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论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0卷 总第42期) Journal of Inner M ong 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 ocial S cience Edition)No.6 2008(Vol.10 Sum No.42)论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3● 杨 成(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摘 要: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人权,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对这项重要权利的保护也被日益提上日程。
但从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制度来看,物权保护多为民法上的私法救济,公法上的保护则显得很贫乏。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带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因此,要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就必须以物权的社会化对现代政府行为提出的要求为切入点,结合现行行政法对物权保护的不足,提出从不动产登记制度、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补偿等方面加强我国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以进一步完备我国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使这一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利最终得以实现。
关键词:物权;行政法;公共利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58(2008)06-0022-04 一、由一起案例引起的思考2008年4月2日,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发生一起强行拆迁事件。
当地政府和开发商在没有和被迁户协商好补偿的情况下,动用警力及各部门以及社会人员近千人实施强制拆迁。
4月27日上午8时,李华良等官商再一次调动国家机器,指挥近千名公安、城管、消防、武警以及社会闲杂人员,强行拆除了四方区河西村村民袁德度家的1276号和村民袁德良的1026号私有住房,并把依法维权、捍卫家园的村民袁德良夫妇强行抓走[1]。
这一房屋拆迁问题集中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失衡的现象,其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程度之深,对社会安定的危害之大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长此发展下去必然会影响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物权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影响

法 属于私 法 ,物权 权利 人所 享有 的物 害物权 ,造 成权 利人损 害 的,权 利人 可 规 以及管 理 规约外 ,应 当经 有 利害 关系
以请 求损 害赔偿 ,也 可 以请 求承 担其他 的 业 主 同意 。” 权 也 同样 属于私 权 ;与此 相反 ,我 国城
民事责 任 。”损 害赔偿 也 是物权 保护 的
一
这是 《 物权 法 对 即将 通过 的 城
市管 理行政 执 法所 依 据 的法律 、法规 属
公 法范 畴 ,城 管行政 执法机 关所 行使 的 行 政权 同样 也属于 公权 。 因此 ,我们从 这 个角 度来 看 物 权法 和 城市 管理行
项基 本 方 式 。 赔 偿 种 类 包 括 金 钱赔 乡规 划法 的支持 ,也 是城 市规划 管理 行 为 实施行 政处 罚 的依据 。本 条对 规划
规定 的权 限和程序 ,不 得征 收个 人的 房 城管 行政 执法机 关 可进入 居住 小 区实施
屋 和其他 不动 产 ,也不 得非法 查封 、扣 行政 执法 ,即行政检查 、行政 处罚等。 押 、冻结 、没收私人合法的财产。
《 物权 法 第六 十 四条规 定 : “ 私 人对 其合 法 的收入 、房屋 、生 活用 品 、
只 能对其 合法 获得 的财产 才能 享有 所有 取 行政 强制措 施 ,没 有直 接的 影响 与 限
权 。例如 :行 政相对 人 的,但 将其 三轮 车用 来违法 占道 经营 小商 品,那 么 ,这 个三 轮车 则可视 为行政 相对 人 违法行 为
毁坏 违法行 为 人 的物品 ,否 则就有 可能 前置条件 ,就是 要首 先征得 小 区业 主的 政 执法 的关 系,应 当属 于私 法与公 法 的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分析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分析摘要:物权法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对物品归属意识的提升,对于物权法的重视度和越来越高。
本文针对物权法的颁布对行政法的影响以及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法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了涉及行政法和物权法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问题;分析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确定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法律上明确物的归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物权。
物权法一般遵循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的原则,自有一套严格的所属权评定制度。
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涉及行政法的条文,导致行政法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差异性。
本文主要探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剖析了物权法对行政法的影响,提出了规范物权法和行政法的有效措施,對涉及行政法的物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一、物权法对行政法实施的影响1.物权法的实施厘清了公权力的界限《物权法》保障了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拥有权、使用权以及权益和收益的享用、处置权,但是,《物权法》对政府的公权力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和拆迁、城市规划与城市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税务的收缴等方面拥有公权力的使用权,但是在行使这些公权力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的相邻权等。
一旦出现政府在行使公权力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无视相近村庄公民合法的生存权来违规建设污染性较大的化工厂等情况时,公民就有权对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因此,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权力起着约束和限制作用,避免政府部门对公权力的滥用和错用。
2.物权法具备对行政机构监督的功能物权法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能够依法保护国有财产不流失,对行政机构管理和处置国有财产具有合法的监督职能。
物权法律制度与公安行政执法的关系

物 权作 为公 民的…项基夺 权利 , 不仅规 定在 《 宪法》 更具 发 两利不 同性质 的法律 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和行政法律 责任 。 中, 一 在 侵权 人既 要向物权 人返还 原 体地规 定在 《 民法通 则》 《 、物权法》 民事法律规 范中 , 等 在公安行 例如 , 尚不构 成犯罪的 盗窃 案 中,
义。
~
律部 门对物权保护 的方法是不 同的 ,物权法》 《 是最直接 保护物权
、
公安 行政执 法是保护 物权 的重 要手段
的法律 , 其从物 的概念 、 种类 以及如 何调整物 的 归属 和利用 等方
