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复习整理

物权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3.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4. 物权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6.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A.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概念: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B. 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C. 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治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8. 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9.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 地役权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物权法各种复习资料及习题.docx

部分物权基本概念公开2013-06-15 14:35 | (分类:默认分类)1、物: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人身之外、人力控制、经济价值)2、物权:即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貝有排他性的权利。
或,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性)3、物权法: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支配、物权变动、物权交易安全)4、准物权:以物Z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
(物之外的财产、类似于物权)5、他物权:在他人所有Z物上所成立的物权。
(派生于所有权、他人Z物)6、动产:能够随意移动并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和功能的物。
7、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自然性质、法律规定)8、完全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或者,所有权人得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或者,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9、定限物权:权利人仅能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10、主物/从物:主物是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
从物指并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从属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非主物构成部分、辅助主物发挥作用)11、特定物: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独特性、当事人指定)12、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住的收益。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
(或者原物因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13、(抱歉!与“10”重复了)14、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 ]A.使用权B.占有权C.处分权D.所有权2.物权的绝对性,是指 [ ]A.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非经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侵入C.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绝对拥有而不受外力干扰3.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该案应 [ ]A.电脑应归丙所有B.电脑应归乙所有C.乙、丙二人共有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5.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
那么,该案应当 [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6.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 [ ]A.规范财产流转关系B.保证合同的履行C.保障财产归属秩序D.促进物品迅速交换7.物权法的强制性特征指 [ ]A.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B.物权的归属由法律强制力保证C.物权法比债权法更有强制力D.物权法是强行制定的法8.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9.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10.王实把先前租借给丁冲的游戏机,卖给丁冲,双方达成协议后,丁冲便取得游戏机的所有权;而不需丁冲将游戏机还给王实,再由王实交付于丁冲,此交付形式是 [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1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正确的判断是 [ ]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12.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1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
物权法学A课程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成立一个物权后,不允许在此物上,再成立相同内容的物权,这是指物权的______效力。
2.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_的安全。
3.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指______。
4.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和公共性。
5.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在物权法上被称为______。
6.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7.托伦斯登记制下,因登记错误而致损由______赔偿基金赔偿,而非国家赔偿。
8.物权为______,债权为相对全。
9.对所有物加以合理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是所有权中的______权能的内容。
10.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______为生效要件。
11.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通过行使______权,来实现。
12.船舶、飞机、汽车等的交付生效必须登记,该类物品属于______。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在世界范围有诸多名称,在美国其被称为______。
14.土地总有制度的代表,为中世纪______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形态。
15.小区业主有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权。
16.______物权,是所有权以外仅可在一定范围内支配物的权利。
17.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18.物权法定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创设______的物权。
19.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0.采矿权、狩猎权属于______物权。
21.在水面或水中的一定空间,设立的农地使用权被称为______。
22.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权。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答案:B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哪些条件?A. 必须有合同B. 必须有法律行为C. 必须有登记D. 必须有交付答案:B3.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质权答案:C4.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诉讼B. 仲裁C. 调解D. 所有上述答案:D5.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A. 买方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B. 买方明知卖方无权处分C. 买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D. 买方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答案:B二、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优先性。
(对)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错)3.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只包括诉讼。
(错)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交付。
(错)5.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对)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绝对性指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优先性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定性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
2. 物权法中,什么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答:物权的设立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使物权产生;变更是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如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转让是指物权从一物权人转移给另一物权人;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拥有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
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如何处理?答:根据物权法,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张某仍不能履行,银行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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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用益物权各有一道案例分析担保物权(几类担保物权同时出现)物权一、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三、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3⑴物权类型不同⑵公示方法不同⑶受限制不同四、物权的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⑴法律地位平等⑵适用规则的平等⑶保护的平等2.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规定创设物权。
⑴类型法定⑵内容法定⑶效力法定⑷公式方法法定3.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
4.公示、公信原则⑴公示:物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形式⑵公信:一但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的公示,法律既推断公示的当事人是真正的物权人。
即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保护,应信赖该公示,并且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
①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②凡依赖登记的记载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即便登记有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具有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5.权利限制原则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五、物权的效力1.物上请求权效力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原版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⑴返还原物请求权⑵排除妨碍请求权⑶恢复原状请求权2.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⑴物权优先于债权①物权破除债权②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③优先购买权所有权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⑵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外: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保护善意第三人,物的追及效力不得抵抗善意取得。
六、物权的变动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继物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⑴民事法律行为⑵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⑴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⑵指示交付: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是,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
⑶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七、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房管局)登记制度:⑴权属登记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⑵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
⑶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⑷预告登记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⑸登记的效力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无主不动产国家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权利主体在登记以前,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只是不能对已却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所有权一、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二、权能:占有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事实。
使用权: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损毁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权: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处分权: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三、善意取得1.概念指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要件⑴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⑵转让人无处分权⑶受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而受让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⑸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3.法律效果⑴物权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⑵债权效果:所有权人丧失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所受之利益及侵权损害赔偿四、添附1.概念: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和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2.物权效力⑴动产与动产附和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新物归主物所有权人所有无法区分主从物的,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⑵动产与不动产附和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⑶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相当时,由双方当事人共有所有权⑷动产与动产混合⑸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若加工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比原材料本身的价值更大时,加工人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五、拾得遗失物效力⑴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⑵拾得人的权利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⑶归属正常情况物归原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六、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⑴概念: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⑵特征①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②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与专属性③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征收国有化税收没收罚金罚款积累资金以及无主财产的取得④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⑤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严格性⑶客体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自然资源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③无线电频谱资源④国家专有的国防资源⑷行使原则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收益、处分权国家投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⑸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2.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私人所有权: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整体享有的管理权而构成的复合性权利专有权:只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校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所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共同事务管理的权利二、相邻关系1.概念及特点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或者因自己行使权利,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所造成的最低限度的妨碍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相邻关系的主体需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事实而发生的其基本内容是给予相邻方行使权利的便利,但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和合法权益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体现的利益2.种类⑴水的相邻关系①用水的相邻关系必须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各方在利用同一自然水流时,禁止过度占用水资源,尊重其自然的水流方向,任何人不得为自身利益,改变水路,截断水源、独占水流②排水关系自然流水高地人有向低地人的排水权人工流水高地人享有对低地人的过水权,高地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水排至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⑵邻地的相邻关系①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人选择通行道路时,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路线②因建造、修善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的关系因建造、修善建筑物,需要利用邻人不动产的,邻人需提供必要便利,在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铺设管线需利用邻人土地的,邻人因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铺设的线路应采取最小损害线路,若造成损害,施工方应予以补偿⑶相邻防险关系①地基动摇的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各方在地界附进挖掘或者建筑,必需留出适当距离。
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已留适当距离,任然造成相邻方损害,以科学鉴定,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②放置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放置使用此类物品,需严格依法办理,邻人有权利要求所有人将此类物品移至安全地带或采取防险措施⑷因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应当为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提供必要的便利⑸相邻环保关系排放污染物修建、堆放污染物制造噪音对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应停止侵害,承担法律责任,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邻人应当予以容忍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依法予以补偿共有一、共同共有1.概念:指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对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2.共有财产处分⑴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物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⑵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日常事务对于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若第三人为善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二、按份共有指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用益物权一、概念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方式,依法对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四荒用地荒滩、荒沟、荒地、荒山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