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2024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方案(二)

2024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方案(二)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棚户区改造,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无数家庭的命运,我深知责任重大。
一、项目背景想起那些破旧的棚户区,阴暗潮湿,电线乱拉,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改造这些区域,不仅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更是为了让那些生活在那里的居民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据最新统计,2024年计划改造的棚户区涉及5000户家庭,任务相当艰巨。
二、安置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福利,安置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确保生活质量:改造后的安置房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
3.灵活安置: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实物安置等。
三、安置方案1.货币补偿:对于愿意放弃原有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我们将根据市场评估价给予合理的补偿。
(1)交通便利:位于城市主干道附近,出行方便。
(2)配套设施完善:包括幼儿园、小学、购物中心等。
(3)绿化率高:确保居民生活在优美的环境中。
3.租赁安置:对于暂时无法购买安置房的居民,提供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市场价。
四、安置流程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改造政策,让居民了解改造的意义和安置方案。
2.摸底调查:对棚户区居民进行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
3.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安置计划。
4.实施安置:按照安置计划,有序推进安置工作。
5.跟踪服务:在安置过程中,提供跟踪服务,确保居民顺利过渡到新生活。
五、保障措施1.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资金保障:确保改造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工程进度。
3.监督保障:设立监督小组,对改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居民利益。
六、后期工作1.配套设施建设: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2.社区管理:加强社区管理,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背景中国在长期的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问题逐渐凸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棚户区,这些地区缺乏基础设施、住房条件差,造成了城市发展的不良影响。
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策措施《2010年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财政投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实施,明确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投入管理办法,明确投入的标准和范围,并规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办法,对于符合改造条件的棚户区,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是国家在2016年制定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其中明确了“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这一目标。
规划中提出了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包括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标准和质量、改造方式等,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18年发布,计划自2018年至2020年,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6万个棚户区改造,惠及1300万户居民。
计划中强调了财政支持政策、土地政策、住宅保障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支持。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南(2019-2022年)》该指南于2019年发布,主要是为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任务落实。
指南中详细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进展。
实践案例北京市清河北街道清河北街道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街道,该街道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光大集团合作的共同支持下,实现了顺利的推进。
改造过程中,实行了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大力购买自住房、公租房等住房项目,以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实现了改造目标。
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发展区域,棚户区改造任务较为重大。
在改造过程中,该区采取了分析棚户区改造的问题,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和民主决策方式,实现了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棚户改造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三)尊重历史,注重保护;(四)市场运作,政府引导。
二、改造范围与标准第四条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包括:(一)房屋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区;(二)危旧房、使用年限久、楼房陈旧、杂乱等需要改造或拆迁的房屋。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的标准:(一)房屋拆除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结构、年代等因素,结合市场评估,给予合理补偿;(二)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等多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三)搬迁补助:对被征收人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改造程序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棚户区实际情况,提出改造项目,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调查评估: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评估房屋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三)公示公告:将改造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签订协议: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内容、安置方式等事项;(五)搬迁拆除: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搬迁拆除房屋;(六)安置交付: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四、保障措施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推动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进行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是指在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建设廉租住房,主要面向经济困难的住房需求群体,优先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招投标、审批、施工等程序进行,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第五条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注重社会稳定,积极与居民沟通和协商,做好宣传工作,解释项目的意义和好处,引导居民理解和支持。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是提供价格低廉的租赁住房,满足经济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应当优先选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或者其他合适的地方,便于居民的安置和交通出行。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当兼顾住房质量和建造成本,注重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进展计划。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应当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品质和安全。
棚改政策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摘录一、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国发[2013]25号)、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库(场)(国发[2015]37号)。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
国发[2013]25号三、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加、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
国发[2013]25号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2.加大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分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国发[2013]25号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甘政发[2015]50号4.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推行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国办发[2014]36号5.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与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
目录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四)1. 骆德春同志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 (1)2. 柳青厅长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 (6)3.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吉棚改办〔2006〕7号) (13)4.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吉棚改〔2006〕4号) (17)5.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吉纪发〔2006〕4号) (20)6. 关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吉高法组〔2005〕42号) (23)7.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与建筑设计 (26)8.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实行优惠政策的问题 (37)9. 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41)10. 关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的通知(长棚改〔2006〕1号) (50)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 (53)12.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63)13.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办法(吉市棚改〔2006〕1号) (73)14.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75)15.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76)16.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2006〕2号) (86)17.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棚改发〔2006〕2号) (99)18.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通地税发〔2006〕1号) (103)19.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3号) (108)20.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请示(铁政〔2005〕15号) (115)21.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铁岭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的通知(铁政办〔2005〕29号) (121)22.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23)23.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棚户区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铁政办〔2005〕29号) (128)23.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介绍 (137)骆德春同志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2006年3月30日)同志们:这次会议是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的,开得很成功,各个地区交流了经验和做法,省直有关部门谈了意见,福义同志就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解释,特别是刚才柳青同志的讲话,既是代表我们棚改办,也是代表省政府的一个发言,所以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请大家回去之后,按照柳青同志讲的意见去贯彻落实。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
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015年4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开发银行时两次要求任务“加码”,棚改要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网等“大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1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工程,一直被李克强总理列为政府“重中之重”的民生工程。
其实早在履任辽宁省委书记期间,“棚改”就是李克强力推的“一号民生工程”,“辽宁棚改经验”被联合国人居署誉为“世界奇迹”,随即在全国复制推广。
就任总理后,“棚改”被份量极重地列入李克强的施政计划。
截至2014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数以千万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
2改造措施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任命陈政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1952年3月出生的陈政高,是辽宁省海城市人,陈政高任辽宁省长之后,在全省推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引发关注。
陈政高履新住建部,业界称可能与李克强总理对全国棚户区改造寄予厚望有关。
中国还有1亿人在城市的棚户区里生活,而陈政高的基层工作经验让他知道地方政府的想法,知道楼市调控如何对症下药。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2)补偿补助总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5.其他补助费
三、如何认定棚户区
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的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回购普通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消化商品房库存的有效途径。
加快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也是盘活城市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大城市严控城市边界之后,盘活包括棚户区在内的存量土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三、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大类。
我市没有传统意义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仅有光明新区的华侨农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
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598户,将于2015年全部完成,因此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为城市棚户区。
城市棚户区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标准,因地制宜,不同城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经梳理其他省市城市棚户区特征,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在城市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居民有些是政策允许、有些是未经允许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
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的建成面积迅速扩张,形成的“城中村”。
由于城中村拥挤的违章建筑为主、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基础设施不配套、游离于城市管理体制之外,所以部分城市的城中村也被纳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
三是,房屋使用年限较长、配套设施不健全、质量、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等危旧房和城市旧住宅区。
住建部要求制定棚户区界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要求全省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抓紧制定。
全省不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各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具体界定标准。
我省根据住建部要求,出台了《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以下简称《标准》),分别提出了我省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以及工作要求。
《标准》提出,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
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
非集中连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城中村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
《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和标准。
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和城中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适用对象、建设标准和改造方式经梳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等相关政策,棚户区改造的适用对象、建设标准、改造方式等内容总结如下:(一)?适用对象: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
(二)?建设标准: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
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2014年起,广州、深圳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改造方式:《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中提出以下三种改造方式:1.就地拆建。
2.异地重建或集中安置。
3.房屋改建。
五、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相关政策均提出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
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六、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国发[2015]37号),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都对加快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
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七、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提出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政策支持。
为落实国家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
经总结国家及省级棚户区相关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
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允许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
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完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