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之争新论
社群主义思潮及其与自由主义之争评述

社群主义思潮及其与自由主义之争评述摘要:从社群主义兴起的背景和发展脉络入手,可以看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的实质所在。
二者之间存在着重要差异,但也有其内在的联系。
这对把握当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思潮和在中国语境下理解这两种思潮提供了帮助。
关键词:社群主义;自由主义;权利;公益20世纪90年代,社群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界是伴随着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争论,逐渐发展和形成的。
它是一个与自由主义鼎足而立的思想流派,它针对自由主义所坚持的个人主义,提出了要重视社群的价值。
提倡由自由主义的权利政治向社群主义的公益政治转变,强调公共利益和群体的善的优先性,从而在政治哲学、伦理学、道德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分析社群主义的缘起、主要特征,及其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分歧所在,对于我们了解当代政治思想的全貌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一、社群主义形成的缘起及其主要特征社群主义的最早渊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西方古代思想中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思想中的整体观就蕴涵着社群的思想。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城邦就可以理解为最初的社群概念,黑格尔和经院哲学家的著作中,也体现出对社群的关注。
而“社群主义”的概念是在近代才产生的,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里·杜克海姆在1887年首次正式使用了这一概念。
早期社群主义代表,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在“礼俗社会”或“共同体”和“法理社会”或“联合体”之间进行了区分,“在他看来,界定一个共同体的经验性质是由共同体的渊源所赋予的。
人们能有意识地建立、设置和加入各种各样的联合体,而共同体则是有机的,是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的场所,它基于血缘、亲族、共居处和地域以及一系列共同的态度、经验、感情和气质。
”社群主义在一开始并未有系统的理论体系,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作为对以罗尔斯和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回应而产生和发展的,一些早期的社群主义思想家,由于所持观点的分歧,甚至不承认自己属于社群主义流派。
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与自由主义争论的深入,社群主义出现了一批代表人物和著作,并使其理论得以系统化。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之争新论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之争新论在当代社会,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一直是热门讨论的话题。
两种理论分别代表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立场,它们对于国家的角色、政策和制度具有相互冲突的特点。
本文将对这两种国家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旨在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期发现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为当代国家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观点。
我们需要了解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基本概念。
新自由主义强调市场经济的效率和自由,主张减少政府干预,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模式。
而社群主义则注重社会公平和平等,主张政府积极干预,推进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代表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的国家理论观点,分别强调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
在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中,其核心理念是市场经济的自由和有效性。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主张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强调市场竞争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作用。
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中,个体的自由选择能够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创新,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强调放松对市场的管制,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提倡小政府和自由市场。
相反,社群主义国家理论则着重强调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
社群主义者认为,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和社会的不公平,需要政府及时干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他们主张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通过纳税和社会福利政策来调节社会贫富分配,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确保每个市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社群主义国家理论着重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主张社会公平和福利制度的建设。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国家理论上存在明显的分歧,但两者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它们都是对现存社会模式进行的一种批判和反思,都试图通过建立一种新的国家模式来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
它们都对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的角色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注的是社会的整体效益和公平问题。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观比较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观比较摘要: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影响较大且相互对立的政治哲学,它们的分歧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不同的国家观。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争论,在国家问题上体现为“弱国家”和“强国家”的区分。
