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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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____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棚户区改建已成为许多城市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建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拆迁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棚户区改建中,所有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应当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身份等因素。

2. 尊重个人权益原则:拆迁补偿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

3. 置换为主原则:对于拆迁居民,优先选择置换方式,让他们继续生活在原有的社区或附近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便和社区结构的破坏。

4. 合理补偿原则:拆迁补偿应根据居民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包括失去住房、土地、财产和其他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三、拆迁补偿内容1. 住房补偿(1)建房补偿:对于拆迁居民所居住的棚户区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建房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参考价和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2)租房补偿:对于无法实现置换的拆迁居民,提供租房补贴,确保他们在棚户区改建期间能够继续居住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中。

租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租金行情和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2. 土地补偿拆迁居民所占用的土地应根据其状况、土地用途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3. 搬迁补助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家费用和部分搬迁后的生活开支。

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搬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4. 生活保障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居民、老人、残疾人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

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继续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5. 业务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居民,按照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业务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等方面的补偿。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一、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

这是省政府颁发的文件中,首次明确将城市危房、建制镇纳入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山东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房屋的置换补偿有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房屋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个会按照一定比例置换面积。

▲三、资金和土地支持山东省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People always like to wander between loss and gain. In fact, those things you have experienced will become yourwealth.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一些棚户区,这里的人们居住条件差、房屋质量低,发生火灾风险大。

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质量、消除棚户区风险隐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棚户区改造。

为此,国家也有专门的文件给予各种支持。

那么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了解下。

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一些棚户区,这里的人们居住条件差、房屋质量低,发生火灾风险大。

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质量、消除棚户区风险隐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棚户区改造。

为此,国家也有专门的文件给予各种支持。

那么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了解下。

一、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政府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规定。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重大工程。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首先,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会根据搬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搬迁居民,政府还会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居。

其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搬迁居民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他们的搬迁成本和重新安置的费用。

同时,对于安置房的分配也需要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者腐败现象,确保每位搬迁居民都能够公平获得安居的机会。

再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居民的感受。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积极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搬迁居民的后续关怀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减少因搬迁而带来的不便和困扰。

最后,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棚户区改造补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让受影响的居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一项涉及广泛的政策措施,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受影响的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够顺利实施。

只有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加强监督和评估、关心居民感受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概述棚户区改造政策是指针对我国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进行改造的政策措施。

主要目的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棚户区改造的背景、政策目标、实施方针以及具体措施。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和其他社会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城市棚户区的迅速增加。

棚户区通常以其简陋的房屋设施、拥挤的居住环境以及缺乏基础设施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棚户区改造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政策目标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居住条件:通过改造棚户区,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2.保障基础设施:改造棚户区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等,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3.实现城市更新:通过棚户区改造,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4.保障居民权益:在改造过程中,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居民的意见征集和决策过程。

实施方针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主导:由政府牵头,制定并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方案。

2.多方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组织居民积极参与改造过程的决策和实施。

3.综合施策:通过综合施策,包括土地整理、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推进棚户区改造。

4.注重可持续发展:在改造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措施为了实现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目标和实施方针,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明确改造范围: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区域和重点项目。

2.资金保障: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定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

3.合理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规划,包括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4.征收补偿:对被征地的农民和棚户区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并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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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10.02.05
财综[2010] 8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标题 涉及内容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 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 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 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 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 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 财政部 国家 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 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务总局 政策的通知 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 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 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 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 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2010.05.11
财税[2010] 42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标题 涉及内容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免征新增建设用 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具备条件的,征收转用、供应可一并办 理。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规划部门将原用 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严格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 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 云南省人民政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 府 的意见 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以有偿 方式出让的,不计提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 金以及我省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其他各项资金。
2012.3.7
云政发及内容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 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 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 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国务院 造工作的意见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 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 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 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 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省人民政府
2013.09.16
云政发[2013] 133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标题 涉及内容 发文单位 国家发改委 中央机编委办 公室、教育部 、公安部、民 政部、财政部 、人社部、国 土部、环保部 、住建部、交 通部、农业部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2011.04.03
云政发[2011] 64号
要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 云南省财政厅 住建厅关 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 、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 的通知 负担。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 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 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 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导意见 金。
2014.12.26
发改规划[2014]2958号
2.土地供应及土地政策中免收费用
相关文件标题 涉及内容摘抄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 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 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 知
国土部
2009.05.13
国土资发[2009]58号
住建部、发改 委、财政部、 国土部、中国 人民银行
2010.01.28
建保[2009] 29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 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 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 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 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 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 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 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 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 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2012.1.10
财税[2012] 12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标题 涉及内容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运营、管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政策。 二是各地建设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 的安置住房、经济适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 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地,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 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费、拆迁补偿费 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三是继续落实廉租 的通知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 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
2010.01.23
云政发[2010] 22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标题 涉及内容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 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 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 见 、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 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 费。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2011.07.18
云财综[2011] 109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1.10.31
国办发[2011] 45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标题 涉及内容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文件编号
一、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 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 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是指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 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 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 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 问题的通知 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 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 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 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 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 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 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住房房源的,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减征或 关于印发《推进“三个1 免征政策。企业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 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 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的通知 [2013]6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电力、通讯、市政公 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入网、官网增容等经营 性收费减半征收,或者按照配套工程实际建设支出取费。
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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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费减免政策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 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 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 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 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 财政部 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 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 知 附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各地要 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 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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