就《 物权 法》 中保护 物权 的规 定而言 , 有物权 的私法保护和公 面进 行 了最 为直接 的规定 。 行政 法主 要是通 过限 制包括 公安 法 保护 。这里主 要探讨 对物权 的公法保 护。
机关 在 内的行政机 关的权力 以及规 定行政 机关 的保护 义务来 实
首先 , 保护物 权是公 安机关 的法定职 责 。 丁《 除 物权法》 规定 现的 。《 物权法》 8 第 条规定, 其他相关 法律对物 权另 有特别 规 “ 对物 权人 的物权予 以保护外 , 其它法律 、 法规还规 定了公安机 关 定的, 依照 其规定 。 《 政处 罚法》 《 ”行 、治安 管理 处罚法》 《 、 道路交 保护物 权 的多种 情形 。 如, 治安管理处 罚法》 门在第三章第 通 安全法》 例 《 专 等无疑是 该条款 中所称 的“ 其他相 关法律” 的一部 分 。
据 。物 权 的支配性 和排他性 特征对公 安行政执 法提 出了不许任 意介入和侵犯 的要求 ,但 物权 的直接 支配性和排 他性也 应 受到公 安行政执 法 的限制 。 关键词 物权 法律制度 公 安行政执 法 物权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 1-7 ・3 10 .5 22 0 )20 40 中图分 类号 : 9 04 D 2.
民法典中的法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法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发展与完善不断引领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支。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总纲,涵盖了多个法律分支的规定,而物权法则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专门针对物权关系进行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法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关系,以及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 法律的层级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总纲,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性。
它规范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一个分支,专门针对物权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物权法具有较低的层级,但是其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民法典的法规定民法典中的法规定是对法律行为进行了规范。
它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法律行为法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在物权关系中,法律行为是确权、转让和灭失物权的基础。
比如,在所有权转让中,买卖双方需要依据民法典中合同法的规定实施转让,从而完成财产权的转移。
3. 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对物权关系进行具体规定的部分。
它对包括土地、房屋、动产等各种财产的物权进行了界定和保护。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内容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法的规定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依据。
4. 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关系民法典中的法规定与物权法规定是密不可分的。
民法典的法规定为物权关系提供了一般性的规则,而物权法则为这些规则提供了具体的应用和解释。
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细化和细则。
在实践中,物权法是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并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总的来说,民法典中的法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民法典为物权关系提供了一般性的规则,而物权法则为这些规则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
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通过聚焦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民法典中的法规定与物权法规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论物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论物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金晓盼(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通过对物在法律发展的起源,引出物权的术语的由来。
物权不仅存在于私法领域,公法中同样存在。
本文从行政法领域简单探讨行政法上物权的概念、地位等,来促进物在行政法中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物权公物中图分类号:D922.1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57—01一、行政法上的物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为了完成其社会使命,国家在行使这些财产权时,并非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
行政主体在这些客体上享有的财产权不受一般民事规则的支配,而受一些特殊规则的支配,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的物是为公共利用或公务便利而存在的,这些物或为行政主体管理,或为行政主体直接占有、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一般民事规则的支配。
二、行政法上的物的特征(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特定性。
公物是以公共行政目的的落实和行政服务、福利的给予为其终极之目的,依附于行政权行使的物之手段,其所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
(二)公共目的性。
私有产权的设定以个体利益的满足为其价值目的,而行政公物的设定,以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价值目的,以公共使用的目的为其前提。
(三)不可融通性。
指公物在原则上不能有效成立转让、出借、抵押、留置等行为。
对公益用物而言,其所有权之主体为国家、行政主体,基于所有权为公有的法律效果,而将其提供给公众使用。
(四)强制执行的限制性。
对于公物能否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公益用物因其公有性质,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对于他有公物而言,只要在不妨害公共行政目的的范围内,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保护的特殊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公物遭到加害人的侵害时,作为管理和维护者的行政主体即可以对侵权人直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求公物的安全。
其二,与私产的法律追诉时效性不同,对公物的保护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行政法上的物权有关问题的探析(一)行政法上物权的本质和属性由于行政法上的物权与行政权的产生有相同的基础。
对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关系的认识

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责任等事项,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他部门法是指除行政法以外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商法等各门学科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规范市场行为或者维持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区别:
