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也是维吾尔族、汉族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乌鲁木齐市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棚户区,给市民的生活和城市的形象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乌鲁木齐市出台了棚改实施方案。
首先,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重点关注棚户区改造。
通过实施棚改,将对城市中的老旧、危险、拥挤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的环境。
在棚改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居民的意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得棚改工作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加大政府投入。
为了推动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乌鲁木齐市将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棚改项目的实施。
同时,还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棚改资金体系,确保棚改工作的资金保障。
再次,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注重生态环保。
在棚改过程中,将注重生态环保,推动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理念的应用,提高棚改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将有效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强化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乌鲁木齐市将建立健全棚改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棚改项目的过程监管和结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棚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棚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城市棚改工作的深入开展,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乌鲁木齐市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务实的举措,全力推动棚改工作的实施,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保障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2011)1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山区由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第四条棚户区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待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和冻结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需相互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政府依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党政法[2011]33号)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后,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
第六条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三),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的违法建设的房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乌政办[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乌政办[2005]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解决我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有效、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体制。
二、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土地、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管理松弛等现象加大治理整顿力度。
严禁利用农业耕地开发生态农业园或示范园;凡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化方式供地。
三、严格实施《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
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
落实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平衡。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乌市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是1521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471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00户,计划完成投资60亿元。
这也是今年乌市百件民生实事的其中一项。
昨日,记者从乌市建委了解到,目前棚户区改造的新建项目仍在统计,4月前后就会陆续开工建设。
据悉,今年棚户区改造的新建项目包括天山区跃进街桥西侧片区、东大梁片区、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片区、水磨沟区外环北路煤建片区、米东区五建国有工矿片区、达坂城区新化国有工矿片区,经开区(头屯河区)管理四站片区等项目。
此外,包括天山区巴哈尔路片区、碱泉三街日月星光南侧片区、黑甲山4号地、沙依巴克区青峰路五期-1片区、高新区(新市区)西八家户片区、水磨沟区1号立井片区等续建项目也是今年乌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内容。
自2010年起,乌市开始大力实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程,力争“3年改完、5年完善”。
截至去年,乌鲁木齐共实施了黑甲山片区等9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06]240发布日期:2006-10-8执行日期:2006-10-8生效日期:1900-1-1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首府,根据乌鲁木齐市第九次党代会“启动旧城改造计划,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政府主导、先征后拆、连片开发”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力争“十一五”时期完成改造任务。
2017-年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审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征收项目计划,确定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乌政办[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5af1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0.png)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关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一系列措施,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保增长、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一)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对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备案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核发登记备案证做到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对全社会的重大项目,加大项目帮办、协办和督办工作力度,缩短审批核准时间,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建立项目联审和督办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每周在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召开2~3次项目联审和督办会,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步伐。
加强国家新增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稽察,及时发现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责任单位:市建委、乌昌发改委)(二)加快办理项目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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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棚户区改造可通过政府主导组织改造、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行改造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等形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由政府投资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
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由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
具体免征项目名称和收费单位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
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四)已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凭《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
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程序如下:
(一)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和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拨付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专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贴。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八、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可利用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市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经营性收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