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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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举的方针。

A.禁种(正确答案)B.禁制(正确答案)C.禁贩(正确答案)D.禁吸(正确答案)2.从来源看,可将毒品分为()三大类。

A.新型毒品B.天然毒品(正确答案)C.半合成毒品(正确答案)D.合成毒品(正确答案)3.下列属于合成毒品的是()。

A.摇头丸(正确答案)B.冰毒(正确答案)C.K粉(正确答案)D.海洛因4.下列不属于半合成毒品的是()。

A.海洛因B.吗啡C.大麻(正确答案)D.罂粟壳(正确答案)5.从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毒品可分为()。

A.抑制剂(正确答案)B.麻醉药品C.兴奋剂(正确答案)D.致幻剂(正确答案)6.从自然属性看,毒品可分为()。

A.传统毒品B.麻醉药品(正确答案)C.合成毒品D.精神药品(正确答案)7.《戒毒条例》规定的戒毒措施分别有()。

A.自愿戒毒(正确答案)B.社区戒毒(正确答案)C.强制隔离戒毒(正确答案)D.社区康复(正确答案)8.《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的原则。

A.以人为本(正确答案)B.科学戒毒(正确答案)C.综合矫治(正确答案)D.关怀救助(正确答案)9.《戒毒条例》规定,()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A.乡(镇)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县级禁毒部门C.城市街道办事处(正确答案)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0.2018年6月25日,习近平同志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禁毒工作事关()。

A.国家安危(正确答案)B.改革成败C.民族兴衰(正确答案)D.人民福祉(正确答案)11.2014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A.深化改革B.平安中国(正确答案)C.法治中国(正确答案)D.扫黑除恶12.《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解决毒品问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通过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逐步恢复正常生活,从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二、目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提供相应的康复支持,使他们能够恢复身体健康、改变消极的生活方式,并全面融入社会。

三、工作内容1. 毒品宣传教育社区将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布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高社区居民对毒品的认识,增强抵制毒品的意识。

2. 毒品成瘾者的定位和登记社区将对成瘾者进行定位和登记。

通过调查了解成瘾者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3. 戒毒康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社区将为成瘾者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计划,包括康复周期、康复内容和康复方式。

计划中将包括戒毒辅导、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社会支持等方面的内容。

社区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导,确保康复计划的顺利实施。

4. 康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社区将组织建设戒毒康复设施,并购买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药物。

同时,社区还将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康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 社会支持和融入社区将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方式,帮助康复者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还将建立康复者互助组织,提供互相支持和帮助的平台。

6. 康复效果的评估和跟进社区将定期对康复者进行康复效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跟进。

社区还将建立长期跟进机制,为康复者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协助。

四、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包括工作组、管理团队、辅导人员等。

这些人员将通过专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康复工作提供专业的支持。

五、预期效果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施,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社区居民对毒品的认知和警惕性,增强抵制毒品的能力。

2. 有效减少社区内的毒品问题,提高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黔民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2]52号)各市、州民政局:自2006年我省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培育扶持,加强规范管理,有力促进了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

随着形势的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功能作用逐步拓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一元化管理体制逐步确立,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为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拓宽规范管理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街道、乡镇或者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由本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志愿性、群众性的特点。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逐步提高,各种社区文体、服务、公益、慈善、志愿等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已成为完善社区自治功能、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加快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

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提高居(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移,促进行政功能与社区自治功能的良好互动和对接;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促进就业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权益,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

下文是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大中专院校应当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工作环境、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贵州省禁毒条例(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单选题)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单选题)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单选题)1.从()开始,中国清朝政府委派的钦差大臣林则徐在广东虎门销毁鸦片,整个过程历时23天。

A.1839年6月25日B.1840年6月28日C.1839年6月3日(正确答案)D.1909年2月1日2.自1840年开始,中国历史上共经历了()次“鸦片战争”。

A.一次B.二次(正确答案)C.三次D.四次3.由美国倡议、中国主办,共13个国家代表出席的“万国禁烟会”于()汇中饭店举行,此次会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多边性的国际反毒禁毒会议。

A.1909年2月1日至26日在中国上海(正确答案)B.1839年6月3日至25日在中国广东C.1912年3月1日至26日在中国福建D.1900年2月1日至26日在中国天津4.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6月26日为()。

同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决议,正式将每年6月26日定为()。

A.世界无毒日B.国际禁毒日(正确答案)C.禁毒宣传日D.全球无毒宣传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久以来没有禁毒单行法律的历史,在中国禁毒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A.2007年12月29日B.2009年6月26日C.2006年6月3日D.2008年6月1日(正确答案)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的共同责任。

