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针对宝鸡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我市新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前不久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建设、公益设施项目。
其中,旧城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专户储存,先交后返。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
对基础设施差、改造难度大的旧城改造项目、重大公共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由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劳保统筹费免收返还部分)。
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亏损的项目,由市政府以其他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三产”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建设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单位。
2、安置村民的安置用房、“三产”用房及公益设施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商品房开发部分上述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旧城改造工作已经展开,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安置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安置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居住地获得与原住房相当的居住条件。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租赁居民,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安置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二、经济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经济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地方购买相当的住房。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经营。
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社会保障缴纳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新地方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纳税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其他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经营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
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正常经营。
以上即是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希望受影响居民能够理解并配合相关政策,共同推动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重庆市旧城改造主要优惠政策

重庆市旧城改造主要优惠政策
涉及到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城市建设配套费
(1)拆迁危旧房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上的(含70%),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拆迁房屋总面积拆1免1.5执行。
(2)拆迁危旧房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危旧住宅面积拆1免1.5执行,危旧非住宅按拆1免1执行。
2、出让金
(1)实行原地还房的,还房部分对应的土地予以行政划拨,其余商品房部分对应土地的出让金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50%计算。
(2)实行异地还房或货币安置的,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1.5倍计算。
3、人防费
人防工程以建为主,不能建的,异地人防费减半征收(目前为30元/平方米)。
(注:该文件中所指的危旧房必须有房产证,其中危房须由房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旧房为19 69年12月31日之前修建的房屋,不须评估。
)。
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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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1)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老旧厂房改造政策措施

老旧厂房改造政策措施老旧厂房改造政策措施引言老旧厂房改造是城市更新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老旧厂房改造工作,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措施。
政策措施一:资金支持1.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老旧厂房改造项目。
2.提供贷款和补贴给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
政策措施二:土地支持1.政府将优先供应土地给老旧厂房改造项目。
2.对于土地使用权过期的老旧厂房,可进行续期或重新申请使用权。
政策措施三:税收优惠1.对于老旧厂房改造项目,免征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
2.减免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老旧厂房改造。
政策措施四:用电用水优惠1.对于老旧厂房改造后的企业,提供用电用水价格打折优惠政策。
2.鼓励节约用水和用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政策措施五:产权转让支持1.政府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和咨询支持,促进老旧厂房产权转让。
2.鼓励企业将不适用于自身发展的老旧厂房转让给有需求的其他企业或个人。
政策措施六:配套服务1.政府将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老旧厂房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
2.提供规划、设计、建设、监督等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结论通过这些政策措施,政府积极推动老旧厂房改造,为企业提供了资金、土地、税收、用电用水、产权转让和配套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
这些措施将加速老旧厂房改造进程,促进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政策措施七:环境保护支持1.政府要求老旧厂房改造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在改造过程中要进行环境评估和净化。
2.提供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支持和监测服务,确保改造项目达到环保标准。
政策措施八:人才支持1.政府将引导培养和吸引相关人才,提供技术培训和人才交流平台。
2.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推动创新技术在老旧厂房改造中的应用。
政策措施九:文化保护支持1.针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旧厂房,政府将提供文物保护和修复支持。
2.鼓励在改造中融入当地文化元素,打造具有特色的历史遗产。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老旧建筑的翻新和改造成为了当前的热门话题。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满足居民居住需求的老屋翻新改造政策也正逐渐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支持对象。
1.政策背景近年来,人们对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的意识逐渐增强,而老屋翻新改造政策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
政府通过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居民对老旧建筑进行翻新和改造,以实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
2.政策内容老屋翻新改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资金支持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用于老屋翻新改造项目。
这部分资金可以用于翻新和改造的材料采购、劳动力成本、设计费用等。
政府还可以提供贷款支持,以帮助居民实现老屋翻新改造的目标。
2.2 税收优惠在老屋翻新改造项目中,政府将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参与老屋翻新改造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减免相关税收或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经济负担。
2.3 用地和规划支持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用地和规划支持,为老屋翻新改造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
通过合理规划和土地提供,可以确保翻新和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2.4 政策宣传和培训政府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增加居民对老屋翻新改造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政府将组织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向居民传递政策红利,引导他们积极参与老屋翻新改造工作。
3.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老屋翻新改造政策是一项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可以有效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让人们在城市发展的同时也能保留历史记忆。
老屋翻新改造可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让城市更加宜居。
老屋翻新改造政策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提升。
