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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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方案(二)

2024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方案(二)

2024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方案(二)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棚户区改造,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无数家庭的命运,我深知责任重大。

一、项目背景想起那些破旧的棚户区,阴暗潮湿,电线乱拉,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改造这些区域,不仅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更是为了让那些生活在那里的居民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据最新统计,2024年计划改造的棚户区涉及5000户家庭,任务相当艰巨。

二、安置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福利,安置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确保生活质量:改造后的安置房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

3.灵活安置: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实物安置等。

三、安置方案1.货币补偿:对于愿意放弃原有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我们将根据市场评估价给予合理的补偿。

(1)交通便利:位于城市主干道附近,出行方便。

(2)配套设施完善:包括幼儿园、小学、购物中心等。

(3)绿化率高:确保居民生活在优美的环境中。

3.租赁安置:对于暂时无法购买安置房的居民,提供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市场价。

四、安置流程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改造政策,让居民了解改造的意义和安置方案。

2.摸底调查:对棚户区居民进行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

3.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安置计划。

4.实施安置:按照安置计划,有序推进安置工作。

5.跟踪服务:在安置过程中,提供跟踪服务,确保居民顺利过渡到新生活。

五、保障措施1.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资金保障:确保改造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工程进度。

3.监督保障:设立监督小组,对改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居民利益。

六、后期工作1.配套设施建设: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2.社区管理:加强社区管理,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制度

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制度

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城市中棚户区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本制度规定了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管理办法,保障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指对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和重建,提高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工程项目。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改造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造福城市居民。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改造工程管理团队,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改造方案,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计划、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与棚户区居民沟通,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落实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工程实施第九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具体责任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作业,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材料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团队应当及时公布工程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认真审核工程质量,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为顺利推进枣园巷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东关南街至佳铭东郡小区,西至环城东路南段至东屿枫舍,南起枣园巷,北至招商局广场小区、乐嘉阁(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市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式(一)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外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莲湖区郝家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具体范围为东起北关正街,西至赵王巷,南起陇海铁路线,北至自强路。

(二)征收公有房屋的,实行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征收营业等非住宅用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六、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价估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七、争议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为计户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为调动全县棚户区改造各片区工作组广大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加快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县棚户区改造各片区工作组及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一)各片区工作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片区工作组当年下达征收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标准(一)基础分(20分)1.政策执行情况(10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认识到位、思想统一,严格执行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政策落实不到位,签订协议未按相关政策执行的,1户扣2分,扣完计负);积极参加棚改领导小组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棚改工作的相关会议、培训(无故缺席或未按时参加,1次扣1分,扣完计负)。

2.日常管理情况(10分):考勤管理方面,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服从工作组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无故不到岗1人/次扣1分,扣完计负);工作作风方面,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艰苦奋斗、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对待工作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2分,扣完计负);廉洁自律方面,在工作过程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有群众反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现象并查实或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2分,扣完计负);业务能力方面,认真学习、宣传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了解熟悉本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自身负责的工作任务不清,对相关政策和方案不熟悉,导致工作失误或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1分,扣完计负)。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和升级城市这些措施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公室适用于新市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Ba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计划的市区范围内建设棚户区。

棚户区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密度高,结构简单,质量差,失修和安全的建筑物。

具有较大隐患的居住区(包括房屋评估机构确定的C级和D级危险老建筑)且使用功能和辅助设施不完善域。

它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城市中的村庄)。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广,全面考虑,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征集法律,安置第一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所(以下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城市更新办公室设立的机构负责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我们应该做好棚户区的重建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

棚户区(城市村)重建办公室专门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业务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指南。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Chan坝生态区,航天工业基地和国际港口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和丰东新市镇(以下称为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地区的人民政府。

我们应该合作。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会议应该合作。

第八条从事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的企业,应当配合和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九条棚户区涉及集体土地的人口和土地的统计数据,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及其所在地国土土地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表。

为准。

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永久居民已移出集体土地的学生,军人和囚犯享有与村民相同的待遇他的未登记的居住工人与村民没有得到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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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区棚改办和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当会同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承受能力等,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棚改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为:县区棚改办提出改造计划申请,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棚改办审查,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市级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高新区管委会改造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市、县区、高新区管委会上报项目改造计划前,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内容和附件。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X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棚改机构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棚改办审核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各县区棚改办、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将同级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改办,并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改制先行和改建跟进、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相结合;实行整村调查登记,一次性集中改造或分期改造。

第十八条列入计划的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村居民依法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九条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安置用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当对土地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综合用地规划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改造综合用地应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的地块、规划指标。

第二十五条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少量非棚户区土地可以统一规划,合并改造。

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控制项目容积率,高层建筑一般不超过3.5,多层建筑不超过1.5。

鼓励采取连片或整村改造方式,在一定区域内统筹平衡。

主要历史街区、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按照文物保护部门要求编制规划,并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每单元平层原则不得超过6户,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章征收与补偿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实施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行使。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区棚改办或同级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区国土或同级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改造实施方案取得批复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人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棚改办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经国土部门审查;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区级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棚改办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和房屋征收标准按照《X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X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回迁安置第三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由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确保按期回迁。

安置房楼位、户型、平层户数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公示。

改造项目安置房屋的交房条件和标准应与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第四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应及时发布回迁安置公告,告知被征收人选取产权调换房屋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内容包括分配原则、过渡费结算、楼层朝向调节、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有序分配。

被征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应在公示房源内按照高、中、低搭配的原则选取。

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应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按照《X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负责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被改造村的历史沿革、人文状况和村域风貌的影像录制、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八章优惠政策第四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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