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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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0]17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0]17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0〕1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中心区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面积较大、基础设施落后、低矮连片的平房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合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应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有机结合。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有限定的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执行涉及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管理审批程序第五条资格条件。

(一)凡拟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并具有与拟改造项目相配套的充裕建设资金。

(二)经审核同意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与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框架协议》,按建筑面积100元/㎡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十政办发[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30日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征收、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区集中连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原则:政府主导、依法征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方案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方案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城市棚户区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些区域往往居住条件恶劣,安全隐患严重。

为了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城市棚户区改造已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二、改造目标1.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通过改造,使居民居住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

2.优化城市布局:整合城市土地资源,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功能。

3.促进经济发展:改造后的棚户区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周边区域发展。

三、改造原则1.人本原则:以居民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改造过程中居民权益得到保障。

2.可持续原则:改造后的区域要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城市长远规划。

3.创新原则:在改造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改造效果。

四、改造步骤1.调查评估:对棚户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居民需求,评估改造项目可行性。

2.规划设计: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包括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

3.征求意见:在改造方案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居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实施改造:按照改造方案,有序推进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5.督导检查:对改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6.竣工验收:改造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改造效果。

五、改造措施1.政策扶持: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支持改造项目。

2.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同时通过政府债券、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资金。

3.技术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改造效果。

4.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5.安置补偿: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政策,确保居民权益得到保障。

六、改造效果1.居住环境改善:改造后的棚户区将拥有舒适的居住环境,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

2.城市形象提升:改造后的区域将成为城市的新亮点,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3.经济发展带动:改造后的区域将吸引更多投资,促进周边区域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市场变化,制约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为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现行用地政策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

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附件1)执行。

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二、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 1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 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3-12-0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吉市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四日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棚户区中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中危旧房的界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配套生活设施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楼,以及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宅楼,可确定为危旧房。

二、改造目标和原则(一)三年内基本上消灭建成区内火炕楼。

(二)对居住密集区内安全隐患大和主要街路两侧有碍观瞻的危旧房优先改造。

(三)政府组织,规划先行,规范操作。

三、操作方式采取政府组织、土地收储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选择危旧房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大企业自有生活区、单位自管产或公企房屋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产权单位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土地收储与产权单位实施以外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改造实施单位。

四、改造政策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下列政策:(一)土地使用政策。

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返投比例依据项目综合经济测算情况确定。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30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2施行日期2008.05.12文号绥政发[2008]30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改造方式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对每年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的原则,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意见(包括改造区域、相关要求及具体对策等),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对确定的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控详规划和设计要求,并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测算,制定每个项目、不同类型住宅的开发改造方案,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定(一)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使用功能不齐全;3.配套设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二)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

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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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改造范围与目标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包括城市老旧住宅区、城中村、城市棚舍等非法居住场所。

改造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

改造对象与流程
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例》,棚户区改造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2.需要疏解拆迁的违法建筑和非法居住场所
棚户区改造的流程大致如下:
1.拆除改造区内的房屋(非迎合居民需要的设施的、危险的、老化的、
易于倒塌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收购改造区内房地产权所有人的拆迁房屋和法律规定属性的财产权,
并向房屋所有权利人支付拆迁补偿;
3.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提档升级,新建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并进行城市
绿化、美化等建设工作;
4.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选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对其进行安置。

政策与实施效果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主要是针对低收入家庭,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具体政策包括:
1.给予居民补偿,尽可能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2.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
3.完善城市绿地和公共设施建设;
4.提供符合标准的居住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改造带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提高了居住环境,使城市市民的生活更加舒适;还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的全面发展。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任务。

它贴近实际,顺应市场需求,是新时代中国城市建设发展先进理念落实的重要方面。

同时,棚户区改造所具有的巨大社会效益,也为了全面推进城市现代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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