1. 行政法的特点是明确的行政层级、特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特殊领域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点。
2.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有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法既受其他部门法的制约和影响,如合法性原则、权力滥用禁止原则等;同时也对其他部门法进行补充和具体化,如行政法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
3.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行政法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而其他部门法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关系。
总之,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它们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租户等相关方进行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和活动。
为了维护社区的秩序、保护业主和租户的权益,物业管理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物业管理中,宪法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原则,例如平等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平原则等。
行政法则对物业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
合同法为物业管理提供了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租户等相关方进行合同约定的基础。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地位。
而担保法则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担保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最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与业主和租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2. 业主和租户的责任业主和租户作为物业管理的参与方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业主和租户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参与物业管理的活动。
其次,业主和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最后,业主和租户应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妥善保管个人财产、遵守社区的安全规定等。
三、物业管理的法律纠纷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责任纠纷以及权益纠纷等。
对于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方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在责任纠纷方面,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相关方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对于权益纠纷,如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权益保护义务,相关方可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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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一、传统观念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那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二者存在明确的分野,其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是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与之相适应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划分,在坚持这种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国家的公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应该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私权领域是严防公权力的侵入的。
而且,在将法律划分为各个部门法的情形下,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是很罕见的,物权法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属于典型的私法,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
上个世纪30年代,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导致的一个结果是行政权的迅速膨胀,行政权由于和普通人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所以可以说行政权在当代社会是无孔不入。
而且,随着传统的公私二元结构的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如民法中的抽象平等原则,物权中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带来的对于交易主体的保护不周,消费者问题、劳工问题、资源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问题等等都猛烈地向我们严守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模式发起冲击。
从而迎来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浪潮。
所以在这种
大背景下,在公法中植入私法,在私法中植入公法就为我们公法和私法的协调打开了大门。
二、公权力的干预基础——公共利益
(一)为什么行政法可以影响物权法
第一,在民法中对于物的调整主要依靠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法,他规制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静态的财产关系。
但是对于物的法律调整不仅仅是物权法的专利,有学者就说:“财产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
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因此也无力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辩护。
”在现代法制体系中,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宪法上的地位,没有享有宪法上的财产权,其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私法的视野,因为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也无法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防御,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最根本的第一道屏障。
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除了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外,还需要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和第三层次的各单行法保护,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物权的保护不可能仅仅依靠民法。