总结回顾:老屋翻新改造政策的出台符合了人们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的需求。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用地和规划支持以及宣传和培训等措施,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老屋翻新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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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旧城改造定义:旧城改造是指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已批准的本轮城市详细规划的需求而实施的对与规划发展不相符的旧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拓展、改线、工矿、企业、商贸、房宅的拆迁与重建,绿地与公共文教娱乐场所的改扩增建设等。
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1)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
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区域内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做好改造成本的测算;负责组织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等工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改造实施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初步改造方案和改造规划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市城改办及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编制改造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下达批复。
2.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城改办组织办理项目立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还建及产业项目的“一书一证”、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报批、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
具备条件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挂牌。
4.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
(2)旧城改造工作程序1.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拟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提出旧城改造备选项目及初步改造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改办,经组织论证和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土地储备计划和用地批复。
2.市城改办组织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
3.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由市城改办组织审查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挂牌。
(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造工作。
(1)分解任务,明确目标。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方案,倒排工期,综合平衡,整体推进。
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优化环境,大力招商。
各区人民政府要花大气力做好招商工作,建立招商引资机构,搭建区级融资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一批实力强、信誉好、资质高的知名企业、重点项目投资落户。
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模式吸纳社会各方资金来参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
(3)科学组织,有序拆迁。
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净地挂牌,确需将未完成拆迁的城中村先行挂牌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批准后实施。
对先行挂牌的项目,要在挂牌文件和摘牌后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用地单位在1年内完成拆迁工作,摘牌1年内未完成拆迁的,取消其取得用地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实行实物安置的,要优先抓好还建房的建设,市城改办和有关部门对还建房项目的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有序的氛围,依法拆迁,有情操作。
做好拆迁安置和过渡期居民生活的统筹安排,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4)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公开,对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5)完善鼓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在城中村改造中,因村土地资源不足,需要通过整合村以外土地进行综合平衡的,其整合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市城改办根据成本测算的结论提出减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
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融资进行贴息,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改造量确定各区的融资贴息规模,融资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复城中村改造规划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在本通知印发之后获得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的,从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对2010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200万元;对2011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100万元,由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6)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要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不力要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
本通知由市城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二日三.旧城改造项目审批原则:拟改造区域房屋居住条件差、配套基础设施落后、群众改造愿望强烈。
基本原则:1、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提高改造区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推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开发企业参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3、政策推动、群众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
政府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改造区片内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改造。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实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对改造区片项目规划、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等,依法实行公示、听证、招投标、公证和担保制度。
5、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实施的原则。
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规划,有计划、分批分期、逐步实施。
城中村改造应本着“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思路进行。
6、与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要同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使改造后的小区成为文明社区。
7、属地管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内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改造的范围1、城市建成区内建造年代较长、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结构不合理、居住环境较差、影响城市景观的住宅区(简称“老旧小区”);2、建成区内未签订开发协议的村庄和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造的村庄(简称“城中村”)。
五.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根据审批原则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城市建设指挥部审定。
六.规划管理政策(一)实行规划前置服务。
按照旧城改造区域优化方案,对《大邑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优化。
经确定的改造项目区提前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批通过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对项目业主提供项目书面咨询规划条件,作为项目测算和融资质押的规划依据。
(二)科学确定规划条件。
改造区域优化方案与产业发展规划应密切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在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县政府根据改造区域优化方案、产业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规划确定区域的实施规划,实施规划审查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改造项目的管理依据。
改造项目的具体规划指标由审定的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
(三)促进公共配套。
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位置、规模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允许旧城改造项目中的社务中心、公厕、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规范前提下采取叠建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