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时期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为此次综合整治范围。
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一)房屋建筑本体。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须进行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和平改坡;对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楼体进行清洗粉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电梯、空调规整、楼体外面线缆规整、屋顶绿化、太阳能应用、普通地下室治理等内容的改造。
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
(二)小区公共部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东政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6〕2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3月28日东城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储〔2014〕289号)、《关于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规划调整和房屋销售等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京建文〔2015〕34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通过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参与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采取原址回迁方式建设回迁安置房;(二)回迁安置房性质定性为商品房;(三)项目自身达到资金平衡。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审定招标方案和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背景中国在长期的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问题逐渐凸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棚户区,这些地区缺乏基础设施、住房条件差,造成了城市发展的不良影响。
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策措施《2010年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财政投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实施,明确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投入管理办法,明确投入的标准和范围,并规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办法,对于符合改造条件的棚户区,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是国家在2016年制定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其中明确了“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这一目标。
规划中提出了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包括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标准和质量、改造方式等,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18年发布,计划自2018年至2020年,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6万个棚户区改造,惠及1300万户居民。
计划中强调了财政支持政策、土地政策、住宅保障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支持。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南(2019-2022年)》该指南于2019年发布,主要是为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任务落实。
指南中详细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进展。
实践案例北京市清河北街道清河北街道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街道,该街道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光大集团合作的共同支持下,实现了顺利的推进。
改造过程中,实行了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大力购买自住房、公租房等住房项目,以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实现了改造目标。
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发展区域,棚户区改造任务较为重大。
在改造过程中,该区采取了分析棚户区改造的问题,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和民主决策方式,实现了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东政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东政发〔2016〕65号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6年10月8日9时至2016年11月26日24时进行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截至2016年11月26日24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为77.33%,达到了《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具体门牌为:东市场东街2号(部分)、7号、12号(部分)、13号、14号(部分)、24号(部分)、26号(部分)、29号(部分)、47号(部分)、48号(部分)、63号(部分)、67号(部分)、67号旁门(部分)、71号(部分);东市场中街3号(部分)、7号(部分)、8号(部分)、11号(部分)、16号、26号、28号、30号、34号(部分)、40号(部分);东市场中街一号楼43号、53号;东市场西街3号;东市场2巷1号(部分);东市场3巷23号、25号、35号;东市场4巷1号(部分)、4号;东市场6巷4号(部分)、6号(部分)、11号(部分);东市场7巷1号(部分)、2号(部分)、3号(部分);天坛路26号;新民里3楼东102号、东单元302号;天桥南大街78号西(部分);天桥6巷2号(部分);众书里10号(部分);天桥东市场3号;天桥4巷8号(部分)。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稳增长,而且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务院有关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补助力度不低于上年;省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入,加大对财力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其中,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要继续向棚户区改造倾斜。
与此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一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是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切实化解库存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化解库存商品住房。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2016年棚改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之一一、棚户区改造范围答:成片危旧住宅区、在册危房、城中村改造。
二、我县“十三五”时期棚户区改造计划。
答:“十三五”时期,我县将以改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全面推进危旧房屋、重点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全力建设美丽象山,创造美好生活。
总目标: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城镇D级(整幢危房)的解危任务;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城镇危房解危任务;启动改造重点棚改区块;推进路网工程、旧村改造、高山海岛移民安置等三类城中村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政策答:我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征收补偿政策,另一类是危旧房解危政策。
成片危旧住宅改造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政策:《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4}97号)、《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象政办发{2015}103号);在册危房按照不同的解危方式采取相应的补偿办法。
加固处理的,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费用;原址重建的按已使用年限和未使用年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原建设单位按比例承担建安费用;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由房屋所有人在社会上自行购买商品房。
主要政策:《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象政发[2015]3号)、《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加固处理、原址重建实施细则》(象政办发[2015]4号)、《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异地安置实施细则》(象政办发[2015]3号)。
四、成片式改造适用范围答:成片式改造主要针对建造年代长,建筑整体结构形式差,安全隐患严重,区域内环境杂乱。
适用于已鉴定的危房区内占比相对较大的、整体环境急需更新的老旧小区。
五、梳理式改造适用范围答:梳理式改造针对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相对较差的老旧小区的房屋,通过采取加固、原址重建、联片改造、异地安置等解危方式改造危房。
改建配套,美化环境等综合改造措施,实现老小区旧改带危改的解危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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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居住在棚户区的15万户家庭终于迎来了好日子,有望在4年内解决住房问题,接下来由楹庭律师团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北京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20年前基本完成总体目标
什么是棚户区?一般来说,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但在北京的棚户区改造中,一些简易楼、旧危楼也被纳入棚改范围内,扩大了受惠市民的范围。
目前,全市各区和相关企业已经制订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15万户改造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
从2013年到2015年,本市已经启动了210余个棚改项目,改善了8.6万户家庭住房条件。
这意味着,未来两年时间虽然短了三分之一,但实际解决的居住困难家庭数量将比过去3年多了近一倍。
行政副中心第一批6个旧村改造
2月18日,西城区的白纸坊棚改项目启动了第一批预签约。
从西城规划分局获悉,在全市率先启动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项目都已经在办理规划手续,其中进度最快的b地块已经开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近期就有望率先实现开工。
而西城区光源里、菜园街、枣林南里、德宝7号地4处棚改项目已核发《规划意见复函》,光源里、菜园街、枣林南里设计方案的规划调整公示工作已经完成。
同时,北方昆曲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天桥演艺区北部平房区住房与环境改善等项目的规划服务也已经展开。
近期市民就会陆续听到更多好消息。
不仅仅局限于中心城,郊区和行政副中心等地也都有棚改项目。
据介绍,北京市坚持棚户区改造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战略、疏解非首都功能相结合,以棚户区改造为抓手,加快行政副中心建设,第一批先将通州区潞城镇6个旧村纳入棚改范围。
目前,通州区将行政副中心周边城中村均纳入棚户区改造,预计会承接40万人口就业居住。
多条保障通道都打开
除了棚户区改造以外,2016年,本市将坚持“以租为主”的基本住房保障方式,逐步放宽公租房申请条件,进一步加大市场补贴力度,并且推进自住房建设,持续支持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家人祖孙三代都住在棚户区里,他们至少可以有两个家庭申请,至少有两条住房保障途径可以选择。
即使是在棚改体系内,未来市民能够选择的房源、位置也会更多。
市重大项目办相关负责人说,“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将坚持“疏”、“堵”
并重,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探索新的路径。
目前,北京市2016年土地供应已明确,将继续减少中心城区供地量,同时适度增加远郊区土地供应,以承接疏解出的产业和人口。
这就意味着,如果非中心城出现了更适合棚改家庭入学、就业的机会,那么棚改家庭也可以选择到生活条件更好的地方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