当根据手术量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术室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三级医院手术部(室)护士长应当具备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5年及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二级医院手术部(室)护士长应当具备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3年及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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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空气净化air cleaning (1)3.2洁净手术部(室)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room) (1)3.3自然通风natural ventilation (1)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system (1)3.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ai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device 14 管理及卫生学要求 (2)4.1空气净化管理要求 (2)4.2空气净化卫生要求 (2)5 空气净化方法 (2)5.1通风 (2)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5.3空气洁净技术 (3)5.4紫外线消毒 (3)5.5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 (4)5.6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 (4)5.7化学消毒法 (5)6 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6)7 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7)8 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8)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空气净化air cleaning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3.2 洁净手术部(室)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room)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
3.3 自然通风natural ventilation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3.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ai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devic e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4 管理及卫生学要求4.1 空气净化管理要求4.1.1 医院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2 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4.1.3 医院应根据临床科室的感染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
4.1.4 医院应对全院有关临床科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4.2 空气净化卫生要求4.2.1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如洁净骨髓移植病房),新建与改建验收时、更换高效过滤器后、日常监测时,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GB 50333的要求。
4.2.2 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 平皿)。
4.2.3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
5 空气净化方法5.1 通风5.1.1 自然通风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通风。
5.1.2 机械通风5.1.2.1 工作原理通过安装通风设备,利用风机、排风扇等运转产生的动力,使空气流动。
5.1.2.2 通风方式5.1.2.2.1 机械送风与自然排风适用于污染源分散及室内空气污染不严重的场所。
机械送风口宜远离门窗。
5.1.2.2.2 自然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室内空气污染较重的场所。
室内排风口宜远离门,宜安置于门对侧墙面上。
5.1.2.2.3 机械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卫生条件要求较高的场所。
根据通风的需要设定换气次数或保持室内的正压或负压。
5.1.3 注意事项5.1.3.1 应充分考虑房间的功能要求、相邻房间的卫生条件和室内外的环境因素,选择通风方式及室内的正负压。
5.1.3.2 应定期对机械通风没备进行清洁.遇污染及时清洁与消毒。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5.2.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加强卫生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5.2.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5.2.4 集中空凋通风系统的清洗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
5.3 空气洁净技术5.3.1 设计要求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的设计应遵循GB 50333的要求。
5.3.2 维护与保养要求5.3.2.1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5.3.2.2 新风机组粗效滤网宜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1月~2月更换一次;中效过滤器宜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
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3.2.3 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160Pa或已经使用3年以上时宜更换。
5.3.2.4 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3.2.5 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宜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
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5.3.2.6 设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手册,有检查和记录。
5.4 紫外线消毒5.4.1 适用范围适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
5.4.2 消毒方法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
安装时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μW/cm2)应≥1.5W/m3,照射时间≥30min。
5.4.3 注意事项5.4.3.1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5%~80%(体积比)乙醇棉球擦拭一次。
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5.4.3.2 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
温度<20℃或>40℃时,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5.4.3.3 室内有人时不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5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5.5.1 适用范围适用于有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5.5.2 消毒原理消毒器由高强度紫外线灯和过滤系统组成,可以有效杀灭进入消毒器窄气中的微生物,并有效地滤除空气中的尘埃粒子。
5.5.3 使用方法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5.5.4 注意事项5.5.4.1 消毒时应关闭门窗。
5.5.4.2 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5.5.4.3 用湿布清洁机器时,须先切断电源。
5.5.4.4 消毒器的检修与维护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5.5.4.5 消毒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6 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5.6.1 适用范围适用于有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净化。
5.6.2 消毒原理采用静电吸附和过滤材料,消除空气中的尘埃和微生物。
5.6.3 使用方法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5.6.4 注意事项5.6.4.1 消毒时应关闭门窗。
5.6.4.2 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5.6.4.3 消毒器的循环风量(m3/h)应大于房间体积的8倍以上。
5.6.4.4 消毒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6.4.5 消毒器的检修与维护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5.7化学消毒法5.7.1 超低容量喷雾法5.7.1.1 适用范围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5.7.1.2 消毒原理将消毒液雾化成20μm以下的微小粒子,在空气中均匀喷雾,使之与空气中微生物颗粒充分接触,以杀灭空气中的微生物。
5.7.1.3 消毒方法采用3%过氧化氢、5000mg/L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液,按照20mL/ m3~30mL/ m3的用量加入到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中,接通电源,即可进行喷雾消毒。
消毒前关好门窗,喷雾时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由里向外,先表面后空间,循序渐进的顺序依次均匀喷雾。
作用时间:过氧化氢、二氧化氯为30min~60min,过氧乙酸为lh。
消毒完毕,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5.7.1.4 注意事项5.7.1.4.1 喷雾时消毒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佩戴防护手套、口罩,必要时戴防毒面罩,穿防护服。
5.7.1.4.2 喷雾前应将室内易腐蚀的仪器设备,如监护仪、显示器等物品盖好。
5.7.2 薰蒸法5.7.2.1 适用范围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5.7.2.2 消毒原理利用化学消毒剂具有的挥发性,在一定空间内通过加热或其他方法使其挥发达到空气消毒。
5.7.2.3 消毒方法采用0.5%~1.0%(5000mg/L~10000mg/L)过氧乙酸水溶液(1g/ m3)或二氧化氯(10mg/ m3~20mg/ m3),加热蒸发或加激活剂;或采用臭氧(20mg/ m3)熏蒸消毒。
消毒剂用量、消毒时间、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消毒前应关闭门窗,消毒完毕,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5.7.2.4 注意事项5.7.2.4.1 消毒时房间的温度和湿度应适宜。
5.7.2.4.2 盛放消毒液的容器应耐腐蚀,大小适宜。
6 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6.1 手术部(室)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a) 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b) 空气洁净技术;c)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d)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e)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