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建发[2009]463号《关于对有旧城改造任务的城镇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政策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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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字[2009]1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5【实施日期】2009.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的通知(德政字〔2009〕1号)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2009年各项建设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五日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一、总体安排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德州”的总体要求,以打造区域经济文化高地和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求精、求强、求特色”为城市基本发展思路,改造提升老城区,建设完善新城区,规划启动高铁新区,以迎“两会”(第十一届全运会和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为动力,以改善“两会”场馆和周边主要道路环境为重点,新建和改造一些重点亮点工程,组织实施一些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便民项目,广泛动员,市区联动,整建结合,强力推进,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作用,为建设一个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新德州而努力。

2009年,市区城建计划共安排79个项目。

其中,重点工程30个,一般工程49个。

主要包括:改造建设三八路、东方红东路等19条道路,建设完善减河风景区等7个景区,新建改造3处市场、8座垃圾中转站等便民工程,实施5个旧住宅区、9个城中村改造,抓好以火车站片区改貌、市区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的环境提升工程。

初步计划总投资430914万元。

其中:市财政和市城市资产经营总公司计划投资74322万元,其中市财政投资10000万元,市城市资产经营总公司投资64322万元;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财政计划投资58350万元,其中德城区财政计划投资9800万元,德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计划投资44500万元,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财政计划投资4050万元;市直单位计划投资33680万元;市场化运作计划投资264562万元。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德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德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以实际行动做好“两迎三创”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以“两迎三创”为动力,以拆除违章建筑、有碍观瞻建筑为重点,下大气力推进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超期临建、破旧简陋建筑拆除工作,拆建并举,以拆促建,以建带拆,边拆除、边整治、边建设、边配套,搞好供水、供气、供暖、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和景观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优化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区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拆迁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合理要求。

要依法、合理补偿,妥善安置,通过拆迁使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周边环境得到优化。

(二)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安置补偿等方面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拆违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包拆除、包进度、包信访、包稳定。

各产权单位和被拆迁人属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做好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计划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计划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
迁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18
•【字号】咸政办发[2009]66号
•【施行日期】2009.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
计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6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程,改善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城建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将铁江嘴村区域、沈家小区改造等29个项目列为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详见附表)。

秦都、渭城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分解细化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主体,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市旧城办等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协调,主动衔接服务,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拆迁改造任务,促进咸阳城市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咸阳市2009年旧城改造拟拆迁项目计划表(略)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德州村镇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德州村镇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德经开发[2007]9号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规划建设局:你局呈报的《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收悉。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实际,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德政字[2001]22号文件标准要求,经研究,同意《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要切实注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拆迁,促进开发区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附: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德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2007年3月27日印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了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旧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村庄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条未经批准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出卖房屋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因村庄改造征(占)用集体土地,采取房屋补偿方式。

即征(占)用一亩耕地补偿村集体100 m2商住用房;每征(占)用一亩非耕地补偿村集体25 m2商住用房。

第五条旧村改造范围内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按照不分结构、等级、经营、生产、房屋面积,凡宅基地面积在亩以上的(含亩),按每户最高协商价不超过15万元进行补偿(含搬家补助费,每减少亩递减补偿3万元)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法面积并经评估后,以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一户多宅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偿:(一)依法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二)依法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法规类别】危险房屋【发文字号】德政发[2009]7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8【实施日期】2009.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结合德州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并与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每年新建农房4万户,力争达到6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120-180亿元左右。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09年力争先行改造5000户。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力争完成投资6亿元,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发[2012]17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圆满完成既定目标,整体改造涉及村庄3148个,新建农房35.3万户,改造危房5.5万户,建设新型农村社区699个,100多万农民群众搬进新居。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精神,现就继续推进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一)工作重点。

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对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经济强村、煤矿矿区压煤村、城市水源地周边村、交通干线沿线村、地质灾害威胁区内村等,进行整体改造或迁建,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二)工作目标1.农村住房建设。

自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农房6万户,争取到2015年底全市半数以上农户住进新房。

其中,力争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和县(市)的城中村、中心城区城边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村改造和煤矿矿区压煤村庄的搬迁改造。

2.农村危房改造。

2012-2015年,基本完成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紧密结合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统筹配套建设村镇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或秸秆气化、通信、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及科教文卫等设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6号2009年3月26日)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棚户区改造范围(一)道里区1. 东起职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窑地头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小职工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工农大街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乡政街道路红线,天和街道路红线和华联超市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宾江花园住宅楼西侧,西至通江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市警备区办公楼北侧,北至松花江南岸围合的区域。

(二)道外区1. 东起南直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教工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八十七中学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宏伟小学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东起南十五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十四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兴业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仁里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北十四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北十二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富锦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长春街住宅楼南侧围合的区域。

4. 东起北七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育民小学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地灵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大新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5. 东起规划江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红旗大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平湖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滨北铁路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6. 东起规划利材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直小区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滨北铁路线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哈呼公路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7. 东起南棵头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棵二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南棵小区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桦树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精神,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 促进幸福社区建设, 切实解决房产开发项目中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等配套设施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区内或住宅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 其所有权属政府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居委会办公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将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区域性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分步推进实施。

要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优化资源配置, 整合服务功能, 提高综合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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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建发[2009]463号
《关于对有旧城改造任务的城镇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政策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
按市政府六届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加快市区住房重建进度,鼓励支持有旧城改造任务的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实施,建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政策,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旧城改造和住房重建及棚户区改造,发改部门应以灾后重建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立项。

二、改造和重建的项目在满足规划条件下,项目增容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按成本价收取。

对仅属于旧城改造的项目(指黄山路以东,泰山路以西,沱江路及延长线以北的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等按规定执行,拆迁安置保证金按不得低于规定的50%。

三、改造和重建项目中原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须变更为出让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有关税、费、金后,余额按比例返还企业,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
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

四、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因灾受损住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旧城住房改造项目,同时应享受棚户区改造工程基础设施费用的优惠政策。

此外,市区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房改未彻底的职工住房受损需要重建,对这部分房改未彻底的职工住房,在经原单位申请,国资部门核准,由房改部门按当时房改政策审批,个人在按当时的标准缴纳剩余购房款,完善手续后视为自有产权,享受灾后重建相关政策并纳入旧城改造。

房改房土地性质均为划拨,如公共区域部分土地未分摊入户,存在遗留问题,属旧城改造的住户可按原房改时的土地价补交应分担公共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房屋拆迁备案通知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划转后按规定需补交土地价款,所补交的土地价款按当年国土基准地价差价计算,在扣除有关规定的税、费、金后,余额按比例返还企业,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

五、有旧城改造任务的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及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的,均按国土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价差,返还比例采用以下方式核定:
Y=250-50X
Y: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

X:项目开发面积与安置面积比,X范围在3—5之间(含3和5)。

面积比在3倍以内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有关规定的税、费、金后,全额返还,超过5倍的不再返还。

改造项目确定后,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核定其安置和开发面积,由国土资源局根据核定数据按以上公式计算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执行返还。

六、所有的改造项目应严格按城市规划建设条件,由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同时严格实行拆迁安置政策,并加强对拆迁安置和开发行为的监督,确保原住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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