从理论分析和政治实践看,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国家观都有局限性,二者的分歧正好说明了它们的互补。
关键词: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国家;个人权利;公共利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影响较大的两种政治哲学,它们的争论构成西方学术界最具前沿性的话题,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 )向自由主义发起的挑战以及后者的回应。
准确而全面地理解发生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探讨和争论,在学术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较大的意义。
一、两种不同的国家观任何政治哲学,其本质都是国家学说,关注的重点是个人、社会、国家相互关系,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也不例外,但它们各自的政治主张却是大相径庭的。
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政治哲学的显著特征是,它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立论的基点,把它们的价值的普遍有效性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
尽管有各种不同的派别或名称,但作为一种学说,自由主义有其理论的内在一致性。
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共享的,或者说是典型的自由主义会主张的。
这些原则构成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是自由主义内在统一性的基础,也是自由一般主义区别于其它各种意识形态的根本特征。
具体地说,自由主义包含的原则有:个人主义、自由、平等、自由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
[1] 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
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要表明: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中,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当代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挑战的回应

当代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挑战的回应作为一种伦理和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在当代遇到了社群主义等理论的挑战,但当代自由主义者对各种质疑和批驳采取了积极应战的态度,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和自我辩解。
这些论辩有助于人们认识自由主义在当代的理论诉求和进展。
下面集中围绕几个主要的问题作简要的论述。
一、个人与自我社群主义者抨击个人主义的基本命题,但仔细追究起来,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对于个人具有一些共同的理论前提:首先,他们都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其次,个人在思想和语言方面具有唯有人才具有的独特的能力,而这些能力是以社会为基本预设前提的;再次便是道德个人主义,即如果任何事物是有价值的,那最终是指对某个或某些个人或人群有价值。
与此相关的问题则是:评价的对象是否为不可约简地社会性的,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对优先性。
这最后一个方面的理论前提也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所共有的,只是对其的理论解释才存在分歧。
自由主义者认为评价的对象仍然有可能约简为个人,而社群主义者则认为必须是社会。
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前提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三方面:对自我的自由主义的理解、泰勒的"社会性命题"、社群之公共善。
自由主义对此一一作了回应。
其实,自由主义者从未忽视社群的意义,也未拒绝个人参与社群的活动,更未得出社群可有可无的结论。
他们强调的是这些都不能在政治和道德上否认个人权利的优先性。
首先是对自我的理解。
社群主义者批评自由主义者是将自我优先于目标,自由主义者回答说,在允许自由选择的社会,个人能够审查并修改任何既定的目标(如价值观、信仰、欲望等)。
社群主义者混淆了两种主张:一是自我能够改变其所有目标(结果可以完全无目标),二是自我能够在任何时候改变其任何一个目标。
这就是说,自由主义者所说的自我优先于目标是指自我能够随时修改具体的目标,因而是能动的;而社群主义者则把无目标的自我强加于自由主义者。
社群主义者还指出,如果看重选择本身的价值,那就是承认一种空洞的、虚无主义的自由。
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反思

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反思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是两个重要的理论概念,它们代表着不同的权利观。
社会主义强调公平、平等和社会正义,而新自由主义则注重市场自由、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
本文将探讨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反思。
一、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批判社群主义认为,新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忽视了社会关系和社会责任,过于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
社群主义主张,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的责任、公共利益和社会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主义认为,个人权利必须在社会背景下进行界定和行使,而不是单纯地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自私行为。
社群主义对于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正义和公平:社群主义认为,新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对贫富差距、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正义问题缺乏关注。
社会主义主张社会应该追求公平和正义,通过税收和社会政策来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2. 社会关系和互助:社群主义认为,新自由主义将个人置于社会之外,强调个人的竞争和自利行为。
而社会主义强调社会关系和互助,认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与社会的利益和互助相结合。
3. 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社群主义指出,新自由主义将权利过分强调为个人的私人选择,而忽视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社会主义认为,个人的权利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个人的自由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4. 经济和市场:社群主义批评新自由主义对市场的过度依赖,认为市场不能完全调节社会和经济的问题。
