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重点整理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权利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而产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特殊:地役权是从权利】3、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并无时间间隔;担保权人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实现不可能同时,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权利的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以不动产为主,担保物权客体得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差异。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二、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担保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或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当事人缔结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折价或者拍卖担保物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直接同多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用于农用目的的用益物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如油、米、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
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
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
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第二章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
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
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
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
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按照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
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2.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
直接占有人是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控制而实现管领力。
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
3.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4.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
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占有无此效力。
5.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
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
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
若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的占有。
强暴占有是以法律禁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
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
(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是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公然占有是不故意避免他人发现之占有。
隐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
隐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
(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而为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善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
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
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106条)。
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
(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
善意占有人则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其赔偿不足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244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
(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管领之占有。
二、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
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下列效果:因占有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
(2)占有之事实推定。
没有相反证明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
三、占有之保护占有是法律承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
有三种救济方式。
(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包括: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时起计算。
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
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即占有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即占有人对可能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
(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
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
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碍其占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防御。
二是自力取回权。
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产,得于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
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则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
如返还之利益不足补偿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不足部分有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
第三章物权总论一、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
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
(3)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实际上控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
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控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
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
1.对物支配力。
物权具有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
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
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的,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