A.党委政府B.全社会(正确答案)C.禁毒委成员单位D.全体公民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A.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正确答案)B.主题禁毒宣传教育C.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D.重要时间节点禁毒宣传教育8.下列属于天然毒品的是()。

A.鸦片(正确答案)B.甲基苯丙胺C.氯胺酮D.海洛因9.下列哪种毒品吸食后可以使人产生强烈的兴奋感()。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跟踪服务计划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跟踪服务计划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跟踪服务计划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围绕吸毒行为为核心开展系统治疗,包括心理评估、戒毒动机强化、改变错误认知、控制心瘾,使注意力转移现实生活,让其体验成功的喜悦,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彻底摆脱心瘾,通过组织户外多元化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其有强健的体魄。

1、信息搜集(Collection):信息搜集是基础,贯穿于过程始末。

在评估和过程中,经由社工的日常接触和面谈观察,不断加深对吸毒对象的了解和认知,丰富的个人信息收集为科学评估和合理吸毒提供依据。

在此模块中,获取真实的信息是目标,建立良好关系是途径。

这就需要社工以人本主义理念,即真诚、同理和无条件接纳作为关系策略,与吸毒对象展开内容广泛的接触与交流,将个人的纵向史和横向观察结合起来获取真实的基本情况、家庭脉络及社会背景等。

该模块能较真实的还原吸毒对象本来的面目,也为社工能较好地完成评估和所需信息的搜集,为接下来的吸毒工作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诊断评估(Assessment):对人的认识不能凭第一印象作为评估的依据,特别是社区吸毒工作中的评估需要贯穿吸毒过程始末。

而评估的准确性有赖于社工对吸毒对象心理现状了解的深度广度,有赖于充分信任有影响力的关系建立。

因此,获得科学真实的评估结果是本模块的目标,继续发展助人关系仍为重要途径,以“平等、尊重、真诚、接纳”的社会工作理念,运用倾听、共情等工作技巧都有助于信任关系发展。

本模块的内容包括心理量表的测试评估和访谈评估,由于心理测试结果可以自动生成,结合社工面谈,即可生成初期的风险评估和心理评估结果,为分类吸毒提供依据。

该模块中,社工需逐渐澄清吸毒对象现实需要,聚焦心理冲突,视评估目标调节谈话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该模块不止于第一次评估,在后续的接触观察和帮教引导中都可探察吸毒对象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社区吸毒的理解,对现实社会的接纳以及处世态度和价值观。

对生活压力事件及自我定位的分析可帮助社工评估当下的心理危机程度,而对吸毒对象周边可用资源的了解和兴趣爱好、技能特长等的掌握为后续的个性吸毒提供线索和依据。

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

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

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健康、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及有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戒毒,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尚未构成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措施。

本条例所称社区康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康复措施。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遵循人文关怀、科学戒管、综合矫治和帮扶救助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脱毒治疗、心理矫治、体能康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相衔接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实行分级保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侮辱、体罚、虐待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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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办法
(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助其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

本办法所称阳光安置企业,是指按照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由政府、社会、个人兴办的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是由政府主导、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建立的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厂、车间等;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为阳光工程安置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为阳光工程安置基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与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关怀救助的原则,实行集中就业安置为主与分散就业安置相结合。

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就业工作经费,采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并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立足社区、依托企业,运用多种安置渠道,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辖区每20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或者每30名吸毒人员至少配备1名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辖区内不足20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或者吸毒人员不满30名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

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应当派员驻阳光安置企业,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戒毒出所人员与阳光安置企业的用工衔接机制和戒毒出所人员对接帮教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实施社会救助,促进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工商、税务部门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加强指导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结合工作特点,指导阳光安置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建立阳光安置企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安置。

阳光安置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企业、个人参与经营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阳光安置企业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合作条件、方式、期限、绩效考核标准、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协议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力量依法兴办阳光安置企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场所和就业机会,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基金会、志愿者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社区戒毒、社
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鼓励全社会和广大公民积极为贵州省禁毒基金会捐赠。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条件的阳光安置企业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阳光安置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政府根据安置规模给予扶持经费;
(二)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省的相关规定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四)在土地审批等方面优先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五)公共采购方面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方应当优先采购其产品。

对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给予的政策优惠,比照阳光安置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通过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等形式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依法享受下列优惠:
(一)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担保贷款;
(三)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人员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个人特长和就业意向,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就业技能。

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阳光安置企业等开展合作,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订立并遵守劳动合同,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资金等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并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当全额追缴入库,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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