社会主义主张国家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通过权益保护和干预来调整市场和经济,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二、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启示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反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和思考:1. 平衡个人和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与社会的责任和利益相对立,而是应该相互结合和平衡。
个人的权利必须在社会背景下进行行使和界定,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2. 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社群主义提醒我们,社会的权利观应当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
论文: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的全面反思

论文: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的全面反思论文: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的全面反思因而,就本书而言,我们甚至不能简单地将丹尼尔·贝尔归入纯粹社群主义者的行列之中。
他对公共领域规范失效的警觉,对自由价值实施过程中种种弊端的剖析,对历史源流的辨识与信赖,其实都是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互为依照的前提下,重新审视当代社会制度和道德伦理的一次非凡的尝试。
一、自由价值的结构转型传统自由主义倡导一种普适的自由观念,其核心信条是要求人们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网络关系中抽身而出,从而达到不受任何政治派系、任何思想意识形态、任何社会责任和义务左右的元独立境界。
姑且不论这种以尊重人权为名的社会学说在维护个人的基本尊严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从逻辑检验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明确追求的最高利益,不可避免地带有先验论的调子。
他们排斥社会大背景的价值信念基础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前提而做出的:其一是认定自我具有一种凌驾于整个社会约束机制之上的不可侵犯性;其二是认定自我命运是在理性思维的感召之下做出的自主取舍。
前者使自由价值观成为一种带根本性的,整个社会利益都无法与之匹敌的最高理念;后者则导致历史的流程完全沦为个人话语的奴隶,从而使社会文化背景的急剧分化成为名正言顺的事。
究其实质,自由价值观都体现出其学说言述者的某种学术偏执,即简单粗暴地将人的两种构成性义涵——社会人维度和自然人维度——剥离开来,其直接后果是促使公共精神危机的进一步加剧。
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左右两种极权主义盛行的二十世纪,自由主义作为一种首先把人当人看的政治学说在反权威主义、反独断主义、反蒙昧主义的思想解放运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这并不能就此推委其在学说构建和内在理路中的部分缺陷。
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意见分歧,很大程度上在于由于他们坚持奉行在人生寄托与社会生态之间自然形成的攻守同盟原则。
丹尼尔·贝尔通过日常生活事件的引证,强调社群结构的存在合理性。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作者:杨乔乔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从康德派的自由主义成功战胜功利主义取得政治哲学的主导地位开始,就不停的遭到严峻的挑战。
直到现在,关于权利和善何者优先的争论依旧激烈的持续着。
尽管如此,这里并没有赢家和输家,有的只是学术上的偏见和不足得到改善和进步。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新自由主义,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对以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批判性发展。
那么为了理解新自由主义,就要从功利主义入手。
功利主义先后经过两个发展阶段。
早期是以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为代表,在他发表的《道德与立法原理》这一著作中陈述了早期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他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基本标准就是功利原则,而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使善最大限度的超过恶。
这里的善、恶对应着快乐与痛苦,有助于快乐的行为就被定义为善的。
并且边沁认为善具有包容性,个人利益的实现有利于他人利益的实现,根据逻辑上的推演边沁得出了功利主义的特点,全社会利益的增加是和每个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一并增加的。
个人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利益实现的必要前提。
这样粗俗的善恶观很快就遭到了众多批评,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为了回应这些批评对早期的功利主义做了系统的修正,在此,功利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边沁的继承者,密尔同样认为人类的至善就是毫无痛苦的快乐,但是密尔认为快乐不仅像边沁指出的那样有量的区分,同时也有质的区分,而且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
真正高尚的快乐来自灵魂和精神的快乐。
作为对早期功利主义批评声音的回应,密尔认为政府不再是对个人行为无所作为了,而是负有重要的引导和教育的责任。
同时,密尔进一步意识到,由于利益的相互冲突,绝对的自由不能真正的实现,在此他指出在思想必须绝对自由的前提下,个人行为自由必须加以适当限制,使之不妨害到他人和损害社会的安全秩序,不妨碍到政府履行它的职责和义务。
政府_不应当做什么_应当做什么_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最新争论_俞可平

政府:不应当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最新争论俞可平内容提要 本文系统地梳理了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在政治哲学,尤其是国家问题上的争论,并且指出,两者分别倡导的“弱国家”、“强国家”均有增进和损害人民个人利益的可能。
两者的理论实质上是互利的,离开自由主义谈论社群主义与离开社群主义谈论自由主义一样,都无法正确理解两者的观点。
关键词 政府 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 政治哲学 西方国家一位政治学家这样说,本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的主要话题是新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正义;80年代则是社群主义者的社群;到了90年代,社会正义和社群两者则同样成为政治哲学的主要话题。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无论是在方法论领域还是在规范理论领域,都形成了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Co mmunitarianism)两相对峙的局面。
