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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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物权法中相邻权的意思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主要就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其中任何一方为了合理使用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时候,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一、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有哪些?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5、防险相邻: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6、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果; 8 第 9条规定建筑物相邻 关系。 此条规 定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 光和 目照权 , 但是对于妨害后的处理措施并没有规定 。物权法》 《 也没 有对利用人 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已经 形成了法律漏洞 , 势必会对将
来 的 司 法 实践 形成 巨大 的 障 碍 。
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什么样的情 况下可 以利用相邻不动产 , 为解 决现
实 生 活 中关 于 建 造 房 屋 、 安设 管 道 线路 等 产 生 的纠 纷 提 供 了依 据 。物 《
权法》 8 第 9条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 日照作 出明确规定, 为公
民维 护 合法 权 益 提 供 了 法律 依 据 , 也将 涉 及 日常 生活 的 方方 面 面 的诸 多 扰 邻 问题 从 道 德 层 面 上 升 到 了 法制 层 面 。 《 权 法 》 9 物 第 0条规 定 ,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弃 置 固 体废 物 , 放 大 气 污 染物 、 排 水 污染物 、 噪声 、 、 光 电磁 波 辐 射 等 有 害 物 质 。 即不 可 量 物 侵 入 制 度 , 这
对 原 则 、 象 的 内容做 了更 为具体 、 抽 细致和 系统 的规 定 , 当程度 上 弥补 了以往法律 规 定的 不足 , 一 步完善 了相邻 关 系制 相 进
度。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 词 相 邻 关 系 物 权 法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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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 。 是大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相 邻 关 系 与人 民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定 纷 止 争 但 从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物权法第十二章节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十二章节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十二章节相邻关系
目录
• 相邻关系的定义与类型 •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 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01 相邻关系的定义与类型
相邻关系的定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 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 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结果。
诉讼解决
法律强制力保障
诉讼解决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相邻关系纠纷,具有法律强 制力保障。
判决结果具有权威性
法院判决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可能耗费较长时间
诉讼解决可能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较高的成本,因为涉及到证据的 收集、起诉、审理和执行等程序。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合理分担各项费用 ,如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等。
平等对待各方
相邻各方应平等对待,不因地位 、身份、财产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或歧视。
03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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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
协商解决是相邻关系纠纷 最常用的处理方式,双方 当事人自愿平等地沟通, 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在建设建筑物时,应考虑到相邻方 的采光、通风等权益,不得妨碍对方 的正常生活。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利益
相邻方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不得故意堵 塞通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若相邻方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他方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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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生产安全
在生产过程中,相邻方应相互协作,共同保障生产安全,防止因生产事故造成 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接上)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条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参见]《民法通则》第83条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关系,这种关系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当地习惯。

[参见]《水法》第56、57条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六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1. 相邻关系源于不动产的毗邻(pí lín)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此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毗邻,指地理位置相邻或者相近。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的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之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相互冲突,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益,法律特别规定,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不包括租赁权人和借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在享有并行使其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又须为相邻他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提供便利,因而相邻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对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相邻一方非从相邻他方获得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权利。

相邻一方于其可以正常行使其权利时还要求相邻他方进一步提供便利,以达锦上添花的效果,就不再是权利的行使,而是权利的滥用,相邻他方有权拒绝。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 :物权的享有或存在和物权的变动,应当采取一种得为第三人及时识别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进行公示,法律就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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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人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情形是:
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

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

从国外某些规定来看,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

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至不通公路时,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须支付偿金。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被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的客体的土地上要求取得。

但在划分的土地上不能建立足够的通道时,适用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的土地上开设道路。

但对于周围土地所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刘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人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

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人其土地取回。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人其地内巡查取回。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

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

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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