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4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2003年3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修正,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乌政办〔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统一平台申请审核、统一摇号分配管理、统一市场租金定价,根据家庭收入、房屋位置、投资渠道及户籍等条件分类核定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一)统一建设计划。
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多方筹集房源。
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

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引言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之一,其旧城区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老旧建筑、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有必要对乌鲁木齐旧城进行全面改造。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以期给城市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1. 市容环境改善为了提升乌鲁木齐旧城的市容环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1 老旧建筑整治乌鲁木齐旧城区内存在着许多老旧建筑,给城市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制定整治方案,对老旧建筑进行改造或拆除重建,以提升整体建筑风貌,并保留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
1.2 绿化工程加强乌鲁木齐旧城区的绿化工程,增加绿化覆盖面积,引入更多的植物和花卉,打造宜人的城市生态环境。
同时,可以在一些主要道路设置人行绿化带,使城市变得更加美观宜居。
1.3 垃圾分类与处理加强对乌鲁木齐旧城区的垃圾分类与处理,建设垃圾分类中心,推动居民进行有效的垃圾分类,同时加大对垃圾的清理力度,提升城市的整洁程度。
2. 交通拥堵缓解乌鲁木齐旧城区交通拥堵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2.1 公共交通优化加大对公交系统的投入力度,提高公交线路覆盖范围和频率,以便更多居民选择乘坐公交出行。
同时,建设地铁系统,提供快速、便捷的交通方式,减轻道路拥堵情况。
2.2 道路扩建和优化对乌鲁木齐旧城区的主要道路进行扩建和优化,增加车道数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此外,应合理规划道路布局,方便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并设置合理的交通信号灯,引导交通流畅。
2.3 非机动车道建设建设非机动车道,为骑行者和步行者提供便捷通行条件,鼓励居民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减少对机动车的需求,从而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3. 环境污染治理乌鲁木齐旧城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工业污染治理对乌鲁木齐旧城区内存在的工业污染进行彻底治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推动企业进行减排和治理工作,避免污染物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破坏。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乌市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是1521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471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00户,计划完成投资60亿元。
这也是今年乌市百件民生实事的其中一项。
昨日,记者从乌市建委了解到,目前棚户区改造的新建项目仍在统计,4月前后就会陆续开工建设。
据悉,今年棚户区改造的新建项目包括天山区跃进街桥西侧片区、东大梁片区、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片区、水磨沟区外环北路煤建片区、米东区五建国有工矿片区、达坂城区新化国有工矿片区,经开区(头屯河区)管理四站片区等项目。
此外,包括天山区巴哈尔路片区、碱泉三街日月星光南侧片区、黑甲山4号地、沙依巴克区青峰路五期-1片区、高新区(新市区)西八家户片区、水磨沟区1号立井片区等续建项目也是今年乌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内容。
自2010年起,乌市开始大力实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程,力争“3年改完、5年完善”。
截至去年,乌鲁木齐共实施了黑甲山片区等9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06]240发布日期:2006-10-8执行日期:2006-10-8生效日期:1900-1-1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首府,根据乌鲁木齐市第九次党代会“启动旧城改造计划,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政府主导、先征后拆、连片开发”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力争“十一五”时期完成改造任务。
2017-年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审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征收项目计划,确定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06年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将房屋结构等级进行了分类,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简易,并制定了相应的条件。
房屋结构的具体设置、门窗数量质量的选择、装饰水平和内容的确定、层楼地面的用料状况、设备齐全的程度等若达不到所规定的条件,也可视其情况,在本补偿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幅度上下浮动。
市政设施不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自建房屋,重置价可在10%的范围内酌情调减。
楼房、平房各有各的算法楼房住宅在以“重置价”为基准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房屋的楼层、朝向,依据公式“住宅补偿=重置价×(1+区位+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重置价”是在同一地点、相同结构的房子、重新建造后的价格。
例如:如果被拆迁人住在一类地区,房屋在4层,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那么:补偿单价=1200×(1+0.9+0.02)×50=1152元/平方米。
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兼顾房主的简单装修,以及水、电、暖、卫、土暖气等设备的投资。
临时证按照50%补偿。
例如:如果被拆迁人住在一类地区,房屋为转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那么:补偿单价=1100×(1+0.6+0)×50=880元/平方米。
拆迁补偿不包括装修、经营性损失。
《价格规范》中还明确规定,拆迁建筑物用地一律按区位价补偿,院落用地视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形式分别予以补偿。
此外,对于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在住宅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予以补偿;拆迁框架结构有电梯设备的经营性用房,相关的楼层系数可以视情况调整增加;临时房产证按照50%补偿。
同时,拆迁补偿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过渡、搬迁、经营性损失等费用,其补偿问题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拆迁有疑义,解决分三步:步骤一:申请裁决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法院裁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乌政办[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改、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乌政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3〕14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8日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着力解决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基本功能不全、设施设备破旧、环境脏乱、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小区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小区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物业服务。
二、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原建设单位、国有企业、社会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改造及后期管理服务,市属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本着平等自愿和充分体现社会责任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有能力的社会爱心企业共同参与改造工作,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作出贡献。
(二)坚持一类小区一个具体方案的原则。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有针对性的实施改造工作。
明确改造重点,着力解决环境脏乱、下水堵塞、暖气不热、道路破损、路灯不亮、外立面老旧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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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
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
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
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
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
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
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
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
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
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
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总结:乌鲁木齐市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奖补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就业创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提供资金支持、减少居民负担、促进就业创业和保护环境,从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乌鲁木齐市的城市品质与居民生活质量。