①1971年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了其传世之作《正义论》。
这一著作的发表同时在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学领域,它被公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政治哲学最重要的文献,被看作是政治哲学在经受政治行为主义冲击后再度复兴的重要标志之一。
罗尔斯放弃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而立足于契约论和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 f justice as fairness),二是差异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前者强调所有人在“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中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他们在“无知之幕”(v eil o f ig no rance)的限制下,选择一套用以规范社会的正义原则。
后者强调的是,只允许存在有利于社会中获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员的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这种新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必须给正义、公平和个人权利以优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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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之争新论作者:徐木兴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与挑战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最具前沿性的话题。
文章基于国家理论,从国家目的、立场、职能权限及与公民关系四个维度,依次深入分析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围绕个人权利抑或公共利益、国家中立抑或国家参与、“弱国家”抑或“强国家”、消极政治参与抑或积极政治参与等问题的论争,最后简述此类论争对现实政治发展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个人权利;公共利益自由主义是建构现代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哲学。
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自由主义兴起、发展、受到挑战的历史。
[1]虽然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思潮的主流,但以其为原则建构的现代西方社会隐含着个体原子主义、国家职能弱化、道德失范等痼疾与危机,其在智识和政治上并非没有遇到强劲挑战对手。
作为“自由主义最有力的批判者”,[2]以“共同体”(community)为价值取向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即是在对自由主义现代性困境批判性回应中脱颖而出的一种政治思潮。
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论争系现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焦点议题。
社群主义对以“个人权利至尊”为基本内核的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深度的理论批判,批判所及几乎关涉新自由主义所有主张与论点。
国家,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社群,无疑是双方论争的焦点。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围绕国家目的、国家立场、国家职能、公民与国家关系等国家理论的核心要素展开了激烈论争。
这种论争是现代西方社会现实政治难题在理论上的反映,对新时代中国政治改革、发展与实践亦具有重要镜鉴意义。
一、个人权利抑或公共利益:国家目的之争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既有“问题”之分野,亦有“主义”之争雄。
当然,问题与主义,亦非截然两分,问题背后常蕴含主义的歧见。
两者国家目的之争主要源于主义各异或曰价值选择不同,用一个命题表述,即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对此不同回答,恰为两者国家目的之争的核心。
新自由主义极度推崇“个人权利至尊”,坚持个人权利价值优先性,强调个人权利优先于其他各种社会价值,包括善,一切团体与他人的行为都必须服从或服务于个人权利。
国家只是人类社会众多形式的团体之一,除维护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外,不应有自己特殊利益。
戴维·杜鲁门(David Truman)曾言,“如果撇开形形色色的个人和团体利益,就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共利益。
利益团体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联系纽带,无数个人和集团追求它们自身利益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得以确定的过程。
”[3]换言之,公共利益是寻求自身利益的各利益相关者经斗争、争议、谈判、协商,在相互妥协与制衡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平衡,此平衡即为应对某种问题之公共利益。
因而,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若公共利益侵犯、侵蚀了公民个人利益,公民完全有理由断然拒绝为公共利益做出妥协与牺牲,即“公民被要求按正义做出越来越多的牺牲,但他们与为之牺牲的对象之间的共识却越来越少。
”[4]也正因如此,新自由主义倡言,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国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为个人权利实现提供舞台与做好保障,而不能因公共利益而损害、侵蚀甚或牺牲个人权利。
与新自由主义论点相左,社群主义认为,不是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而是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且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过于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公共利益,必定会破坏维系国家团结与社会稳定的纽带。
他们坚信,人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脆弱的、盲目的,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利益与需要,从来没有稳定而持续的偏好与选择,“经常对自己已经得到的感到不满足,而热爱那些自己尚未得到的”。
[5]博弈论中“囚徒困境”对此亦作了有力闡释,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人,若每个人仅考虑个人特殊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均可能无法实现。
也就是说,对个人利益过度关注易销蚀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共识。
惟有为了公共利益,公民才可能为他人让渡、牺牲个人利益。
而且,惟有公共利益获得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才有可能更多获益或获益公民人数才会更多。
