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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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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简答论述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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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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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1.物权P3: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P109: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3.用益物权P255: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4.物权与债权的关系:P20联系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对象和归宿,只有该前提、对象,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才能进行。

同时,也只有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得以畅通无阻,社会财产的积聚才能壮大。

两者相互交错,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区别①债权的发生、发达及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②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③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债权的客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另外,债权的客体受限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物,而物权客体没有此限制。

④主体不同,物权权力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

⑤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还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而债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因此,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任意主义。

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⑦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为请求力,各债权平等。

⑧权力存续期限不同,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但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

5.物权请求权P60: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概念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无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我国《物权法》A5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内容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排他、优先、追及、请求),公示方式法定理由①历史原因:巩固革命成果②权力的起点和支点(自由主义在财产上的表达)概念①日、台:一物一所有权②大陆:一物一物权内容①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②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③一物之上可能存在多个物权,但各物权之间不得矛盾④一物的某一部分一般不能成立单独所有权(所有权遍及全部),加工物概念公示指物权在变动中,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17页word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17页word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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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如油、米、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

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

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

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第二章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

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

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

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

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按照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

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2.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

直接占有人是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控制而实现管领力。

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

3.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4.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

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占有无此效力。

5.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

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

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

若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的占有。

强暴占有是以法律禁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

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

(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是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公然占有是不故意避免他人发现之占有。

隐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

隐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

(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而为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善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

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

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106条)。

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

(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

善意占有人则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其赔偿不足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244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

(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管领之占有。

二、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

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下列效果:因占有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

(2)占有之事实推定。

没有相反证明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

三、占有之保护占有是法律承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

有三种救济方式。

(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包括: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时起计算。

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

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即占有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即占有人对可能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

(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

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

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碍其占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防御。

二是自力取回权。

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产,得于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

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则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

如返还之利益不足补偿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不足部分有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

第三章物权总论一、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

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

(3)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实际上控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

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控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

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

1.对物支配力。

物权具有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

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

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的,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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