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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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页眉可删)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导读: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一、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

这是省政府颁发的文件中,首次明确将城市危房、建制镇纳入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山东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房屋的置换补偿有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房屋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个会按照一定比例置换面积。

三、资金和土地支持山东省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

市、县级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背景中国在长期的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问题逐渐凸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棚户区,这些地区缺乏基础设施、住房条件差,造成了城市发展的不良影响。

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策措施《2010年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财政投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实施,明确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投入管理办法,明确投入的标准和范围,并规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办法,对于符合改造条件的棚户区,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是国家在2016年制定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其中明确了“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这一目标。

规划中提出了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包括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标准和质量、改造方式等,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18年发布,计划自2018年至2020年,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6万个棚户区改造,惠及1300万户居民。

计划中强调了财政支持政策、土地政策、住宅保障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支持。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南(2019-2022年)》该指南于2019年发布,主要是为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任务落实。

指南中详细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进展。

实践案例北京市清河北街道清河北街道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街道,该街道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光大集团合作的共同支持下,实现了顺利的推进。

改造过程中,实行了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大力购买自住房、公租房等住房项目,以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实现了改造目标。

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发展区域,棚户区改造任务较为重大。

在改造过程中,该区采取了分析棚户区改造的问题,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和民主决策方式,实现了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棚户区法律规定(3篇)

棚户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棚户区,作为城市中一个特殊的居住区域,由于其历史原因和现实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棚户区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棚户区定义与范围1. 棚户区定义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恶劣、安全隐患突出、居民居住条件差的区域。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老旧住宅区:指建成年代较早、房屋质量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

(2)危旧房集中区: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住宅区。

(3)棚户区改造区:指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

2. 棚户区范围棚户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棚户区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2.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规模。

3.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4.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5. 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居民居住水平。

四、棚户区改造程序1. 制定改造方案(1)确定改造范围和规模。

(2)确定改造方式,包括征收、搬迁、拆除等。

(3)制定改造方案,包括改造目标、实施步骤、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等。

2. 公示改造方案将改造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居民意见。

3. 审批改造方案将改造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4. 实施改造工程(1)组织实施征收、搬迁、拆除等改造工作。

(2)进行房屋拆除、新建、改造等工作。

(3)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5. 完成改造任务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实现居民安居乐业。

五、棚户区改造政策1. 征收补偿政策(1)征收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2)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提供保障性住房等。

2. 搬迁安置政策(1)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概述棚户区改造政策是指针对我国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进行改造的政策措施。

主要目的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棚户区改造的背景、政策目标、实施方针以及具体措施。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和其他社会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城市棚户区的迅速增加。

棚户区通常以其简陋的房屋设施、拥挤的居住环境以及缺乏基础设施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棚户区改造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政策目标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居住条件:通过改造棚户区,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2.保障基础设施:改造棚户区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等,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3.实现城市更新:通过棚户区改造,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4.保障居民权益:在改造过程中,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居民的意见征集和决策过程。

实施方针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主导:由政府牵头,制定并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方案。

2.多方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组织居民积极参与改造过程的决策和实施。

3.综合施策:通过综合施策,包括土地整理、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推进棚户区改造。

4.注重可持续发展:在改造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措施为了实现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目标和实施方针,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明确改造范围: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区域和重点项目。

2.资金保障: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定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

3.合理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规划,包括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4.征收补偿:对被征地的农民和棚户区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并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棚改政策

棚改政策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摘录一、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国发[2013]25号)、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库(场)(国发[2015]37号)。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

国发[2013]25号三、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加、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

国发[2013]25号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2.加大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分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国发[2013]25号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甘政发[2015]50号4.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推行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国办发[2014]36号5.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与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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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 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 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 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回购普通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消化商品房库存的有效途径。

加快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也是盘活城市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大城市严控城市边界之后,盘活包括棚户区在内的存量土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三、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大类。

我市没有传统意义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仅有光明新区的华侨农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

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598户,将于2015 年全部完成,因此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为城市棚户区。

城市棚户区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标准,因地制宜,不同城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经梳理其他省市城市棚户区特征,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在城市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居民有些是政策允许、有些是未经允许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

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的建成面积迅速扩张,形成的“城中村”。

由于城中村拥挤的违章建筑为主、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基础设施不配套、游离于城市管理体制之外,所以部分城市的城中村也被纳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

三是,房屋使用年限较长、配套设施不健全、质量、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等危旧房和城市旧住宅区。

住建部要求制定棚户区界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 号)要求全省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抓紧制定。

全省不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各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具体界定标准。

我省根据住建部要求,出台了《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 号)(以下简称《标准》),分别提出了我省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以及工作要求。

《标准》提出,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

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 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

非集中连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下或改造户数在50 户以下,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城中村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

《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 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和标准。

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和城中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适用对象、建设标准和改造方式经梳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 〕2 号)、《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 )》(粤建保[2014]120 号)等相关政策,棚户区改造的适用对象、建设标准、改造方式等内容总结如下:(一)?适用对象: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

(二)?建设标准: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 号)执行,以60 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

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2014 年起,广州、深圳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改造方式:《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 )》(粤建保[2014]120 号)中提出以下三种改造方式: 1. 就地拆建。

2. 异地重建或集中安置。

3. 房屋改建。

五、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等相关政策均提出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

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六、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都对加快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

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 —2017 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区要对2014 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七、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 号),提出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政策支持。

为落实国家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 号)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

经总结国家及省级棚户区相关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

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允许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

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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