社群主义上述主张,实际上是对新自由主义基于“无羁绊的、虚幻的个人主义自我观念”基础之上“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主张的否定。
然而,不可否认,社群主义论说亦有诸多缺陷,虽然它总是在直觉上给人以美好图景,但若过分推崇公共利益价值优先性,公共利益同样难免沦为取缔个人权利的借口,而陷入“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
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的困境。
[6]换言之,这种论说所开药方固然美妙,但易使人们诉诸情感而非理性,始终蕴藏着一种潜在的导向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危险,即托克维尔所虑的“多数人的暴政”结局。
二、国家中立抑或国家参与:国家立场之争“国家中立”(neutrality of state)是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尊崇的核心原则。
所谓“国家中立”,系指国家必须在不同善或信仰间保持中立,不应当因提倡一种善或信仰而反对另一种或另一些善或信仰,不应当刻意影响人们对不同善的观念或信仰内在优劣所作的判断,更不应当强制实施某一或某些善或信仰。
正如威尔·凯姆利卡(Will Kymlicka)所言:“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构架,使人们能够在此构架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
”[7]约瑟夫·雷兹(Joseph Raz)亦曾对“国家中立”论做过最为系统地阐释,认为“国家中立”论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场中立”(neutral concern),即在关涉公民追求各异善的观念时,政府必须中立。
二是“排除理想”(exclusion of ideals),即政府不能做出评判,说某人的生活方式比他人的生活方式更有价值或更没有价值。
[8]所以,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国家中立”是确保公众同意(public assent)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必须确立和保障公民选择之自由,国家不能迫使公民从事它认为善的事物,也不得迫使公民接受它尊崇的价值观念,只要公民不侵犯他人权利,公民个体行为即使为大多数人所反对,国家亦不得干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否认善或反对人们对善的追寻,他们仅是反对国家运用强力手段逼迫公民追寻善。
因为,他们始终坚信,“实现和增进优良生活的理想本身尽管是有价值的,但对于政府行为来说却不是一项合法事务……就优良社会的理想而言,政府行为应该是中立的。
”[9]对于新自由主义“国家中立”论,社群主义是持有异议的。
在他们看来,“一个由中立原则支配的社会之理想乃是自由主义的虚假允诺。
它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却又标榜一种永远无法企及的中立性。
”[10]由此,他们对“国家中立”论予以如下批驳:首先,“国家中立”论会危及“公共利益”。
“国家中立”论对个人权利优先性的过于着重与强调,会削弱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认可,贬抑甚或危害公共利益。
其次,“国家中立”会破坏民主政治合法性根基。
“国家中立”论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易引发巴伯所称“虚弱的民主”(thin democracy),在此民主中,人们对政治生活消极冷漠,“很少有兴趣参与投票甚至讨厌投票;越来越少的人参与公共政治活动,太多的人不支持他们应该支持的,只是想从公共制度中获得利益和好处,而不考虑为这个公共制度做点什么,不考虑自觉承担对这个公共制度的责任。
”[11]民主由此而仅成为个人或团体寻求表达和满足自身特殊利益的某种途径。
最后,“国家中立”论无助于防止专制主义。
国家对公民政治参与采取不干预与不鼓励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易引发公众政治冷漠,使人们疏远政治甚而远离政治,从而为专制独裁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
因而,在社群主义看来,国家应摒弃“中立政治”(politics of neutral concern),主动“在场”、积极参与,惟有“当国家保护和尊重共同体的传统或主流生活方式时,才有可能维系任何切实可行的共同体——包括那种信奉自由主义的自由价值的共同体。
”[12]不可否认,社群主义上述主张确实道出了新自由主义“国家中立”论的缺憾,即始终毫无例外地强调人是比任何人类共同体更为“真实”的存在,力倡以个人及其权利作为界定“群己权界”的原则,思考国家权力的来源、性质和范围,甚至不惜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完全割裂开来。
其实,这种观点因忽视个人与国家的相互依存性,而无视国家对个人的深刻影响,注定无力破解自由多元社会的自我赓续难题。
当然,社群主义上述主张也存有其片面性,其实,国家对个人的影响与价值,与国家应否敢于、能否干预、如何干预或干预至何种程度,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前者是指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的关联,具有必然性,后者则是为了阐明国家是否有权迫使公民从事它所认为善的事业或接受它所尊崇的价值观念。
其实,新自由主义从未忽视国家的价值与意义,也从未拒绝个人参与国家活动,更没有得出国家可有可无的结论,只是选择性遮蔽了国家积极作为职能,认为国家的立足点仅能是个人,没有个人的自由权利,国家的权利与价值是虚幻的。
三、“弱国家”抑或“强国家”:国家职能权限之争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国家职能权限之争,体现为“弱国家”(weak state)与“强国家”(strong state)的对立理解。
此处所言“强”、“弱”特指国家职能的“强”与“弱”。
他们论争可归结于一个命题:国家应消极无为还是应积极作为?新自由主义主张国家消极无为,认为,国家的职能只能是为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舞台与做好保障,换言之,国家只能是为公民权利与自由提供安全与秩序的“守夜人”;尤其是在关涉公民私域事务时,其更应尽可能消极应对,尤其不能因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损害、侵蚀、牺牲公民个人利益,“管得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
在他们看来,政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国家活动领域日渐缩小而公民活动领域日趋扩大的过程。
因而,他们力倡“弱国家”,主张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同时扩大公民个人私人活动范围。
他们深信,国家权力范围的扩展及“强国家”的存在不仅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威胁,而且是滋长专制极权主义政治的温床。
社群主义与之针锋相对,力倡“强国家”,认为,国家应该是“自主国家”(autonomous state)、“独立国家”(independent state),应主动“在场”、积极作为,以可行路径和切实举措增进和保障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社群主义对国家的积极作用给予了更多地关注,相信国家是善的,为了公民权利与自由,应该强化国家职能,通过国家积极作为使公民获得更多公共利益,使更多公民享有公共利益。
可见,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于国家职能的看法,几乎各持一端:新自由主义强调国家应消极无为,主张“弱国家”,认为唯此才能使公民权利与自由不断扩大;而社群主义则强调国家应积极作为,主张“强国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分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