第二,另外,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物权人对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同时,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既有私法意义上的,也有公法意义上的。
私法意义上的这种义务主要是物权社会化所带来的对于权利人的约束机制,如物权
人不得滥用权利原则,相邻关系的界定,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地役权等等。
除此之外,物权人对国家也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的承担一般不可能通过物权人的意思自治,即私法上之行为自觉而实现,而主要是由行政法的调整而实现的。
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虽然已经不如以前那么明显,但是在私法领域,防范行政权的过分入侵而造成对于私权的侵害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因为行政法即是可以是完成对于物权更大范围保护的法,也可以是阻碍物权保护的法。
为了避免后一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和行政法应该协调,仍然需要划分二者规制的相关领域,在这个层面上来说考察二者的关系是对于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制。
(二)公共利益
干预基础是行政法上的关键概念,是指行政公权力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干预公民合法权益。
干预基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法律授权和公共利益。
物权法上,在涉及影响公民不动产等重大权益时对于公共利益的强调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物权法》第42条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在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权力对于所有权人的限制——公共利益。
可见,公共利益才是公权力行为干预公民合法权益,尤其
是所有权权益的正当事由,这是一个国际通例。
但是公共利益是最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背景下会得出相异甚至是完全相对的概念,所以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做出统一的具体界定。
这也不是物权法能够解决的问题,但是学者们一般认为公共利益应该有以下主要的特征:一是公共利益具有的公共物品的特征,排除单纯私益性。
二是公共利益具有非营利性,既公共利益不是为了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所服务的。
当下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存在的以公共利益之借口而违法拆迁的行为应该是我们应当严厉打击的。
三是公共利益具有持续的公共功能。
即征收及随后的建设行为是否主要为了让社会公众受益,而不是为了个人或某些集团收益。
三、行政法对于物权保护的完善——和谐共存
在上面已经提到,物权法是对于财产关系保护的主要法律,但是单靠物权法难以完成这个个任务,行政法律规范则主要是间接的或消极的保护。
即构建维护私领域财产权利的环境、条件,间接体现保护的功能或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越权违法的手段,防止私领域财产权利受侵害,体现消极保护的功能。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授予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政府行政
职能及管理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政府不再是仅仅进行秩序管理,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服务行政是转变政府角色的立足点,政府要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这要求强化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义务。
就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而言,行政主体就具有应当依法确认、授予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并保障行政相对人这些权利实现的重要义务。
例如:行政主体有义务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义务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城市居民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特定群体福利优待。
总之,行政服务职能和理念的转变必须通过强化和明确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才能实现,这要求行政法加强对行政主体义务全面性、特殊性和严格性的规定,从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
第二、对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的侵犯物权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戒,这是行政法保护物权的常规方式。
也就是说对于物权的侵害虽然物权法赋予相对人各种各样的救济措施,如排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等,但这都是民事救济措施。
但是对于那些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的侵犯物权行为物权法本身不能够对其进行更加严厉的制裁,因为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不可能让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实行制裁。
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只能够依靠行政法来进行规制,让违法者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第三、《物权法》的相关制度需要行政法的配合。
很显
然,物权法虽然主要属于私法,但是物权法有些制度的实施是离不开由公法所创造的和平安宁的大环境的。
而且,即使本身属于物权的制度,由于自身的缺陷,也不可能实现私法的完美调整,例如《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身应该属于私法上的行为,但是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巨大价值要求行为人采取公示方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所以这个时候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威信。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合同外,还要求有一个交付方式,即公示。
这里对于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行政法这个时候物权法把属于物权变动的一部分任务留给了行政法。
对此我们应该注意到,一是关于登记的性质,在《物权法》确立行政机构登记模式的情况下,我们是不能否认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对登记机构除了书面审查和询问当事人外,“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物权登记行为与物权行为本身的区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承担起实质审查的职责,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实质审查的职责,这些涉及行政能力的问题是不会因为物权法的一纸规定就可以解决。
二是关于登记的效力。
一般认为该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而直接否定登记行为的效力。
登记文书之间不一致的,依照行政法规范应
当通过登记机构确认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解决。
所以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是行政法配和物权法的规定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