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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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举的方针。

A.禁种(正确答案)B.禁制(正确答案)C.禁贩(正确答案)D.禁吸(正确答案)2.从来源看,可将毒品分为()三大类。

A.新型毒品B.天然毒品(正确答案)C.半合成毒品(正确答案)D.合成毒品(正确答案)3.下列属于合成毒品的是()。

A.摇头丸(正确答案)B.冰毒(正确答案)C.K粉(正确答案)D.海洛因4.下列不属于半合成毒品的是()。

A.海洛因B.吗啡C.大麻(正确答案)D.罂粟壳(正确答案)5.从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毒品可分为()。

A.抑制剂(正确答案)B.麻醉药品C.兴奋剂(正确答案)D.致幻剂(正确答案)6.从自然属性看,毒品可分为()。

A.传统毒品B.麻醉药品(正确答案)C.合成毒品D.精神药品(正确答案)7.《戒毒条例》规定的戒毒措施分别有()。

A.自愿戒毒(正确答案)B.社区戒毒(正确答案)C.强制隔离戒毒(正确答案)D.社区康复(正确答案)8.《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的原则。

A.以人为本(正确答案)B.科学戒毒(正确答案)C.综合矫治(正确答案)D.关怀救助(正确答案)9.《戒毒条例》规定,()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A.乡(镇)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县级禁毒部门C.城市街道办事处(正确答案)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0.2018年6月25日,习近平同志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禁毒工作事关()。

A.国家安危(正确答案)B.改革成败C.民族兴衰(正确答案)D.人民福祉(正确答案)11.2014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A.深化改革B.平安中国(正确答案)C.法治中国(正确答案)D.扫黑除恶12.《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禁毒工作责任制度

禁毒工作责任制度

禁毒工作责任制度一、背景介绍禁毒工作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禁毒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禁毒工作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责任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提高禁毒工作的效能和成效。

2. 原则:禁毒工作责任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领导,明确责任;(2) 分工协作,形成合力;(3)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1. 国家级责任主体:(1) 国务院禁毒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的禁毒工作。

(2) 公安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禁毒行动计划,打击制贩毒犯罪,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等。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禁毒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2. 地方级责任主体:(1) 省级禁毒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的禁毒工作。

(2)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制贩毒犯罪,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等。

(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禁毒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4)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禁毒教育和宣传活动。

(5)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参与禁毒宣传和监督工作。

四、工作流程和措施1. 禁毒工作计划的制定:(1) 国家级禁毒委员会根据全国禁毒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禁毒工作计划。

(2) 省级禁毒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禁毒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禁毒工作计划,并报国家级禁毒委员会备案。

2. 禁毒工作任务的分解:(1) 国家级禁毒委员会将年度禁毒工作计划分解为各部门的具体任务,并下达给相关责任主体。

(2) 省级禁毒委员会将年度禁毒工作计划分解为各地市县的具体任务,并下达给相关责任主体。

3. 禁毒工作的实施:(1) 各责任主体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公安机关加强打击制贩毒犯罪的力度,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禁毒执法力量的培训和配备。

娱乐场所禁毒责任书范文(2篇)

娱乐场所禁毒责任书范文(2篇)

娱乐场所禁毒责任书范文为有效预防犯罪,杜绝贩毒、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禁毒条例》的规定,特制定禁毒责任书:一、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证合法经营。

二、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坚决不容留、引诱、欺骗、强迫吸食毒品、注射毒品,不为进入本场所从事犯罪活动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

三、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人员一经发现有吸、贩毒品违法活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不隐瞒实情、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四、本场所代表人、负责人、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文化、工商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活动。

五、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宣传。

六、本则责任书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定,如责任人有变更,由继任人负责。

七、本场所自觉接受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如违反责任书,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处罚。

单位签章:单位法人:年月日责任人:娱乐场所禁毒责任书范文(2)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娱乐场所环境,保障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禁毒责任书,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

希望大家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责任1.作为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要高度明确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自己在禁毒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

2.我们要坚决杜绝一切与毒品有关的活动,坚决抵制毒品的制造、贩卖和传播行为,不为毒品提供任何便利。

3.积极了解相关的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学习掌握禁毒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己不会被毒品侵害。

二、自觉约束1.严禁员工在娱乐场所内或与工作有关场合使用、贩卖、传播毒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毒品馈赠。

2.不得私自携带、藏匿毒品,不得为他人提供场所存放毒品,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

3.我们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工作区域的监督,发现可疑人员和活动,应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证和处理。

