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
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
(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
(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
(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性。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权利性质不同。
其二,权利主体不同。
其三,权利客体不同。
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
其五,存续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
其三,功能目标不同。
其四,性质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成立条件不同。
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1、一般用益物权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1)海域使用权(2)探矿权、采矿权(3)取水权(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内容从学理上看,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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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物上设定的物权。
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于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B、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C、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具有依附性,如担保物权,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E、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典权、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
所有权没有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除了因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以外,永久存续。
F、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G、本权与占有。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人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
三、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二,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七、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通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成为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二、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根据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
决定了如下几项所有权的规则:第一,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第二,所有与占有的区别。
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第三,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
因为按照一物一权规则,共有权只是一项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是一项独立的所有权。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
随着所有权权能的发展和物的使用效率的提高,一物之上设置多个物权,不仅符合所有人的意志,也有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
第二,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
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而债权因不具有优先效果不存在公示,则物权亦不复存在。
例如质权人一旦将质权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代为占有,或者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又不能请求返还,则质权亦将发生消灭。
(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力,其作用必然大为减弱。
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原则A、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及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危险,影响交易的安全。
因此,民法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记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间也不产生效力;对于动产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
此种交付可分为三种方式: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动产,则转让合意达成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我国合同法未确认此种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如提单、仓单。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B、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当事人如果依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取得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于不动产予以登记公信力,对于动产予以交付公信力。
(2)物权的变动原因A、物权的取得A1、民事法律行为。
如买卖、赠与、交易而取得。
A2、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物权。
A3、公用征用、没收A4、继承A5、附和、混合、加工取得。
A6、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B、物权的消灭B1、民事法律行为。
如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B2、标的物灭失B3、法定期间届满B4、混同。
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本身有债权债务的混同、物权的混同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