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禁毒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22号)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二)约谈;(三)取消评选受奖资格;(四)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各地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相关责任人:(一) 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通报地区的;(二) 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三)市(州)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四)县(市、区)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排名后三位的;(五)因禁毒工作不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有关责任人:(一)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的;(二)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必要经费的;(三)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四)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6.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0号)《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6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禁毒条例(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XX人民政府禁毒工作责任制奖惩追责实施细则

XX人民政府禁毒工作责任制奖惩追责实施细则

XX人民政府禁毒工作责任制奖惩追责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9号)、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国家禁毒委发【201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不断提高禁毒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禁毒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禁毒工作是各村(社区)各单位党政机关、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禁毒工作责任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各村(社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社区)各单位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禁毒委员会主任是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村(社区)各单位禁毒委员会委员、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级本单位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各村(社区)各单位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对禁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禁毒工作责任。

第六条,各村(社区)各单位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考评鼓励和奖励体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一)通报表扬;(二)评优受奖资格优先;(三)立功;(四)提拔和交流重用;(五)给予鼓励和奖金。

第七条,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鼓励和奖金;(一)获得国家级先进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奖单位1万元;个人5000元;(二)获得省、部级先进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奖单位5000元;个人1000元;(三)获得市、司级先进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奖单位2000元;个人500元;(四)获得县、市局级先进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奖单位1000元,个人200元;(五)对于禁毒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予以立功、提拔和交流重用。

禁毒工作责任制度

禁毒工作责任制度

禁毒工作责任制度禁毒工作责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详细介绍禁毒工作责任制度。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问题在我国社会中逐渐显现出来。

毒品的滥用给社会治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为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禁毒工作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禁毒工作责任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禁毒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进禁毒工作的开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内容1. 上级单位责任: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上级单位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制定禁毒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落实禁毒工作的责任。

2. 中级单位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中级单位要负责具体的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禁毒工作人员,开展毒品犯罪的侦查打击工作,加强对毒品的管控和销毁工作。

3. 基层单位责任:各级公安派出所、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要积极参预禁毒工作,加强对禁毒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毒品的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毒品犯罪线索,配合上级单位的工作。

4. 个人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参预毒品犯罪活动,不吸食、贩卖、创造毒品,积极参预禁毒宣传教育,提高自身的禁毒意识和能力。

四、执行1. 上级指导:上级单位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

2. 中级协调:中级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协调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确保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基层落实:基层单位要切实履行禁毒工作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和毒品犯罪的预防工作,及时上报禁毒线索,配合上级单位的工作。

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正安县第六中学禁毒工作责任追究
制度
为了加强禁毒工作,严格防范吸食毒品漫延于学校,为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体教师做到不吸毒、不种毒、不贩毒、不制毒; 对本班学生做好防范、管理、教育等工作,严防吸食毒品的事件发生。

充分利用班会时间,在学生中大力开展禁毒教育,使学生对毒品所带来的危害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同时把禁毒工作纳入班规班纪来抓,使禁毒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提高学生认识毒品、抗拒毒品的能力。

二、全体教师密切配合,利用学校的电教器材和黑板报,大力宣传禁毒知识和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不断增强和提高师生的禁毒意识。

三、每学年度至少一次,组织学生参观“禁毒展览”.
四、充分调动班干部和共青团员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加强监督,塑造良好形象,形成学校文明氛围。

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禁毒演讲,使禁毒的意义和毒品所带来的危害人人皆知。

五、结合每年的“6.26”禁毒日,学校可进行一次声势浩荡的、多形式的禁毒宣传主题班会活动。

六、严禁携带毒药、毒品、麻醉品进入学校,严禁服食、注射毒品(包括麻醉药品)。

七、解决杜绝师生涉毒,如教师涉毒,将追究校长责任;学生涉毒,将追究班主任责任。

正安县第六中学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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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禁毒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22号)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选受奖资格;
(四)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各地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相关责任人:
(一) 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通报地区的;
(二) 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
(三)市(州)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四)县(市、区)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排名后三位的;
(五)因禁毒工作不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的;
(二)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必要经费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
(四)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应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取消该地区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国性及地区性评比的资格;
(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三)在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以前,已经在该地区担任相应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并视情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条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省禁毒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省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各市(州)和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禁毒委员会负责其他县(市、区)和市(州)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以下程序决定:
(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和约谈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评先受奖资格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三)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同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
(五)各市(州)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禁毒委员会。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有关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州)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禁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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